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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暂停效力

发布时间: 2021-01-20 03:44:34

1、签证单内容与合同内容冲突该如何认定签证单的效力?

您问签证单内容与合同内容冲突该如何认定签证单的效力?
答:合同先签订,签证单在后形成的,只要签证单合法,那就得依签证单为准,有法律效力,因为他们都是建设单位一家办的,它相当于改变合同某项条款,应该认定签证单有法律效力。

2、如何认定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

工程监理人员在来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源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3、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

工程监理人来员在监理过程中源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4、竣工验收后工程师补签签证效力如何?

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师补签的签证,是发包人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的一种追认行为,只要签证的内容属实,应当作为结算依据。
在补签内容真实的情况下,说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实际发生了变更,发包人对这种实际的变更在施工时也是默认的。发包方不能以签证程序上的瑕疵而否则实际的变更和签证的效力。
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周劲松提醒:一般合同均约定有工程变更的程序和调价方法,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提出调价申请和变更报价书,否则,可能导致项目不能得到结算。

5、2020年c3-9的签证作废的意思是暂时失去效力吗?

您好,签证作废的意思就是不好使了,相当字面,很好理解。作废和暂时失效完全是两个概念。

6、签证单存在未盖章等瑕疵问题,法院对其效力如何认定

对此问题,相关法律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对于如何判断当事人工作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各地法院已根据其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出认定方法,以下是各地法院的理解与处理方法,可供参考:
一、北京高院:
1、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2、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福建高院
双方当事人对有权进行工程量和价款等予以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约定的,除该具体人员及法定代表人外,他人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发包人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明知该工作人员无相应权限的,该工作人员签证的内容对发包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浙江高院
要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签证和确认。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
四、山东高院
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1999—02011)第1.5款的规定,项目经理是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根据上述规定,在法律层面上,项目经理是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全权代理人,项目经理部是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肢解责任部门,不属于承包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也无需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建设工程施工中,项目经理的行为视为承包人的行为,项目经理在建设工程施工中与发包人、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发生的争议,应当由承包人作为诉讼主体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杭州中院
项目部是施工承包企业具体实施施工行为的组织体,项目经理指受企业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从当前的建筑工程承包现状来看,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但应当注意的是,对于除项目经理以外的所谓现场负责人或材料员、采购员等,因其自身并无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所赋予的项目部管理权力,故对此类人员的签证是否具有表见代理的效力,则应当由主张该表见代理行为成立的一方当事人举证。同理,对于项目部技术专用章的效力,也同样如此。

7、只有监理工程师签字的签证文件效力如何认定

首先看什么文件,其次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利。证明该项文件监理是否有签字权,有则文件有效,无文件无效。

8、国外旅游回来时,签证上的效力终止日是16号,回国机票是16号,可以吗

如果你是从中国出发去欧洲,那当你在国内机场check in(办登机手续)和出关的时候,工作人员会确认你是否有目的地国的签证以及签证日期。(通常你的签证生效一天没太大关系,因为他们也会考虑到时差的问题)。

如果这个时候他们没做出异议就没关系了。你到了目的地后等到24点以后入关。通常从国内去欧洲的飞机都是上午中午起飞,到欧洲是下午,如果你还需要转机那抵达时间就已经是晚上7,8点了,不用等几个小时。

转机的时候只有上飞机之前需要用到护照,也只是检查一下持机票的和你本人是不是一个人。这个前提是,你定的票是联票,在出发地check in的时候第二段行程的登机牌也换好了。

举个例子,我去年去从英国去新西兰,这两个国家有12个小时时差,飞行时间大概是24小时,我的机票是25号下午起飞,中间转机两次,签证生效日期是27号。

9、洽商单等签证上签字的效力如何认定?麻烦告诉我

对于谁有权对洽商单等签证上有签字确认的权利,首先要看合同对此有无特别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不应对此限制过严,应认为发包人项目工程部的现场工作人员在洽商单等签证上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合同有约定,但如果有证据证明签证上的签字人在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协议或其他签证上签过字的,可按表见代理进行处理;对于洽商单等签证的效力,当事人可通过反证予以推翻。比如发包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洽商单中确认的工程增项实际并不存在,即可推翻洽商单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