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旅行团社 » 旅行社产品按照旅游者组织形式
扩展阅读
曲阜三孔自驾游攻略 2020-09-01 11:49:01
泰国芭提雅自由行攻略 2020-08-27 00:04:19
广州到重庆特价机票 2020-08-30 08:09:46

旅行社产品按照旅游者组织形式

发布时间: 2020-12-01 01:20:42

1、旅游活动类别按旅游组织形式划分为哪两种?

旅游的类型
目前,国内外旅游学者对旅游活动类型的划分,尚无统一的标准,人们往往根据自己的研究目的,选用不同的划分方法,因而所划分出来的旅游类型也是结果各异.同时应用任何一种标准所划分出来的任何一种旅游类型,都会同使用其他标准划分出来的类型发生相互交叉和联系.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旅游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现综合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列出如下划分方式
1,按地域范围划分
按地域范围可分为国内旅游和国际旅游两种类型. (1)国内旅游 指人们在居住国境内开展的旅游活动,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的居民离开自己的常住地到本国境内其他地方去进行的旅游活动.根据世界旅游组织(WTO)的解释,并不属于本国居民的常住性外国人在所在国境内进行的旅游活动亦属于国内旅游.国内旅游可以根据在目的地停留时间,划分为过夜旅游和不过夜一日游.国内旅游又可以根据旅游活动范围的大小,划分为地方性旅游,区域性旅游,全国性旅游三种形式. 地方性旅游 一般是当地居民在本区,本县,本市的范围内的旅游.这实际上是一种短时间,近距离的参观游览活动,多数和节假日的娱乐性相结合,时间短,活动项目少,常是和亲朋好友或家庭,小集体自发组织的旅游方式. 区域性旅游 指离开居住地到邻近地区的风景名胜点的旅游活动.如北京旅游部门组织的承德避暑山庄五日游,上海组织的苏州三日游,杭州五日游以及厦门组织的武夷山七日游等. 全国性旅游 是跨多个省份的旅游,主要是指到全国重点旅游城市和具有代表性的著名风景胜地的旅游活动.如从广州经桂林,西安,北京,上海的旅游路线,或从北京经南京,苏州,上海,杭州,福建武夷山,厦门等一线的旅游活动都属于全国性旅游. (2)国际旅游 指一个国家的居民跨越国界到另一个或几个国家去访问的旅游活动.根据旅游者的流向,又可分为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根据国际旅游的范围大小,又可分为跨国旅游,洲际旅游和环球旅游三种具体形式. 跨国旅游 泛指离开居住国到另一个国家或多个国家进行的旅游活动.以不跨越洲界为界限.如亚洲本区内的出国旅游就是属于这一类. 洲际旅游 指跨越洲界限的旅游活动.如北美国家的旅游者到欧洲的旅游活动,或美国人到中国(亚洲),日本人(亚洲)到美国的夏威夷(北美)的旅游活动都属洲际旅游.这种旅游受制约的因素较多,如航空工业的发展状况,语言障碍等. 环球旅游 指以世界各洲的主要国家(地区)的港口风景城市为游览对象的旅游活动.如英国的"伊丽莎白女王二世号"游船,号称"千人百日游全球"的旅游活动,属于环球旅游.环球旅游消费大,多数属于经济宽裕人士的度假观光旅行或科学考察和探险性旅游.
2,按旅游目的划分
按旅游者的旅游动机和主要目的来划分,旅游可分为观光型,保健型,公务型,宗教型,购物型,休闲型,求知型,猎奇型等几种主要类型. (1)观光型 即以游览观光为主要目的,是最普通和常见的旅游活动类型.目前观光型主要表现为访名胜古迹旅游,观自然风光旅游,寻根旅游,探亲访友旅游,参观重大建设成就旅游等方式.在国外,被称为世界七大奇观之一的埃及金字塔以及希腊的古迹,瑞士的风光等早已成为世界各国旅游者心目中的观光旅游圣地.中国北京故宫和万里长城,杭州西湖,西安兵马俑等,已成为大多数观光旅游者的必到之地. (2)保健型 这类旅游主要是为了回避炎热或严寒,调节环境,寻求幽静的生活,欢乐轻松的休假期,治疗某些慢性疾病,以达到消除疾病,有益于健康的最终目的.这种保健型旅游的表现形式,主要有疗养旅游,森林旅游,温泉旅游,度假村旅游,治疗疾病旅游等. (3)公务型 即出于职业的需要,以办展览,进行贸易和商务洽谈,出席会议或进行某些科学文化交流为主要目的的旅游项目.这类旅游的特点是在完成公务的同时,进行参观游览.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商务旅游,会议旅游,讲学旅游等,地点一般都选择在旅游胜地或风景文化历史名城. (4)宗教型 宗教旅游主要是以朝圣,拜佛,求法,取经或宗教考察为主要目的的旅游活动.一些宗教信徒或出自对各种神灵,佛祖的虔诚,或由于对名山古寺,教堂圣殿以及丰富多彩的古代宗教建筑形式的迷恋,都热衷于这种既能达到宗教目的又能通过游览活动获得审美乐趣的宗教旅游活动. (5)购物型 购物旅游是一种以购买异地商品为主要目的的旅游活动.它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交通发达,人们生活水平提高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购物与观光游览相结合的旅游方式. (6)休闲型 这是以紧张工作后的心身松弛为目的,为求消遣快乐,求新型的体育锻炼,求愉悦的生活,而日益发展起来的旅游方式.它成为调节人们生活节奏所不可缺少的环节.在欧美许多国家,"享受一下临时变换环境所带来的愉悦",已成为一些旅游者的口头禅.这种求乐趣因个人爱好不同而有不同的内容.世界上正在盛行的登山旅游,打猎旅游,野营旅游,钓鱼旅游,欣赏民间音乐旅游,结婚旅游等,大致属于这一类型.我国已在这方面办起一些有当地特色的项目,如杭州枇杷尝鲜旅游,太湖钓鱼旅游,哈尔滨观冰灯旅游,洛阳牡丹花节旅游,苏州沿古运河旅游,内蒙骑马旅游等,都使游客感到情趣盎然,颇有乐趣. (7)求知型 现代科学技术的日益发达,人们文化素质的日益提高,意识观念的不断更新,反映在旅游生活中表现为追求文化和知识的欲求越来越强烈.在某种意义上说,有不少旅游者就是为了增长自然,历史,地理,文化,艺术,经济,科技方面的见识而在某些地区旅行和逗留.要求通过旅游增长知识,观赏未知物,开阔眼界,充实精神生活,便是这种浓厚的"求知味"的表现.这种类型的旅游形式,主要有考古旅游,文化旅游,地质,生物考察旅游,电影节,音乐节旅游,专业学习旅游,工业旅游,民族风貌考察旅游等. (8)猎奇型 当代旅游者中的有些人有着特殊的爱好,专爱他心目中认为最出奇的内容,其心情犹似地质勘探人员乐于去考察发掘最有价值的稀有名贵矿藏.参加的游客一般以青壮年占绝大多数.主要有探险旅游,奇观旅游,原始地旅游等.如约旦的观沙漠奇景旅游,旅客骑在骆驼上,一路上可看到部落人在骄阳下放鹰狩猎的情景,夜间住帐篷吃烤羊肉,听《天方夜谭》的故事消遣长夜,每年能吸引10多万游客.而在英国的乘气球旅游,游客经过短期训练后,可以乘坐飘动着的大气球,依据自己的兴趣,进行观景,摄影,歌唱,跳舞等活动.这些旅游形式都属于猎奇型旅游.
3,按组织形式划分
按组织形式划分有团体旅游,散客旅游等.
4,按旅行方式划分
按旅行方式划分有航空旅游,铁路旅游,汽车旅游,游船旅游,徒步旅游等.
5,按计价方式划分
按计价方式划分有包价旅游,非包价旅游等.
6,按年龄特征划分
按年龄特征划分有儿童旅游,青年旅游,中年旅游,老年旅游等.

2、我国中小型旅行社的组织管理形式和日常管理重点是什么啊,最好能具体些……谢谢了在线急等!~~~~~~!

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维护海内外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全国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机构设置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的设置遵循分级设立的原则,全国设置国家和省级质监所,地市以下的质监所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根据旅游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质监所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本着适应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由旅游局决定。
二、职责范围
各级质监所严格按照委托或授权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的职责范围是:①指导全国质监所的工作;②受理并处理各类旅游质量投诉案件;③受理并处理中央各部门开办设立的国际旅行社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案件;④直接处理重大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投诉案件;⑤协同有关司指导
全国旅游市场检查工作;⑥协同有关司组织实施全国旅游质监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所的职责范围是:①指导本省范围内的各级质监所工作;②直接处理本地区重大的和跨地、(州)、市、的投诉案件及省级各部门的旅游企业的投诉案件;③受理并处理本省(市、区)旅游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④根据委托授权
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工作。
地市级以下质监所的职责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各级旅游局质监所管辖同级旅游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案件。
三、基本工作制度
1.各级质监所接受同级旅游局的领导和监督;旅游局对其质监所在委托范围内的工作承担法律责任。各级质监所同时接受上级质监所的业务指导。
2.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质监所工作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根据国家旅游局制定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规定。各级质监所根据质监工作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3.各级质监所要及时处理受理的投诉;对于不属委托授权范围的投诉案件,要在七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各级质监所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决定,由旅游局负责人核准。
5.各级质监所进行市场检查和行政执法,必须获得依法授权或委托。
6.各级质监所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建立专家咨询制度。
7.各级质监所要根据委托授权的职责范围,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
8.各级质监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质监所所长由旅游局党组任命。各级质监所所长的任命要向上一级质监所备案。质监所配备的质监员要逐步实行资格考核认定,质监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由国家旅游局有关司室会同质监所组织实施。
四、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1995年7月1日下发的《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旅管理发〔1995〕123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试行标准。
第二条 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旅游者本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三天(出境旅游应提前七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第五条 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第六条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第七条 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第八条 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3.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
5.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
第九条 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30%违约金。
第十条 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
第十一条 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国家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组团社应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第十六条 旅行社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事先对旅游者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戒、警告的。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
3.质量问题发生后,已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
第十七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保证金赔偿标准的发布、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国家旅游局1995年7月1日下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办发〔1995〕046号)同时废止。

3、旅行社组织形式是什么?

B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一客一消毒

4、旅行社产品包括什么

旅行社产品是旅行社根据市场需求,通过采购并整合景点、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单项服务产品,并将自己的服务贯穿于其中的、向旅游者提供在旅游活动过程中的全部产品和服务的总称。旅行社产品是旅游产品的一类,并且它是以固化形态的“产品包”的形式出现,将旅行社的各项承诺和服务融入其中。
旅行社产品有很强的服务性质,但又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等于服务。因为脱离具体的产品而仅仅出售“服务”的例子是不存在的。服务是产品的附属物,它包含在产品中,只有购买了具体的产品才能得到相应的服务。比如,购买了电冰箱,才能享受送货上门或者售后维护的服务。实际上,现代市场营销已经非常重视产品的服务过程。同时,服务依赖于产品而存在。没有产品的存在,服务本身也就抽象化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不可否认,服务是旅行社产品的最重要功能。而且优质的服务能提升旅行社产品的质量和旅行社的声誉。
旅行社产品最主要的反映形式“旅游线路”,实际上是旅行社从业人员经过市场调查、筛选、组织、创意策划、服务采购、广告设计等最终生产出来的。当旅游者购买这个“旅游线路”,并在法律上得以承认(发票、合同是有效的),“旅游线路”就以具体化或变成“有形物”而成为“旅行社产品”。其后的接待服务(导游服务、后勤保障等)才开始释放并融入到整个过程中。
旅行社产品还是旅行社从各类旅游服务产品供应商那里采购的景点、交通、住宿、餐饮以及其他项目等旅游活动所必需的单项旅游服务产品,并将这些单项产品组合成各种包价旅行社产品,向旅游者出售以获得经营利润。组合和包价产品是旅行社产品中的核心,是旅行社利润的主要来源。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不断改变,个性化、时尚化和人性化的需求日臻显现,对旅行社产品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产品本身的内涵和外延在不断的丰富和延伸。旅行社产品的单项销售也变得十分的重要。
旅行社产品的主要职能之一是提供与旅游活动有关的服务,其产出的主要是服务形态的产品。按照Chase对于服务的分类方案——低接触性服务、中接触性服务和高接触性服务。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产品属于高接触性服务,因为多数情况下旅游者都自始至终地参与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的全过程。所谓高接触性服务是相对于低接触性服务和中接触性服务而存在的一个概念,是指顾客在服务推广的过程中参与其中全部或部分的活动,同时也表示出旅游者对服务的依赖程度,因为在旅游话动中,旅游者或因某种服务的缺失而不能顺利完成这个过程(如语言障碍、道路不熟、习惯不合、安全保障、食宿安排等)。所以,提供旅游服务本身就显得格外重要。
[编辑]

旅行社产品的特征
旅游产品是旅行社的经营对象,是旅行社一切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当它具体到旅行社产品的组合中并成功交换之后,服务也就贯穿到旅游活动的整个过程。因此,旅行社产品具有服务的共同属性,同时又具有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综合性。这是旅行社产品的基本特征。一般的产品构成与功能相对单一,而旅行社产品是由多种旅游吸引物、交通工具、酒店餐饮、娱乐场所以及多项服务和社会公共产品组成的混合性产品,是满足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对吃、住、行、游、购、娱乐等各方面需要的综合性产品。其次,还表现在旅行社产品所涉及的行业众多,既有以物质为载体的如交通运输、酒店客房服务,又有以景点、娱乐、导游、保险等满足精神和心理需求的服务。由于所涉及的行业多,且单项服务产品的主导权又不在自己的掌控中,因此,旅行社产品在其组合过程中只是部分地利用或暂时地利用,不排斥其他旅游行业和其他社会单位对其旅游产品和社会公共产品的利用。所以,旅行社产品的开发、设计、服务采购又必须依赖于其他旅游产品和社会公共产品。协调各行业的关系,是旅行社业务的重要工作之一。
2.不可感知性。这是旅行社产品做为服务型产品最主要的特征。它可以从两个不同层面来理解,首先,与一般消费品如电冰箱、空调等相比,服务型产品是人类非物化劳动的凝结。在旅游活动开始之前,让人无法真切地意识到它的存在。其次,在一般情况下,人的劳务活动不会引起产品某些实物所有权的转移,并且,也不会导致产品实物形态的改变。所以,当旅游者结束旅游活动后,旅行社的“这个产品”对于他们而言就不复存在了,留下的只是“回忆”。由旅行社产品的不可感知性派生出了旅行社产品的不可分离性和不可贮存性。
3.不可分离性,亦称生产与消费的同一性。旅游业与其他产品生产行业有一定的区别,一般产品在从生产、流通到最终消费的过程中,往往要经过一系列的不同环节,其生产与消费的活动在时空上是分离的。假设,当购买一台空调的时候,我们对该产品的享受不会因为安装工人不太友好的态度而减少。在该安装工人离开之后,我们依然可以享受到空调机带来的舒适。而旅行社产品作为服务型产品则与之不同,它具有不可分离的特性,即产品的生产过程也就是消费过程。换言之,旅游生产者提供产品给旅游者之时,也就是旅游者消费产品之时,二者在时空上是不可分离的。由于旅行社产品最主要的形式是服务,并在一系列的服务过程中,旅游者与服务者必然直接发生联系,因而服务过程即生产过程,也就是消费的过程。也正是由于服务型产品具有不可分离性,使得旅游者只有而且必须到旅游目的地、在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和产品生产过程中才能最终消费到产品、享受服务。
4.不可贮存性。这是一般产品区别服务型产品的又一重要特征。基于旅行社产品的不可感知及生产与消费的同时进行,使得旅行社产品不可能像一般消费产品一样被贮存起来,以备将来出售;而且旅游者在大多数情况下,亦不能将旅游产品携带回家放置。旅游者购买旅行社产品,只能购买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对旅行社产品的使用权,而不是占有该产品的所有权。如前所述,旅游者在旅游活动结束后,留给自己的只是“回忆”。当然,提供服务的各种设备可能会提前准备好,但生产出来的产品,如不当时消费就会造成损失(酒店的床位,机、车、船的空位等)。只不过这种损失不像一般产品损失那样明显,它仅表现为机会的丧失和折旧的产生。所以,旅行社产品的不可贮存性的特征要求各旅行社企业必须解决由此而引起的旅游产品供求不平衡的矛盾。也就是在供给方面,在一定时期内呈刚性,既难以增加,也无法减少。因此,旅行社在协调和处理各个旅游产品生产单位的关系就显得非常迫切。
5.异质性。也称之为“非均质性”。它是指服务的构成内容及其质量水平无法恒定且质量标准难以统一界定。假设你可以买一台与你邻居的电冰箱一模一样的产品,它们不仅外观别无二致,而且工作方式和产品质量也完全相同,异质性非常小。但旅行社产品从本质上讲就有可能是各不相同的。这是因为旅行社是以“人”为中心的服务产业,由于人类个性的存在,使得人们对于旅行社产品的质量评价很难采用统一的标准。一方面,服务者自身因素(如心理、生理状态)的影响,即使由同一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也可能会有不同的水准;另一方面,由于旅游者本身的因素(如知识水平、兴趣和爱好等)也会对旅行社产品和服务质量有着不同的理解。比如,同是参加某地一日游,有人乐而忘返,有人败兴而归;而对同一位导游的讲解,有人兴致勃勃,有人昏昏欲睡。再比如,同是游览九寨沟,如果是在“黄金周”,游客如织,熙熙攘攘,大概是一半看风景,一半看“人头”;如果是金秋十月,满山红叶辉映碧波,习习凉风中游客稀少,即使是入住同一酒店、乘坐同一汽车、同一位导游讲解,你的体验也许完全不同。
6.易波动性。旅行社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过程和旅游者实现旅游活动的过程涉及众多的单位和因素。而且,这些单位和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发生变化,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旅行社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的顺利实现。旅行社不能自己掌握和控制提供给旅游者的诸多产品(如酒店、航空、餐饮以及社会公共产品等),使得旅行社的经营变得十分脆弱。此外,旅行社产品的易波动性还表现在旅游活动涉及到诸如自然灾害、战争危险、政治动荡、国际关系、政府政策、经济状况、汇率波动以及地缘文化等关系,而这些因素的变数都会引起旅游需求的变化,使得旅行社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
7.质量的后效性。与其他一般产品的质量评价不同的是,旅行社产品质量的评价是在旅游者经历旅游活动的全部过程之后才能作出判断。旅游者在购买旅行社产品之前,并不知道这个产品质量如何,而仅仅是一种“期望质量”。这种期望质量是根据所获得的有关信息对旅行社产品的质量进行的预期质量的判断。只有当旅游者实现了旅游活动之后,而且通过实际获得的感受对旅行社产品质量作出了评价,期望质量才变成了旅行社产品的真正质量。因此,旅游者对旅行社产品的质量的理解是“期望质量”和真正质量相互作用的结果。当然,旅行社的营销是个连续不断的过程,在旅游活动结束后,还必须进行市场跟踪调查,分析反馈信息,改进旅行社产品,把产品和服务做得更好。
[编辑]

旅行社产品的形态[1]
按照旅行社产品和所包含的内容,可以将旅行社产品的形态分为:包价旅游、组合旅游和单项服务。
1.包价旅游。包价旅游是将各个旅游产品的单项要素(住宿、交通、餐饮、景点等)组合起来,添加旅行社自身提供的服务和附加价值(咨询服务、导游服务、后勤保障、手续办理、保险购置等),并赋予品牌,形成整体的旅行社产品。包价旅游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开始之前,将全部或部分旅游费用预付给旅行社,并签订旅游合同。由旅行社根据计划行程,安排食、住、行、游、购、娱乐等活动。包价旅游又可细分为团队包价、半包价、小包价和零包价旅游。
(1)团队包价旅游又称全包价旅游。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团体,即参加旅游的旅游者一般由10人或以上的人组成一个旅游团;二是包价,即参加旅游团的旅游者采取一次性预付旅费的方式,将各种相关旅游服务全部委托一家旅行社办理。团体包价旅游的服务项目通常包括依照规定等级提供饭店客房、一日三餐和饮料、固定的市内游览车、翻译导游服务、交通集散地接待服务、每人20 kg的行李服务、景点门票和文娱活动入场券以及全陪服务。
对于旅行社而言,团体包价旅游预定周期较长,易于操作,而且批量操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同时又能获得较高的批量采购折扣。对于旅游者而言,参加团体包价旅游可以获得较优惠的价格,预知旅游费用,一次性购买便可获得全部旅游安排和导游全陪服务,简便、安全,所有这些都是团体包价旅游的优势。但是,由于包价旅游的安排的同一性,即乘坐同一航班、同一游览车,入住同一酒店,共进相同的餐饮,游览相同的景点,观看相同的节目和时间上的准确性,都意味着旅游者不得不放弃自己的个性,而适应团体的共性。
(2)半包价旅游。半包价旅游是与全包价旅游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产品,它是指在全包价旅游的基础上,扣除中、晚餐费用的一种包价形式,其目的在于降低旅行社产品的直观价格,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满足旅游者在用餐方面的不同要求。
(3)小包价旅游。小包价旅游又称之为可选择性旅游,一般在10人以下。它由非选择部分和可选择部分构成。非选择部分包括接送、住房和早餐,旅游费用由旅游者在事前预付;可选择部分包括导游、参观游览、节目观赏和风味餐等,旅游者可根据兴趣、经济情况、时间安排自由选择,费用现付。小包价旅游对旅游者具有经济实惠、明码标价、手续筒便、机动灵活、安心可靠等优势。
(4)零包价旅游。零包价旅游多见于旅游发达国家。参加这种旅游的旅游者必须随团前往和离开旅游目的地,但在旅游目的地的活动是完全自由的,形同散客。因此,零包价旅游又称之为“团体进出,分散旅游”。参加零包价旅游的旅游者可以获得团体机票价格的优惠和由旅行社统一办理旅游签证的方便。
2.组合旅游形态。组合旅游是一种较为灵活的旅行社产品。又称之为“分散进出,团体旅游”。它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多流行于饭店、交通、旅游服务设施相对发达和旅游景点比较集中的地区。它的主要形式是旅游线路。这种产品的经营者是旅游目的地旅行社,他们根据对旅游客源市场需求的调查和分析,设计出一批固定的旅游线路,通过客源地旅行社的推广、宣传、销售,旅游者按时自行到达旅游目的地,再由目的地旅行社将他们集中起来组成团体,实现旅游活动。组合旅游的特点:一是组合旅游人数不限,改变了过去不足10人不成团的做法;二是组团时间短,旅游者只要办妥手续后,在交通工具许可的情况下即可成行;三是无需全陪跟随,节约成本;四是选择性强,参加旅游团灵活。旅游活动结束后,旅游团体在当地解散,旅游者可自由安排或返回住地。
组合旅游之所以灵活,是因为目的地旅行社把来自各地的零散旅游者汇集起来,组成旅游团体,避免了一些旅游客源地旅行社因旅游者人数少,不能单独组团而造成客源浪费的弊病。另外,组合旅游的组团时间短,有利于旅行社在较短的时间内招徕大量的客源。
对于旅游目的地旅行社来说,旅游团的人数越多,边际成本越低,利润也就越大。因此,旅行社应该尽量扩大宣传网,建立广泛的对外销售,以保证有足够的客源。而且,旅行社还必须做好服务采购工作,建立一个高效率,低成本的采购网络,确保旅游服务产品的充分供应。
3.单项服务形态。单项旅游产品是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需求而提供的具有个性化色彩的各种有偿服务。旅游者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旅行社单项服务的可能性和广泛性。传统的单项服务主要包括导游服务、交通集散地接送服务、代订酒店和交通票据服务、代办签证和旅游保险购置等。
旅行社单项服务的对象十分广泛,除一般零散的旅游者外,一些商务客人也在大量使用这种服务形式。当然,包价旅游团体中个别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也应该视为单项服务。单项服务在旅游业界又称之为委托代办业务,旅游者可采取当地委托、联程委托和国际委托等不同方式交给旅行社办理。
在传统的单项服务项目上,现代旅行社的单项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比如,流行于日本、西欧一些国家的home stay 形式,即学生在假期期间到其他国家的同龄学生的家中吃、住、学习在一起,体验一种生活。家长一般都是委托旅行社安排办理。参加这种活动的家庭也许只有一户,也许有几家不等。另外,现在十分盛行的修学旅游也只需要旅行社安排负责某一些项目,其他均由旅游者本人去实现活动。更加个性化、人性化和国际化的单项旅游服务已经成为旅行社经营的一个亮点而受到重视。为此,许多旅行社还成立了散客部或综合业务部,专门办理单项服务。
[编辑]

旅行社产品的分类[1]
任何一种产品都可能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而不断的改变。因此,要对旅行社产品提出一个较稳定的分类系统是困难的。但是,通过总结,仍然可以作出基本的分类。
根据旅游的目的性,可将旅行社产品分为观光型旅游、文化型旅游、商务型旅游、度假型旅游和特种型旅游等五大类型,下面逐一介绍。
1.观光型旅游。观光型旅游是一种传统的,最为常见的旅行社产品。它是以游览、观赏自然风光、文物古迹、民族民俗风情和都市风貌为主要内容的旅游活动。传统的观光型旅游以大自然赋予、历史遗存或城乡风光作为游览、观赏对象。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游览经历的丰富,传统的观光型旅游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20世纪后半叶,一些大型的主题公园、游乐设施、人造“野生动物园”以及用高科技手段开发的新型旅游产品,如海底观光、虚拟太空游览等层出不穷,这类产品不仅丰富了传统的旅行社产品,而且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深受广大旅游者喜爱。
2.文化型旅游。文化型旅游是以了解目的地的文化为主要内容的旅游活动。它包括学术考察旅游、艺术欣赏旅游、修学旅游、宗教旅游、寻根和怀旧旅游等。文化型旅游的产品,因其吸引的消费群主要是文化人或需要了解文化的人,所以,在策划架构的时候对文化的特色,把握就必须要准确而且厚重。随着旅游者文化素质的提高和游览阅历的丰富,对旅游活动文化品位的要求越来越高,文化内涵也越来越多样化,旅游将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教育活动。比如,我国近年来学校组织的各类“夏令营”,“红色旅游”,“修学旅游”等,尤其以假期修学旅游为主的针对学生的旅游线路更是丰富多彩。如广东一些旅行社推出的“中国近代史”、“伟人孙中山”、“黄埔军校”等为题材的历史教育修学线路;以粤北、粤西民间文化和民俗风光为题材的地方文化修学线路;以观光城市建设和现代化企业为内容的现代化教育修学旅游线路以及出国修学旅游等。文化旅游是本世纪旅游的一大热点。
旅行社产品的文化因素,要通过其产品所营造的文化氛围、产品实施的各个环节表现出来。一家旅行社虽然规模不大,但其文化类的产品,若从其书卷气的产品名称、以文化产品为主干的产品构成体系中体现出来,却可能有一种大气度。对产品内涵的文化开发,则应是在较深的文化理解的基础上才能进行的一项操作。
3.商务型旅游。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发展,商务型旅游也成为了旅行社客源的新的增长点。经贸往来的增加,商务交流的频繁,会展业务的推广,奖励旅游的兴起,各类考察活动的展开都为商务型旅游提供了客源和收益的保障。商务型旅游与其他形式的旅游相比,其特点更为显著。第一,旅游频率高。由于商务活动的经常性,而且不受气候、淡旺季影响,需要经常外出。第二,消费水准高。商务旅游者的旅行费用是公司开支,为了生意需要,常常旅游消费的标准比其他类型旅游者高。第三,对旅游设施和服务质量要求高。商务旅游者一般都是要求下榻的饭店具有完善的现代化通讯设施和便利的交通工具,期望服务人员素质较高,配置高档的娱乐健身设备和会务、金融场所等。相对于旅行社而言,商务旅游是企业利润最新、最重要的来源。
4.度假型旅游。度假型旅游是指利用假期在一地相对较少流动性进行修养和娱乐的旅游方式。近年来颇受旅游者的青睐,且占据旅游市场不少的份额。度假型旅游的出现同现代社会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有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节奏加快,激烈的竞争,给人们心理造成压抑;另一方面,大量人口涌入城市,造成居民居住密度增大,城市公共设施负担加重,环境遭到污染,生活质量下降。为了暂时性逃避这种状况,人们选择到那些空旷、优美、静谧的环境中去,充分放松心情和修身养性。人们利用假期到森林、海边、小溪湖畔的地方去度假,使疲劳的身心得到休整。过去传统的度假旅游以享受3S(阳光、海水、沙滩)为主。到了20世纪后半叶,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度假旅游形式发生了变化。如夏季阳光度假、冬季滑雪度假、森林露营度假、豪华游轮度假、海滨乡村度假、品尝美食度假、体验高尔夫球运动型度假、新婚蜜月度假等不断的兴起。这里有一条“马尔代夫蜜月时光”的线路,发出了这样的“蜜月请柬”。
度假型旅游虽然也是一种休闲旅游活动,但它不同于观光型旅游。首先,度假旅游者不像观光旅游者那样到处游动,而往往是选择一个较为固定的度假地,在那里住一段时间;其次,度假者多采用散客旅游的方式,一般以家庭和亲朋为单位,而不像观光旅游者那样组成团队进行旅游;最后,度假旅游者的消费水平高,对度假的设施要求比较舒适。
5.特种型旅游。特种型旅游和其他旅游方式相比,具有明显的“新、奇、险、少”特征。人类探求自然、亲近自然、战胜自然的激情从来都是暗涌澎湃。对未知的东西,总是抱着一种希望去了解它、去体验它。探险、登山、徒步、自驾车、横渡、穿越丛林、跨越峡谷以至于将来去太空等。这些似乎是人类精神的展现,尤其在现代激烈竞争的经济环境中,人们需要战胜困难的力量,而通过特种旅游活动的实现就能获得这样的信心。
特种型旅游属于运动型旅游,两者的意义不可分割。因此,深受广大青少年和勇敢者的喜爱。我国特种型旅游的开展方兴未艾,成为旅行社产品的全新热点。旅行社利用人们的好奇心理和寻求新生事物的欲望而设计开发的特种旅游,满足了人们磨炼意志、挑战自我、炫耀价值的心理需求。不过,由于特种型旅游的高风险性、高投入性、单一性和时间性,使得参与的人群面较窄,尤其是前期的准备工作和开发工作难度很大。所以,它的发展还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但是,特种型旅游的趋势已经显露端倪。

5、旅行社组织形式是什么?

行社的组织形式。那么对旅行社来讲,他也是一个小的社会群体。因为他要组织许许多多的旅客进行旅游。人们的衣食住行安全问题,那么旅行社肯定要承担的,所以他的组织形式也应该是非常严厉的

6、工商局对旅行社经营产品有什么要求?

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五)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经营人员未经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旅行社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者出具服务单据。
第二十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7、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规定购买何种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属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游者个人的保险种类较多,最重要的是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旅意险。目前,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对旅游者个人投保行为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旅游法第61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即旅行社对旅游者个人投保有提示义务,但不是代为投保,而且对象仅限团队游旅游者。

(7)旅行社产品按照旅游者组织形式扩展资料

除旅意险外还有一种保险是旅行社的责任保险,简称旅责险。旅意险和旅责险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保险,二者区别很大。

第一,旅意险不是强制投保的保险,旅责险则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强制相关旅游经营者投保的险种。

第二,受益主体不同。在保险合同订立的时候,旅意险是由旅游者本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直接签约;而就旅责险来说,虽然旅游者是旅责险的直接受益者,但是签约主体是保险公司和旅行社。

第三,理赔不同。旅意险在理赔的时候,通常不考量损害结果和旅游者个人或他人行为的关系;旅责险在理赔的时候,则要考虑旅行社的经营者是否负有赔偿的责任。

8、旅行社产品类型

论我国旅行社经营体系调整的目标模式

1978年以来,我国旅游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作为旅游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旅行社也从发展初期的寡占行业发展成为现在的垄断竞争行业,行业规模已经基本形成。然而,正如许多学者和业内人士所注意的那样,与我国旅行社市场结构变迁过程相伴而生的是我国旅行社业的发展渐入困境,现行旅行社经营体系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与此同时,《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最终达成和我国政府对加入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内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坚定态度,决定了我国旅行社业终将直接面对由外国旅行社的进入而对我国旅行社的发展所形成的挑战。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旅行社行业特征和现行经营体系的系统分析,提出我国旅行社经营体系调整的目标模式,以使我国的旅行社行业未雨绸缪,更为有效地迎接挑战和参与国际竞争。 一、我国旅行社业经营体系剖析

我国旅行社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并在行业法规、行业制度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下形成了自身的特征:从我国旅行社业的类别结构[1]来看,三类社占压倒优势;从我国旅行社业的规模结构来看,小规模旅行社占绝对多数;从地理分布情况来看,我国旅行社在全国的分布基本合理;行业利润逐年下降,我国旅行社业正逐步成为一个低利润行业。
我国旅行社业现行经营体系是行业政策法规、传统经济体制和现行市场机制综合作用的结果,尽管这一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就我国旅行社业发展的实践和趋势而言,其最大弊端是造成下述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和不断恶化:
(1)大型旅行社没有实现规模经济,其规模优势得不到发挥。
大型旅行社在经营中具有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采购、旅游市场拓展、旅游接待以及资金、信息、人才和抵御风险等多方面的优势,因此易于实现规模效益,而在我国旅行社行业中,大旅行社的规模效益并不明显,优势也远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我国旅游业近几年一直保持着较好的发展势头,市场持续扩大,旅游收入尤其是国际旅游收入增长很快。而在此情况下,一些大型旅行社的业务发展缓慢,在竞争中面对众多新的商业机会,自身却处于保市场或无奈于市场份额下滑的困境之中。②大旅行社未能在旅游市场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即未能平抑市场的过度竞争,未能起到引导和稳定市场的作用,致使市场的混乱无序成为困扰我国旅行社业发展和造成旅行社资源浪费的顽症,大社自身也未能避免这种市场混乱所带来的负面效应。③在旅行社的内部管理方面,一个突出现象是一些大社内部普遍实行部门承包或变相部门承包,强化部门权益,使得部分大型旅行社实际上成为一些业务上相对独立的小旅行社的集合体,在这种格局下,大旅行社当然发挥不了应有的优势,难以形成规模经济。
(2)中小旅行社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发展可谓举步艰难。
就目前我国中小旅行社的总体情况而言,其特点集中表现为有限的接待数量和低下的利润水平。在接待数量方面,近年来我国许多小旅行社处于发展无望而又能勉强支撑的境地。自1995年1月国家旅游局在旅行社行业实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以来,很多小型旅行社不堪重负,纷纷退出行业。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了众多小型旅行社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状况,另一方面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业主对行业和自身未来发展的理性预期。在利润率方面,我国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为主的众多中小旅行社多为二类社和三类社。根据国家旅游局提供的资料,1994年这两种类型旅行社的平均利润率不足8%,1995年约为5.4%,而为数众多的三类旅行社1995年的平均利润率更是下降到4.24%。这些资料反映的还只是税前利润,如果再扣除所得税,则这些旅行社所剩净利润更是微乎其微了。
有限的接待量和低利润率现象的并存充分说明了当前中小旅行社经营的艰难局面。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而从旅行社自身因素来看,绝大多数中小旅行社人、财、物力有限,而其经营活动却涉及从产品设计开发到旅游接待的各个环节。这种经营的多环节必然造成每一经营深度的不足。浅层次的产品开发直接影响其对旅游者的吸引力;促销的乏力使得很多国内游客对旅行社的服务缺乏了解,对利用旅行社能获得的价格实惠及其它便利半信半疑,最终使得国内旅游者对旅行社的利用率偏低,市场范围狭小;接待的不周更是造成或强化了社会公众对旅行社的不良印象,减少了回头客和其它顾客来源。旅行社在这种恶性循环中求生存,必然举步艰难。
(3)旅行社业恶性价格竞争盛行,市场秩序混乱。
国家旅游主管部门1985年对旅行社类别的划分和对旅行社业务范围的规定,其初衷或许在于通过这种形式的分工来起到规范市场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作用,而在我国旅行社业后来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一、二类社比例失调造成二类社业务量明显不足,致使许多二类社为谋求生存而违反国家规定超范围经营,直接在海外招揽客源。在此期间,国家主管部门在执法方面的乏力,使得这种现象迅速蔓延,而部分一类社贪图蝇头小利,通过为二类旅行社代办签证通知赚取不义之财的做法无疑对此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最终致使许多三类社也开始从事外联和国际旅游接待业务。除此之外,这种现象的出现和普及无疑也包含着旅行社实业界对我国以水平分工为基础、以各种特许经营权为特征的旅行社人为市场分工模式的否定。1996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我国旅行社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调整,但单就对旅行社类别进行的调整而言,我们在某种程度上或许可以说这只是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即只是取消了曾经对我国旅行社市场秩序干扰最大的二类社,然后根据剩余两类旅行社的业务分工情况更名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水平分工的基础和特许经营权的特征并未改变,其未来的运转结果很可能会重蹈历史覆辙。如此看来,人为的市场分工模式未被也难被业者所接受,行业中某种有效的自然分工体系又难以形成,加之为数不多的几个行业组织极其有限的约束力及其在管理权威方面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出现当前这种市场混乱的现象自然也是难免的。
旅行社市场混乱的一个突出表现是以削价竞争为主的旅行社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削价竞争是行业市场机制不成熟、同时行业内缺乏有效的规范准则的集中反映,它使参与者大伤元气,非参与者经营更加困难。竞争的结果不会刺激产品质量的改进,而是导致质量被忽视,无意保证质量或无力保证质量,使旅行社卷入另一种形式的恶性循环。
除以上几个问题与我国当前旅行社的经营体系直接相关之外,行业内许多其它问题的存在也与目前的经营体系有很大的联系。如旅行社产品的重复雷同,旅行社促销能力尤其是海外促销能力薄弱和旅行社总体接待能力低下等。其中,旅行社产品的重复雷同是我国旅行社业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旅行社产品由于缺乏诸如商标权、专利权这样的进入限制[2],又无太多技术障碍可供保留和垄断,使得一些有开发能力的旅行社一旦开发出某种能够迎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众多中小旅行社便一哄而上,竞相模仿或参与经营,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有实力的旅行社向深度开发和促销产品的积极性,而一些既缺乏必要的硬件设备,又不具备藉以保证接待质量的“软件”基础的中小型旅行社的存在必然会降低旅行社的总体接待力量。

二、我国旅行社经营体系调整的目标模式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旅行社经营体系造成了众多难解的问题,而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也已经得知,目前我国旅行社业的行业特点是以三类社为主体的小规模旅行社占绝对多数,但我们并没有否定少数大规模旅行社的存在。事实上,正是为数有限的大规模旅行社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行业平均利润水平的上升,但它们却不能改变行业利润率逐年下降和我国旅行社业正逐渐成为一个低利润行业的事实。此外,我国旅行社行业的另一突出特点是其基本合理的地理分布特点。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我国旅行社经营体系调整势在必行,考虑到行业当前的现实,同时考虑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旅行社业将要面临的国际竞争态势,我们认为我国旅行社经营体系调整的方向是通过对现有旅行社的改造、分化、组合以及增设等方式实现大型旅行社集团化、中型旅行社专业化和小型旅行社通过代理制形成网络化的目标模式。
(1)大型旅行社集团化。
在我们设想的目标模式中,大型旅行社所要解决的重心问题是规模经济问题。根据这一构思,我们应使目前约占旅行社总量1%强的规模较大的旅行社通过合并、兼并或其它方式重新组合,形成一定数量人、财、物一体化的紧密型旅行社集团。旅行社集团的构架可以承袭现行一些大社采用的总社和各热点地区分支社的形式,但总社和各分支社在人、财、物等资源上应是一体的,组织管理采用集团企业的管理方式。从微观角度讲,这种旅行社集团有利于真正发挥其在采购、预订、营销、资金、人才等方面的优势,有利于实现规模经营,获得规模经济;从宏观角度讲,这些有限的大型集团企业的存在可以引导和稳定市场,克服旅行社市场因过度分散和紊乱造成的问题。
在我们讨论建立的目标体系中,大型旅行社在实现集团化之后,其基本业务包括3方面,即产品(特别是适合大众旅游市场的标准化旅游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和旅游接待,而销售业务(这里限指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则主要由数量众多的中小旅行社代理。这些举足轻重的旅行社集团把全部资源集中于三块相互联系的旅游业务中,势必会提高自身和整个行业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的力度,提高总体接待质量,同时还会因为避免了很多分散的重复劳动和相应的不规模竞争而减少资源耗费。
(2)中型旅行社专业化。
大型旅行社在整个市场内通过重新组合实现集团化之后,市场上一些中等规模的旅行社(不排除一小部分小型旅行社)应相应调整其经营方向,避开其在经营标准化产品方面的比较劣势,实现专业化经营,以便最大限度地满足特定细分市场旅游者的需求。中型旅行社的专业化主要体现在所经营的产品上。与旅行社集团凭借自己实力通过经营标准化产品达到规模经济的指导思想不同,中型旅行社应针对某些细分市场,对某些产品进行深度开发,形成特色产品或特色服务。在我们的目标体系中,中等规模旅行社的专业化发展是一种必然的理性化选择:专业化经营集成本优势与产品专业化优势于一身,解决了这类旅行社因规模较小形不成规模经济、因而也难以直接与旅行社集团竞争的问题。而对行业来说,专业化的特色经营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中型旅行社的专业化开发会使旅游产品更加多样化,从而增强旅游产品的总体吸引力。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分布在不同地区的专业旅行社可以采用连锁经营的方式实现联合。联合以前,各单体连锁社可能规模不大,但连锁经营是把这些中小规模旅行社的力量集中起来,使其可以像旅行社集团那样拥有在产品开发、采购和促销等方面的优势,这实际上是另一种形式的规模经营,符合利用规模经营提高低利润行业经济效益的原则。当然,由于受单体旅行社规模的限制,连锁社所经营的产品类型不可能太多,而只能是专业化和特色化的旅游产品。
(3)小型旅行社通过代理实现网络化。
与大型旅行社实现集团化、中型旅行社实现专业化和连锁经营相适应,我们设想的目标模式对众多小旅行社的调整是通过内部改造或增设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网络化,成为旅行社业面向旅游者的窗口。旅行社的网络化实际上是由旅游需求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旅游需求在我国也将日益普及,其结果是旅游需求可能在任何一个地方产生,为了便于消费者的需求和购买,旅行社营业的场所必须广泛设立于消费者便于购买的所有地方,即所谓的网络化布局。
我国旅行社的网络化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与代理制联合起来,即通过代理制来实现网络化(这里的网络化还包括旅行社之间的业务联系这层含义)。代理制的实现要求将绝大多数的小旅行社改制为代理社,代理社不从事产品开发,也基本不拥有其它接待设施,其业务是专门从事旅游产品的代理销售,因为网络化的意义实际上等同于旅行社把销售触角伸向产生旅游需求的每个角落。前述高度集中的集团化经营方式无疑会满足这一要求,因为旅行社集团如果完全凭借自己的力量实现广泛布点无疑会大幅度提高其经营成本,而且会加大控制难度和经营风险。
现有众多小旅行社如果能够实现向代理社的转变,就可以避免原先“小而全”的建制和业务上面面俱到而又面面不到位的矛盾,使其彻底摆脱举步艰难的局面。与此同时,代理社代理销售旅行社集团和专业社的产品还可以让那些被代理的旅行社集中资源,专心致力于产品的开发、促销和旅游接待业务,进而达到通过这种专业化分工和更深层次的合作实现旅行社业规模经营的目标。
代理社可以只代理销售某一旅行社集团的产品,但更常规的做法是代理社根据自身和市场情况选择销售多个旅行社集团和专业旅行社的多种产品,这实际是一种超级市场式的销售方式,它便于旅游者的充分选择和购买。这样,除了在佣金和销售提成的制度下代理社本身具有较高的销售动力之外,还可以有效促进被代理社之间的竞争。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旅行社经营体系存在许多难解的问题,众多的旅行社在这种经营体系下呈经营维持状态,已挣扎了多年。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步伐的加快,旅行社将面临更为成熟的竞争者和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旅行社的经营体系向着更有利于竞争和发展的模式调整已成为必然。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旅行社业的基本特点,即大、中、小旅行社并存,大型旅行社数量少而规模和市场份额大,中小旅行社数量多、比重大而又有着合理的地理分布,为旅行社经营体系朝着大型旅行社集团化、中型旅行社专业化和小型旅行社网络化的目标模式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基础条件。

注释:
[1]1996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我国旅行社分类办法进行了调整。目前,国家旅游局正根据新的分类办法对现有旅行社进行类别调整,尚没有公布相应的统计资料。因此,文中与旅行社类别有关的分析只能暂时基于类别调整前的统计资料。——作者
[2]目前国旅总社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海底婚礼旅游”属个别现象,不具代表性,而且这种做法的公平性尚值得商榷

9、旅行社产品的关键指标

论我国旅行社经营体系调整的目标模式

1978年以来,我国旅游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作为旅游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旅行社也从发展初期的寡占行业发展成为现在的垄断竞争行业,行业规模已经基本形成。然而,正如许多学者和业内人士所注意的那样,与我国旅行社市场结构变迁过程相伴而生的是我国旅行社业的发展渐入困境,现行旅行社经营体系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与此同时,《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最终达成和我国政府对加入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内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坚定态度,决定了我国旅行社业终将直接面对由外国旅行社的进入而对我国旅行社的发展所形成的挑战。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旅行社行业特征和现行经营体系的系统分析,提出我国旅行社经营体系调整的目标模式,以使我国的旅行社行业未雨绸缪,更为有效地迎接挑战和参与国际竞争。 一、我国旅行社业经营体系剖析

我国旅行社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并在行业法规、行业制度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下形成了自身的特征:从我国旅行社业的类别结构[1]来看,三类社占压倒优势;从我国旅行社业的规模结构来看,小规模旅行社占绝对多数;从地理分布情况来看,我国旅行社在全国的分布基本合理;行业利润逐年下降,我国旅行社业正逐步成为一个低利润行业。
我国旅行社业现行经营体系是行业政策法规、传统经济体制和现行市场机制综合作用的结果,尽管这一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就我国旅行社业发展的实践和趋势而言,其最大弊端是造成下述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和不断恶化:
(1)大型旅行社没有实现规模经济,其规模优势得不到发挥。
大型旅行社在经营中具有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采购、旅游市场拓展、旅游接待以及资金、信息、人才和抵御风险等多方面的优势,因此易于实现规模效益,而在我国旅行社行业中,大旅行社的规模效益并不明显,优势也远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我国旅游业近几年一直保持着较好的发展势头,市场持续扩大,旅游收入尤其是国际旅游收入增长很快。而在此情况下,一些大型旅行社的业务发展缓慢,在竞争中面对众多新的商业机会,自身却处于保市场或无奈于市场份额下滑的困境之中。②大旅行社未能在旅游市场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即未能平抑市场的过度竞争,未能起到引导和稳定市场的作用,致使市场的混乱无序成为困扰我国旅行社业发展和造成旅行社资源浪费的顽症,大社自身也未能避免这种市场混乱所带来的负面效应。③在旅行社的内部管理方面,一个突出现象是一些大社内部普遍实行部门承包或变相部门承包,强化部门权益,使得部分大型旅行社实际上成为一些业务上相对独立的小旅行社的集合体,在这种格局下,大旅行社当然发挥不了应有的优势,难以形成规模经济。
(2)中小旅行社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发展可谓举步艰难。
就目前我国中小旅行社的总体情况而言,其特点集中表现为有限的接待数量和低下的利润水平。在接待数量方面,近年来我国许多小旅行社处于发展无望而又能勉强支撑的境地。自1995年1月国家旅游局在旅行社行业实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以来,很多小型旅行社不堪重负,纷纷退出行业。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了众多小型旅行社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状况,另一方面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业主对行业和自身未来发展的理性预期。在利润率方面,我国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为主的众多中小旅行社多为二类社和三类社。根据国家旅游局提供的资料,1994年这两种类型旅行社的平均利润率不足8%,1995年约为5.4%,而为数众多的三类旅行社1995年的平均利润率更是下降到4.24%。这些资料反映的还只是税前利润,如果再扣除所得税,则这些旅行社所剩净利润更是微乎其微了。
有限的接待量和低利润率现象的并存充分说明了当前中小旅行社经营的艰难局面。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而从旅行社自身因素来看,绝大多数中小旅行社人、财、物力有限,而其经营活动却涉及从产品设计开发到旅游接待的各个环节。这种经营的多环节必然造成每一经营深度的不足。浅层次的产品开发直接影响其对旅游者的吸引力;促销的乏力使得很多国内游客对旅行社的服务缺乏了解,对利用旅行社能获得的价格实惠及其它便利半信半疑,最终使得国内旅游者对旅行社的利用率偏低,市场范围狭小;接待的不周更是造成或强化了社会公众对旅行社的不良印象,减少了回头客和其它顾客来源。旅行社在这种恶性循环中求生存,必然举步艰难。
(3)旅行社业恶性价格竞争盛行,市场秩序混乱。
国家旅游主管部门1985年对旅行社类别的划分和对旅行社业务范围的规定,其初衷或许在于通过这种形式的分工来起到规范市场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作用,而在我国旅行社业后来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一、二类社比例失调造成二类社业务量明显不足,致使许多二类社为谋求生存而违反国家规定超范围经营,直接在海外招揽客源。在此期间,国家主管部门在执法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