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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应纳税

发布时间: 2021-01-16 17:46:54

1、营改增后旅行社差额征税会计分录怎么写

旅游行业纳税人营改增后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存在可以差额扣除的政策规定,但该规定不是强制的,旅游行业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自愿选择是否实行差额征收。
如果选择差额征收,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纳税时均可扣除上述政策规定的5项费用;如未选择差额扣除征收方法,则可按收取的全额计算销项税金或应纳增值税额。
因此,对于营改增后旅行社差额征税会计分录,如下:
实行差额征收计税方式的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支付差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2、旅行社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后还可以代开专用发票吗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 开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回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答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11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3、旅行社缴税标准

(一)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国  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9号文规定, 旅游业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  “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其适用税率为5%, 计税依据规定如下:  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食、 宿和交通费用后的  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客在境内外旅游, 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  全旅游游费减去付给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  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 旅游业在缴纳营业税的  同时,应一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旅游业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税  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来确定,城市市区7% ,县城、建  制镇5%,其他非市区、县城、建制镇1%; 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

(三)企业所得税。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旅游公司等旅游企业,应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旅游业, 国家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旅游企业或经营单位给  予了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自开业之日起, 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  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财税字〔1994〕001号文)。  旅游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旅游业应纳税所得额。 旅游业每一纳税年度的  各项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总额减除(经税务机关核准) 准予扣除的各项费用、  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3%,同时适用两档照顾性税率, 即对年应纳税所得  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  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 暂减按27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 十五日或者一个月。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  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 自期满之日起  五日内预缴税款, 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缴纳期限比照营业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企业所得  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  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旅游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  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 使该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  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 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4、急求知:旅行社怎么纳税

一、申报和纳税地点 根据税法和相关法规规定,旅游业的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申报缴纳地点随营业税申报纳税地点而定。
二、纳税期限 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缴纳期限比照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纳税程序

1.旅游业纳税人应按《**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按季计算出应(预)缴企业所得税,按月(次)计算出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年度(或实际经营期)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并按规定预缴、清缴税款;在纳税期满之日起十日内报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5、旅行社开的发票税率是多少?

旅行社采用的是差额税,及收入减去成本以后的,毛利润额的5%,一般的旅行社做账时会把税额控制在所开发票的0.4-0.5%左右。旅行社营业税按差额税率交税:(收入-成本)*5%

旅行社是服务业,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税率5%,不达交了营业税后,还要按照营业税额征收7%的城建设和3%的教育费附加,在核定征收时,

还要按照测算收的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中25%,但如果核定测算到年利润地3万元以下的,减半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行业有专用的旅游业发票。

(5)旅行社应纳税扩展资料: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出售或出租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税税率按照行业、类别不同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比例税率。交通运输业为3%,出售、出租无形资产为5%,销售不动产为5%。

营业税部分条款修改内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是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是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6、旅行社各类发票如何缴税?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它没有说明要扣除所有的费用,你们企业应该不是这种情形
因此,营业税计税应该是1000,而不应该扣除费用。你的那种2中说法是谁告诉你的 啊,税务局吗

7、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旅行社开增票,除了开旅游费可进行差额抵扣后计税,

没办法,国税总局文件规定只是这么规定的,作为纳税人只能照章办事。

法规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规专定,试点纳税属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8、旅行社可以交一般纳税人的6%的税率吗?

旅行社可以交一般纳税人的6%的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8)旅行社应纳税扩展资料:

增值税计税方法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 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三十八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