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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組織旅遊費用計入個稅

發布時間: 2020-10-30 03:43:36

1、企業組織員工旅遊的費用,需要代扣個人所得稅嗎

需要的,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十條的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免費旅遊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的規定,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並,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2、單位組織的旅遊是否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免費旅遊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文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部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並,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3、企業組織員工的旅遊費,需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免費旅遊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 )文件的規定:「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並,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4、公司組織旅遊需要計算個人所得稅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免費旅遊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所以,優秀營銷人員個人獎勵的旅遊是要繳納個稅的,財務在處理時要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並,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全員的旅遊。作為全體員工的福利,不需要員工承擔個人所得稅,但需要按職工福利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0條,職工福利費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5、企業職工旅遊費,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嗎

企業為職工支付的旅遊費用,應該扣繳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條關於工資薪金所得的界定,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可以理解,帶有拓展訓練性質的員工免費旅遊屬於「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因此應當按規定由單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免費旅遊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

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

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並,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5)單位組織旅遊費用計入個稅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

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條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准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條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

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6、單位給員工報銷的旅遊費是否計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免費旅遊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7、單位組織員工旅遊必須代扣個稅嗎?稅前能否列支

企業為加強員工凝聚力,保持旺盛的團隊戰鬥力,難免會利用各種經費舉辦一些野外拓展訓練,那麼企業因此所支出的職工旅遊費,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嗎?企業所得稅稅前能否扣除?如果為非本單位雇員支付旅遊費呢?

此種問題想必困擾著不少企業財務人員,為此,筆者結合現有政策分析如下。

個人所得稅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關於工資薪金所得的界定,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第十條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可以理解,帶有拓展訓練性質的員工免費旅遊屬於「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因此應當按規定由單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免費旅遊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並,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另一方面說,如果是組織非本單位雇員免費旅遊又當如何扣繳個人所得稅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對企業和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以下簡稱企業)在營銷活動中以折扣折讓、贈品、抽獎等方式,向個人贈送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以下簡稱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

二、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該文件明確了向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且贈送禮品與產品銷售無直接關系,應按 「其他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處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但是「管理費用」中列支的旅遊費,即便已經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原則上也不得作為工資、薪金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明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的旅遊支出不具有相對的固定性,是臨時決定,沒有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執行,沒有按工資、薪金的調整有序進行。不屬於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因此,旅遊費用不能按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

那麼「職工福利費」是否能夠列支旅遊費用呢?國稅函〔2009〕3號同樣明確了職工福利費扣除范圍,包括以下內容:(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該文包括項下沒有將旅遊費用納入其中,是否真的不能扣除呢?

我們可以參考《蘇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蘇州地稅函[2009]278號)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從組織職工旅遊的性質來看,其具有緩節工作壓力,進一步提高生活質量的積極意義,因此,企業組織職工旅遊發生的費用支出暫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范疇,並按照稅收規定扣除。

顯然蘇州地稅函[2009]278號文件具有人性化的一面,也考慮到了企業的實際情況,除以上納稅處理外,也可能存在職工工會經費列支的可能。所以筆者也認為職工旅遊費並非不能扣除,也要看其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合理性。

組織非本單位雇員所發生的旅遊費支出呢?同樣根據合理性考慮,企業可計入對應的活動中比如會議費、業務宣傳費、招待費相應處理,並非完全不能稅前扣除。

8、企業支出的職工旅遊費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嗎?

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條關於工資薪金所得的界定,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8)單位組織旅遊費用計入個稅擴展資料:

個人所得稅 :

對自然人(包括居民與非居民)就其個人所得徵收的一種稅。中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凡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應交納個人所得稅,這是居住地稅收管轄權的運用;

不在中國境內居住或者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只就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征稅,這是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運用。

中國個人所得稅採取分類所得稅制,其征稅項目有: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其他所得。

(8)單位組織旅遊費用計入個稅擴展資料來源:網路-所得稅

9、職工旅遊費,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2008年2月18日國務院令第519號《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規定:第十條由「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修改為「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將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納入了個人所得稅的徵收范圍。而單位為員工提供免費旅遊恰恰屬於「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因此應當和員工當月其他工資薪金所得合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而在此國務院令519號生效的2008年3月1日之前,單位為員工組織的旅遊則只有符合財稅[2004]1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免費旅遊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中: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因此,2008年3月1日之前只有符合財稅[2004]11號的人員才能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2008年3月1日之後,無論是否系財稅[2004]11號所述情況,均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0、單位組織員工旅遊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嗎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貴公司讓員工免費旅遊屬於「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應當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