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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合同解除

发布时间: 2021-03-30 22:35:22

1、解除旅游合同的,旅行社需要退还费用吗

应该会退吧。具体也要看你们合同当中是怎么约定的。正常情况下出发前7日解除的,可以协商全额退款,相应的如果解除合同距离出发时间越近退给你的比例会低一点。看看合同,和旅行社沟通吧

2、旅游合同的终止与解除的关系是什么?

1、旅游合同的解除按时间可分为合同履行前的解除和合同履行后的解除;按原因可分为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和因违约而解除。
2、在旅游合同中旅游活动还未进行之前,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利去解除合同。
一、旅客的解除权
第一,任意解除权。
在旅游开始前应当承认旅客可以任意解除旅游合同,允许其在旅游合同签定后,旅游开始前,可随时解除合同,且此解除也无须提出正当理由。这是因为如果旅客在此时不能参加旅游,也不能由第三人替代其参加,法律又不允许其退出合同关系的话,就会导致旅客构成迟延,旅行社在旅客不能参加时也不能停办旅游,从而造成财产的不必要的浪费。
由于此时旅游尚未开始,旅行社还尚未正式开始旅游给付,但可能已经就证照办理、客票、客房预订等非继续性内容为给付,此种给付不因旅游之解除而无效,应当由旅客负担偿还价款的义务。因此一般在解除发生后,只发生回复原状请求权,旅行社可就自己一方遭受的财产损失请求赔偿。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因退票、退房而花费的手续费、定金等内容。
第二,旅游开始前旅行社变更预订的旅程,旅客可以解除合同。
旅行社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为给付,为了防止旅行社任意变更旅游行程、景点品质,从而损害旅客利益,应当在旅行社未经旅客同意擅自为变更或者旅客不接受该种变更时赋予旅客解除权。
第三,旅游开始前旅客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致不能参加旅游时,可解除合同。
由于旅游的履行需要旅客亲身参加全部过程才能实现,因此旅游开始前如旅客有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如因死亡或疾病等)不能参加旅游时,可以解除合同。旅客行使此种解除权要求具备事由的“不可归责性”,旨在强调旅客因不能受领给付与拒绝受领给付[33]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同,即旅客只为因自己一方的主观过错导致的合同解除承担责任。虽然我国合同法在总则中规定了严格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过错的有无不再影响责任的承担。相反,一方之有无过错仍然会决定违约责任的大小及范围。但此处的事由应当视为免责事由从而不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还是应当适用过错责任从而在合同解除后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则还有待探讨。
旅客的上述解除权由本人行使,但旅客死亡的,由其继承人行使合同解除权。
第四,旅游开始前,旅行社因天灾、动乱、交通阻塞或政府命令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不能给付时,可以解除合同。
在旅游开始前,因发生天灾、动乱、交通阻塞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旅客不能参加旅游的,旅客可以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同样也享有合同解除权。
二、旅游业者的解除权
第一,旅游需旅客的行为才能完成,而旅客不为该行为时,旅行社可定相当期限催告旅客为该行为,旅客于该期限届满仍不为该行为的,旅行社可解除合同。
由于旅游尚需作为债权人的旅客的行使尚能完成,旅客的行为属于“给付兼需债权人行为”。所谓“给付兼需债权人行为”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需债权人的行为才能完成,债权人如果不为该行为,债务人可以催告其在一定的合理期间为该行为,债权人在该期限内不为该行为的,债务人有权解除合同。旅游合同中的某些给付内容,如旅行社为旅客办理出国手续需要旅客提供证件、提交身份证件以便旅行社预定机票等就是如此。
我国合同法第259条没有明确提出“给付兼需债权人行为”的概念,但在承揽合同一章中有关于定作人协助义务的规定。台湾民法典第507条与我国合同法第259条的规定尚有不同,主要分歧在于,我国合同法明确将定作人应为的协助行为规定成一种义务,而台湾民法典并未将给付兼需债权人行为中的行为称为定作人的义务。依照史尚宽先生的观点,定作人为完成工作所需之协力并非义务,定作人未为协力之不作为,不构成给付迟延,承揽人并不享有请求其为工作必要协助之诉权。而承揽人之所以可以行使解除权,也是因为定作人此时已构成受领迟延,而非因定作人违反法定义务。旅客不为协力行为,对于旅行社为旅游给付即构成受领迟延,旅客在旅行社催告后于一定期限内不为协力行为的,应类推适用合同法第94条规定,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因合同解除所生之损害,由旅客承担。
第二,旅行社因不得已的事由致难以履行的,可解除合同。
“旅游营业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变更旅游内容。”即旅行社可以因不得已之事由而解除合同。此处所说的“不得已之事由”,主要包括前述内容之外,还应因包括旅行社丧失资格、行业公会的联合抵制行为而发生的履行不能等情形。此种事由对旅行社而言不具有可归责性,但其发生已足以使旅行社不能履行合同。因此在这种情形中,旅行社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只依法发生回复原状请求权。
3、旅程完毕后自动终止。

3、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吗

可以呀,按照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赔付就好了啊!

4、这种情况可以和旅行社解除合同么?

首先保证你是最低这一项有没有在合同 最后一页的 其他约定内有文字注明;如果没有 你就得支付违约金。
如果有你必须提供你所咨询的另外一家旅行社,必须以同样的行程(往返交通、住宿标准、用餐标准(及正餐菜单)、旅游目的地用车、进店次数、当地会推荐的自费项目、所包含的景点门票 必须一样的情况下);综合上面各项因素所给你的综合报价 那才能对比是不是价格不一样。。。
这里面不存在有别的旅行社恶意竞争。。。 例如:“海南双飞五日纯玩团”你们报的1000元/人的团费;后来你们问到“海南双飞五日纯玩团”900元/人。你对比了吗? 都是四星纯玩团不假,但是里面的景点和包含的项目可大大不一样了。
如果真是行程一模一样,每个人的团费贵 不超过每人团费的5%;那就别找麻烦了...省的 以后你们公司逼的自己找不到接待你的 即便接待你 也狠狠加你利润..

5、旅游合同临时取消应该怎么退费

 据国家旅游局《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书面形式解除合同。在出发前7日以上提出解约,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之后提出解约的,由提出解除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解除合同的,要向旅游者退还全额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至4日,违约金为旅行费用总额的10%;出发前3日至1日为15%;出发当日为20%。若旅客在出发前7日至4日解除合同,违约金为旅行费用总额的50%;出发前3日至1日为60%;出发当日为80%。
阅读延伸
旅行社质保金赔偿标准
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3、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行者的全部损失。
5、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索要小费的2倍。
7、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
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违约金。
8、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应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支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
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9、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应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10、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应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
偿20%的违约金。

6、旅游合同临时取消应该怎么退费?

据国家旅游局《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书面形式解除合同。在出发前7日以上提出解约,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之后提出解约的,由提出解除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解除合同的,要向旅游者退还全额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至4日,违约金为旅行费用总额的10%;出发前3日至1日为15%;出发当日为20%。若旅客在出发前7日至4日解除合同,违约金为旅行费用总额的50%;出发前3日至1日为60%;出发当日为80%。

7、旅游开始前旅游合同如何解除,旅游合同求偿权包括哪些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责任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责任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根据定义来看,二者极为相似,即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效力。但是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必须在:

1、二者的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8、旅游法规定旅游者有何种情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旅游法》第66条规定,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因这些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因旅游者原因,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第十七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旅游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
3、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5、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6、与旅行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