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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駕游聲明

發布時間: 2020-09-24 07:40:39

1、梅力更的自駕游路線說明

上高速公路(丹拉高速)→向東至白彥花出口下→上110國道再向東行駛約15公里→哈業胡同火車站(路邊有梅力更風景區路牌)向北行駛→梅力更風景區
上110國道向東行駛→哈業胡同火車站(路邊有梅力更風景區路牌)向北行駛→梅力更風景區
上110國道再向西行駛約30公里→過哈業胡同到河滿圪坦→梅力更自然生態風景區
向西行駛→到哈達門出口→上110國道再向西行駛約30公里→過哈業胡同到河滿圪坦→梅力更自然生態風景區

2、自駕游離隊協議

自駕游協議
1本次自駕游自發性非贏利AA制游覽活動,請各參加人員充分考慮到可能遇到的各種困難從而慎重選擇是否參加本次活動。無線電聯絡頻率:
2、請參加活動人員盡量自行駕車前往,如果確需要搭別人的車前往,則自行聯系搭車對象,並與車主按人頭平均分攤汽油費、過橋過路費及停車費等費用。搭車是自願自由組合的非盈利行為,車主只提供搭載服務,不承擔搭車人行駛途中的人身安全及經濟責任,請搭車者自己考慮搭車風險並慎重選擇搭車。行車途中的開銷(油費、路橋費、罰款等),由各車自行承擔。自辦保險、車險。建議車輛險全保,須加保全國險。如招搭乘人員,建議保「乘客座位責任險」20萬以上。搭乘人員應投保旅遊險或人生意外傷害險。
3、車輛行駛過程中請所有駕車人員注意安全,服從團隊統一協調,行車協調由大家商議產生。各成員車主負責管理本車乘員。
4、請大家出發前帶上洗漱衛生用品、相機、雨衣雨具、手台及充電器等各種出行必需品。
5、本次自駕車旅遊為大家自發共同組織、自願參加的非贏利活動,活動期間各參加人員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並承擔後果,凡參加者均被認為確知並同意接受本協議條款的約束。
6、行車約定:
1)、不得超越領路車,不得落後於墊後車。(兩不)
2)、要以前車為跟車目標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通常3秒左右車距);要在前車同意後才能換位;要傳遞前車發出的轉向、警示燈信號。(三要)
3)、通過收費站或路口,領路車應減低速度或臨時停車。
4)、油箱過半,應向領路車發出加油需求。要求統一加油,減少加油次數。
5)、各車有責任提醒領路車以合理的速度行車。
7、 電台的使用約定
1)、電台是確保列隊行車安全的有效工具,若使用不當也會成為安全隱患。
2)、電台應妥善安裝和使用,以不影響駕駛操作為原則。
3)、行駛途中,電台主要用來通報路況、行程、突發事件等與安全行車有關的事情,不得過多談論與此無關的話題。尤其不得談論政治、**等話題。
4)、通話語言應精煉簡潔,清晰易懂,兩句之間略作停頓,注意規范用語、文明用語。
5)、列隊行車時,隨行車的電台以聽為主,盡量避免打斷領路車和殿後車的通訊。
6)、列隊行車時,領路車發現與殿後車通話質量下降,應立即降低速度甚至臨時停車,以保證車隊首尾呼應。
7)、電台的使用受國家無線電政策法規的約束,請合法使用,自負其責。
8、停車約定
1)、 領路車根據需要,發出停車信號時集體停車;
2)、 個別車輛需短暫性停車,應通知領路車;殿後車須停車照應,並保持與領路車的通話。
3)、 路邊臨時停車,各車必須開啟雙燈示警。
9、應急機制及事故處理約定
1)、強調自助、提倡互助。自己的問題自己解決、同時一方有難八方支援。
2)、如有車掉隊,由尾車負責找回。
3)、如有車拋錨,視情況就近維修。如耽擱時間較長,車隊提供必要幫助後則繼續前進,不必等待。
4)、如遇交通事故,則全體停車參與救援及事故處理。同樣視事故情況決定是否繼續旅程、抑或留下陪伴的車輛和人員幫助當事人處理事故,其他車輛繼續旅程。
5)、 遇阻滯時當事車輛上的無關搭乘人員可以先行離開。
10、免責聲明:旅遊及戶外活動具有一定風險,活動組織者有盡力保障參與者安全的義務,但沒有必然的責任。駕駛或乘坐汽車,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參加人員應對自己行為負全責,活動組織者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同意以上內容才能參加本次活動,請簽字確認(本人實名),敬請謹慎選擇參加本次活動!
11、所有參加活動者簽名確認,本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12。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本人親筆簽名: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

3、自駕游免責協議有沒有法律效力

無論是法律本身的規定還是司法實踐,這種免責協議都是難以免責的。朋友間的自助旅遊,組織者對參加者負有一定安全保障義務,如果隊員出險,領隊要擔法律責任。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陌生人拼游一旦引發民事糾紛,個案的各種細節的確認以及隨之而來的索賠,都沒有那麼簡單。由於自助游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適用的法律有《合同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幾乎所有自助游的組織者都會在發帖時附上一個免責聲明,表明跟帖者是自願參與,責任自負,以此來免除「後顧之憂」,這就是「驢友」們常說的「生死狀」。由於組織者提供的大多是無償服務,所以參與者也不會過多計較,對這樣的條款一般都會欣然接受。而實際上,這樣的條款並不能真的一「帖」就完全免責。在自發召集的AA制出遊方式中,由於組織形式決定了成員對組織者不具有接受服務和依附關系,事前的免責條款具有一定的警示效力。但成員之間約定實施的是一項危險活動,彼此間設定了互助的義務,當活動過程中成員間違背互助義務的宗旨時,免責條款就不管用了。而且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涉及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不受法律保護。由此可見,即使簽訂了「生死狀」,組織者也要履行自己的風險提示義務,在危難時,全體「驢友」間也要履行力所能及的相互救助義務。否則,一旦出現意外,就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4、摩托車自駕游簽署免責聲明,不知道具體內容該怎麼寫。

網上找的,現在基本都是用這版的。
1. 此次活動屬於非贏利性質自助出行活動,當由於意外事故,突發氣候變化和急性疾病等不可預測因素造成身體損害時,團隊的發起者和同行者有義務盡力救助,但如果造成了不可逆轉的損害,團隊的其他成員不負擔任何責任。團隊的任何一名隊員都應本著:「盡力救助,風險自擔」的原則參加這次活動,活動發起者和組織者亦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2.凡報名參加者均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在活動中發生人身損害後果,團隊的發起者和同行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由被損害人依據法律規定和本聲明依法解決,凡報名者均視為接受本聲明。

3.代他人報名者,被代者如在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領隊同樣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4.如報名者為未成年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其監護人同意在活動中發生人身損害後果,賠償責任本網站和發起人不承擔,由監護人或受損害人依據法律規定和本聲明依法解決,監護人雖沒有直接報名仍視為接受本聲明。

5.由於現在沒有與戶外活動相應的保險,活動組織者也沒有義務代為購買保險;我們不是旅行社,所以也不能購買旅行保險,所以建議大家自行購買商業的人身意外保險。

6.我們參加活動前,必須事先與自己的家屬溝通,取得家屬的理解和支持,同時知道並同意該免責聲明。參加人簽名後視作其家屬也已知情並同意,否則後果有參加者自負。

7.摩托車自駕游戶外活動,一旦發生交通意外,同車搭乘者認可只在該車已投保的保險范圍內接受賠償,不再另行向該車主人或司機索賠。

8.在參加涉水的活動時,參加者必須事先明確申明自己能否游泳,讓組織者和同行人知道;不會游泳者必須自行攜帶救生工具並不得單獨在水邊遊玩,如無申明者視作能游泳責任自負。

9.同行者參加活動即為認可及同意該免責聲明,代為簽名者視作已溝通並被授權,否則代簽者承擔後果。

10.如惡意侵犯他人或其它涉及犯罪行為,則不在此免責范圍內,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自駕游協議如何法律生效?

自駕游是一項危險的旅遊方式。每位自駕游愛好者都應充分考慮到潛在的最壞結果。即便是隨旅行社的旅遊團出遊也難免天災人禍,也要簽訂必要的合同。所以自駕游者也應有一個合約以免發生意外後,給同行者和家人處理此事有一個依據。
由於本次活動為自由組合性質,任何人都不為同行者負責,每個人都是獨立的當事人。都應自我保護人身、財產安全。一但出現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都由自己負責承擔,與組織者、車主、司機及其他參與者無關。任何人都不為受害者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自駕游一切活動都應該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一切因參加非法活動者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法律責任由參加活動者自行獨立承擔;

6、因自駕游和朋友簽了生死狀就可以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嗎?

無論是法律本身的規定還是司法實踐,這種免責協議都是難以免責的。朋友間的自助旅遊,組織者對參加者負有一定安全保障義務,如果隊員出險,領隊要擔法律責任。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陌生人拼游一旦引發民事糾紛,個案的各種細節的確認以及隨之而來的索賠,都沒有那麼簡單。由於自助游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適用的法律有《合同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幾乎所有自助游的組織者都會在發帖時附上一個免責聲明,表明跟帖者是自願參與,責任自負,以此來免除「後顧之憂」,這就是「驢友」們常說的「生死狀」。由於組織者提供的大多是無償服務,所以參與者也不會過多計較,對這樣的條款一般都會欣然接受。而實際上,這樣的條款並不能真的一「帖」就完全免責。在自發召集的AA制出遊方式中,由於組織形式決定了成員對組織者不具有接受服務和依附關系,事前的免責條款具有一定的警示效力。但成員之間約定實施的是一項危險活動,彼此間設定了互助的義務,當活動過程中成員間違背互助義務的宗旨時,免責條款就不管用了。而且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涉及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不受法律保護。由此可見,即使簽訂了「生死狀」,組織者也要履行自己的風險提示義務,在危難時,全體「驢友」間也要履行力所能及的相互救助義務。否則,一旦出現意外,就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7、私簽的自駕游免責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您好,無論是法律本身的規定還是司法實踐,這種免責協議都是難以免責的。朋友間的自助旅遊,組織者對參加者負有一定安全保障義務,如果隊員出險,領隊要擔法律責任。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陌生人拼游一旦引發民事糾紛,個案的各種細節的確認以及隨之而來的索賠,都沒有那麼簡單。由於自助游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適用的法律有《合同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幾乎所有自助游的組織者都會在發帖時附上一個免責聲明,表明跟帖者是自願參與,責任自負,以此來免除「後顧之憂」,這就是「驢友」們常說的「生死狀」。由於組織者提供的大多是無償服務,所以參與者也不會過多計較,對這樣的條款一般都會欣然接受。而實際上,這樣的條款並不能真的一「帖」就完全免責。在自發召集的AA制出遊方式中,由於組織形式決定了成員對組織者不具有接受服務和依附關系,事前的免責條款具有一定的警示效力。但成員之間約定實施的是一項危險活動,彼此間設定了互助的義務,當活動過程中成員間違背互助義務的宗旨時,免責條款就不管用了。而且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涉及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不受法律保護。由此可見,即使簽訂了「生死狀」,組織者也要履行自己的風險提示義務,在危難時,全體「驢友」間也要履行力所能及的相互救助義務。否則,一旦出現意外,就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8、自駕游中出現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倡議者和發起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一般不需要,每個自駕游的人都是完全民事行為人,對自己自駕游的風險都是完全清楚的,發生事故也只能自己解決,發起人不承擔責任。

9、上海周邊周末有哪些地方值得玩玩,自駕,首先聲明,除了杭州,除了杭州,因為已經去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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