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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不出团

发布时间: 2021-02-24 09:45:49

1、旅行社组团不能出团,应提前几天通知

我国法律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旅行社有提前通知的义务,境内旅游需要至少提前七天通知旅客,出境游需要至少提前30日通知旅客。
旅行社履行了提前通知义务,并将已收取的费用全部退还旅客,旅客无权向旅行社索赔。
如果旅客没有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或没有将已收取的费用全额退还旅客,旅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旅行社索赔。

2、旅行社 成团或不成团是什么意思?怎么处理?

从而引发了网上上海与其他省市的一场地域对骂大战,使得“团成团”立刻成了网络红词。 就是 滚 的意思 5424 把身体团成球形,然后滚出去

3、因疫情的原因,旅行社没出团,旅行费也是一拖再拖,不给退款,应该去哪里投诉?

首先,联系到旅行社的相应负责人,见面商谈解决方案。若是由于旅行社责任人故意拖延时间,不给与解决问题,又确实属于旅行社单方责任,可以持签订的旅游合同去相...

4、在一家旅行社不派团了怎么办?

咱谷家旅行社不派团怎么办?因为不派团,我们直接可以跟团走,就可以不外团的话,网上就可以预订的

5、旅行社的不成团有什么内涵?

咱们先说正规的啊:
首先你得明白,你参团出去旅游,旅行社是要核算费用的,这样才能报价对不对,但是地接费用里,有很多比如车费、导游的服务费等是要大家一起摊的,通常我们叫公摊费用,而大多数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这个公摊费用是相对稳定的,比如在北京吧,一辆车去长城和十三陵一天的费用大概是1200左右,50座的如果要1200,33座的也差不多要1100,25座的1100,15座的1100,9座的一般就是瑞丰商务车了1200左右,7座的别克商务舱,或是5座的小轿车恐怕还要贵,要超过1200了,不难看出,人数从40几个人,到2、3个客人,他们要摊的车费都在1100-1200左右,可是摊到每个人头上就不一样了,从几十到几百,十几倍的差异,这可只是一天,而且只有车费啊。再举个欧洲的例子吧,一辆车,无论大小一天的费用在200-300欧,司机工资100多欧,导游工资100多欧,那么这3项公摊的费用加起来就要500欧左右,小5000人民币,按10天算吧,50000人民币,如果按45人摊,1111/人,按20摊2500/人,按10人摊5000/人,看明白了吧,这时候旅行社定价就遇到问题了,他们制定这个价格的时候还不知道这个团能收多少人,那么这部分价格按5000/人定,价格太高不适应市场竞争,按1111定,只要收不到45人,那么就要亏钱,所以现在旅行社会按一个相对执中的价格来定,比如按30人1666/人,这样旅行社就要定个成团人数,比如会定到25人,那么收不够25人,旅行社有权不发团,如果收到30人,旅行社在这部分费用上不赔钱,如果收到45人,这部分还可以赚点,明白了吧
说到这个不成团,有些客人,会单方面来考虑,只考虑自己的假期泡汤了之类的问题,会要求旅行社多少人都必须发团是没有道理的,除非有一种方法,还以上述费用为例,就是跟客人签合同的时候,写清楚如果这团收到10人,按5000收,20人按2500收,30人按1666收,45人按1111收,但是从客人和旅行社的角度,实际操作都有困难所以就没能实施,现在通常的方案是,旅行社按个执中的人数算价格,然后约定个不成团的人数,如果真的收不到那么多人,旅行社是有权不发团的,但是要提前7天告知客人,不成团以后如何操作,或转团、或延期、或取消全额退款,都是在签合同的时候约定好的

再说些可能是你想额外知道的:
因为旅行社有不成团而不发团的权力,所以也有钻这个空子的,旅行社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而不能发这个团的时候,也有可能考虑用不成团来取消这个团,这个要看具体情况说了,现在旅游业里,相对客人旅行社是强势,但是相对航空公司、酒店等,旅行社就成了弱势群体了,有的时候航空公司一纸传真,说好的机票就涨价了,旅行社去跟每个客人解释为什么涨价,不是所有客人都愿意接受的,那就不如说没成团,不发就是了,起码不用赔钱,不过你得相信,现在旅游很难做,旅行社不会轻易不发团的,少赔点也要发的,越不发越没生意做,所以如果你碰到了旅行社跟你讲没成团,来取消这个团的话,那也多半是万不得已的,即使真的原因不是没成团,那你知道和不知道也没多大区别,因为那已经是旅行社解决不了了,才这么做的,你知道真正原因也没有用

因为你题目过于简单,也不知道你关心的是哪个方面,随便说说而已

6、旅游社因人数不够而取消出团,算违反合同吗?

旅行社违约。
给你介绍个案例

王先生一家计划去北京度假,就与某国内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履行期在签订合同后的15天以后。合同签订后,王先生的夫人还向单位请了年休假。就在王先生一家积极准备之时,旅行社来电告知王先生,由于人数不够,旅行社决定取消这次旅行,旅行社将全额退还团款。王先生和旅行社交涉,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认为王先生无理取闹。因为旅游合同已经赋予旅行社拥有合同的解除权。

王先生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本旅游团需有10人以上签订方能成团。如人数未到,乙方(指旅行社)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5日通知到甲方(指旅游者),解除合同。而乙方解除合同后,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或者和甲方另行签订合同

旅行社解释说这次旅行社只组织了5位客人,没有达到预订的10人,旅行社具备了和王先生等人解除合同关系的前提,旅行社在出团前7天就通知了旅游者,并没有违背上述合同条款,旅行社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所以根据合同规定,旅行社只要把全额团款退还给王先生,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王先生难以接受旅行社的解释,但又无可奈何。

那么,旅行社的解释究竟能否成立?换句话说,旅行社是否真的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这种合同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附条件合同。附条件合同的主要特征是,在条件尚未达成之前,合同效力处于暂时停滞状态,既不能说合同绝对有效,也不能说合同绝对无效。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所附加的条件是否“成就”。旅游合同也不例外,在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旅游合同的生效或者解除附加一定的条件,只要满足了附加的条件,旅游合同就可以生效或者解除。

对照上述合同条款,不难看出,由于王先生签订的合同中有此条款,使得该旅游合同成为附条件的合同。具体而言,王先生旅游计划的实现,依赖于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得少于10人,或者说旅游团人数是否达到10人以上,是旅游团能够成行的关键所在。旅游团人数达到旅行社的要求,合同就生效,王先生就可以随团旅游。假如旅游团人数达不到约定数,旅行社就可以行使解除权,单方解除旅游合同,且不负违约责任。孤立地看,旅行社可以凭借约定,解除与王先生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合理,王先生也不应该就此提出异议。同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对任何事项进行约定,包括对合同附加某些条件,对合同的效力作一些限定,这样的行为本身并无不妥。从目前旅游实务看,订立附条件的旅游合同显然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

首先,这样的旅游合同不利于履行。

我们说,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其目的在于稳定和鼓励交易行为,顺利履行合同,实现各自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旅游服务产品的特性决定了旅游合同交易不可能采用现货买卖的方式,旅游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都有一个准备阶段。旅游者为了按约前往旅游目的地,享受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也许要请假,并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假如旅游合同中有了上述的附加条件,就表明旅游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旅游团也许能够成行,也许不能成行。况且,从上述约定条款的前半部分的内容看,是强制性约定,可以理解为没有达到一定的人数,旅行社在一定期限内,必须无条件地和旅游者解除旅游合同。后一部分是任意性约定,可以理解为旅行社既可以解除旅游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前后矛盾。但约定非常明确,不论解除合同与否,旅行社都不承担违约责任,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旅行社手里,一切取决于旅行社的收客状态。所以,旅游者在进行各种准备工作的同时,还得为旅游团是否能够成行而担忧。为了确认团队最后是否可以成行,旅游者必须随时跟踪旅行社的收客进展。因为旅游合同的条款已经明确,一旦旅游团人数没有达到约定,旅行社就会行使解除权。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旅游合同中只要有上述附条件的条款,即使旅游者已经签订旅游合同,旅游者的心仍然悬着,只有踏上旅途,旅游者才可以真正放心。该条款的危害性由此可见一斑。因此,为了消除旅游者的后顾之忧,为了稳定旅游交易行为,为旅游合同的履行提供方便,旅游合同的履行不应当附加类似的条款,否则会给旅游合同的履行制造人为的障碍,从长远看,也不利于旅行社和旅游者的相互信任和合作。

其次,这样的旅游合同缺乏平等性。

不论是旅游者,还是旅行社,在旅游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其法律地位完全平等。这也就意味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分配和义务分担平衡。要保证旅行社和旅游者事实上权利义务的平等,最为重要的一点是,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应具备平等意识,并把平等意识融入旅游合同的条款中,平等地约定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具体到王先生和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假如旅游合同中约定,旅行社被赋予了因为组团“人数不足”的原因,旅行社享有合同解除权,且不负违约责任,那么,依据平等原则,旅游者也同样应当享有类似的合同解除权,旅游者当然也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事实上,旅游合同中没有赋予旅游者平等的合同解除权,相反,旅游合同对旅游者的合同解除权作出了严格的约定:只要是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不论是出于什么原因,旅游者都必须承担责任,这与旅行社拥有的解除权形成鲜明的对照。概括地说,旅行社拥有合同解除权,但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相反,旅游者没有旅游合同的解除权,如果要解除,随之而来的是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明显扩张了旅行社的权利,加重了旅游者的义务,这和民法的平等精神背道而驰,后果是显失公平,损害了旅游者合法权益。

再次,这样的旅游合同违反协商性。

不论是何种合同,都是平等协商的产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论是取得权益,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加以约定。目前,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是格式条款形式的合同。所谓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显然,格式合同的协商性已经受到一定的影响,存在局限性。从某种角度说,格式合同部分剥夺了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协商权。

尽管合同法认可格式合同,但为了对格式合同的提供者的权利进行限制,对接受格式合同者进行必要的保护,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订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合同法规定,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就上述旅行社的免责条款而言,旅行社既然制订了如此条款,就应当采取措施,提醒旅游者对此条款的理解,陈述该条款的真正含义,并对条款的可能产生的后果作细致的解释。只有如此,旅行社才体现了合同签订的协商性,保证旅行社做到诚信经营。假如旅行社已完全履行了告知义务,旅游者对此条款仍欣然接受,也就体现了双方的协商一致精神,不应当被判定为损害旅游者的权益。

第四,该条款应被认定无效。

合同法为了体现公平精神,防止合同一方当事人滥用权利,给对方造成明显不公,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加以限定。只要所提供的格式条款具有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特点,则该条款无效。上述条款的症结所在,就是旅行社在免除其自身责任的同时,加重了旅游者的违约责任,排除了旅游者免责权利,权利义务分配出现了严重的倾斜。这样的条款是不平等条款,所以,它当然无效。

不过,要主张合同条款的无效,旅游者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质疑。因为合同条款的合法有效性必须也只有得到人民法院宣判才能得到最终确认,旅游者对合同条款是否有效无权主张。一旦上述条款被确认无效,就表明该条款自签订之日起,就不能对旅游者产生约束力。

第五,旅游者维权之路艰辛。

通过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假如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了类似的旅游合同,其权益受损则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旅游合同有了上述条款的约定,旅行社按约定解除了旅游合同,旅游者得不到任何的赔偿或者补偿,一部分旅游者自认倒霉。一些较为顶真的旅游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就必须先就该条款的法律效力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确认该条款的无效,然后提出赔偿主张。所以,这样的旅游合同纠纷发生后,旅游者往往会处于两难境地:要么接受合同条款,放弃对旅行社违约责任的追究;要么通过诉讼程序,保护自己的权益。前者直接损害了自身权益,后者则增加了维权成本。不论旅游者选择前者,还是选择后者,对旅游者来说都不是最佳选择。维权仿佛成了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另外,应当指出的是,造成王先生选择维权受阻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王先生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没有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不重视合同的签订,也许他根本没有仔细看过合同条款,更不用说对旅游合同进行适当的研究了。因此,王先生的权益受损,他自己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所以,该纠纷再一次证明,如何签订恰当的旅游合同是关键,签订旅游合同决不是履行简单的手续。

7、已交费旅行社没有安排出团,如何赔偿

除了退还你的团费以外,还有赔偿你的什么交通费啊,损失费,如果有合同就按合同的来,不过一般你跟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你是占不到什么便宜的。

8、出境游两个星期前旅行社提出不成团取消旅游怎么

仔细阅读旅行社的预订条款,一般都会有相关的赔偿条款。另外,英国旅行您也可以参考“你好英国”~

9、如何知道旅行社的团成不成团?

一般情况下,成团与否都会在预订出发日期前确认。各旅行社的规定不一样,但肯定会在合同上注明不成团的解决方式。目前主流合同格式都是退款、延期、转团等几种方式,消费者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种。所以,你的问题关键还是看如何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另外,与旅行社争执无效的情况下还是找其主管部门或者去消协起诉,比较管用。对于目前国内旅行社欺诈消费者的现状深有同感,能不参团最好自由行。祝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