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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合同解除

發布時間: 2021-03-30 22:35:22

1、解除旅遊合同的,旅行社需要退還費用嗎

應該會退吧。具體也要看你們合同當中是怎麼約定的。正常情況下出發前7日解除的,可以協商全額退款,相應的如果解除合同距離出發時間越近退給你的比例會低一點。看看合同,和旅行社溝通吧

2、旅遊合同的終止與解除的關系是什麼?

1、旅遊合同的解除按時間可分為合同履行前的解除和合同履行後的解除;按原因可分為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和因違約而解除。
2、在旅遊合同中旅遊活動還未進行之前,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權利去解除合同。
一、旅客的解除權
第一,任意解除權。
在旅遊開始前應當承認旅客可以任意解除旅遊合同,允許其在旅遊合同簽定後,旅遊開始前,可隨時解除合同,且此解除也無須提出正當理由。這是因為如果旅客在此時不能參加旅遊,也不能由第三人替代其參加,法律又不允許其退出合同關系的話,就會導致旅客構成遲延,旅行社在旅客不能參加時也不能停辦旅遊,從而造成財產的不必要的浪費。
由於此時旅遊尚未開始,旅行社還尚未正式開始旅遊給付,但可能已經就證照辦理、客票、客房預訂等非繼續性內容為給付,此種給付不因旅遊之解除而無效,應當由旅客負擔償還價款的義務。因此一般在解除發生後,只發生回復原狀請求權,旅行社可就自己一方遭受的財產損失請求賠償。賠償范圍應當包括因退票、退房而花費的手續費、定金等內容。
第二,旅遊開始前旅行社變更預訂的旅程,旅客可以解除合同。
旅行社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行程安排為給付,為了防止旅行社任意變更旅遊行程、景點品質,從而損害旅客利益,應當在旅行社未經旅客同意擅自為變更或者旅客不接受該種變更時賦予旅客解除權。
第三,旅遊開始前旅客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致不能參加旅遊時,可解除合同。
由於旅遊的履行需要旅客親身參加全部過程才能實現,因此旅遊開始前如旅客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如因死亡或疾病等)不能參加旅遊時,可以解除合同。旅客行使此種解除權要求具備事由的「不可歸責性」,旨在強調旅客因不能受領給付與拒絕受領給付[33]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不同,即旅客只為因自己一方的主觀過錯導致的合同解除承擔責任。雖然我國合同法在總則中規定了嚴格責任,但並不意味著當事人過錯的有無不再影響責任的承擔。相反,一方之有無過錯仍然會決定違約責任的大小及范圍。但此處的事由應當視為免責事由從而不應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還是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從而在合同解除後仍應承擔賠償責任,則還有待探討。
旅客的上述解除權由本人行使,但旅客死亡的,由其繼承人行使合同解除權。
第四,旅遊開始前,旅行社因天災、動亂、交通阻塞或政府命令等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不能給付時,可以解除合同。
在旅遊開始前,因發生天災、動亂、交通阻塞等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旅客不能參加旅遊的,旅客可以解除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旅行社同樣也享有合同解除權。
二、旅遊業者的解除權
第一,旅遊需旅客的行為才能完成,而旅客不為該行為時,旅行社可定相當期限催告旅客為該行為,旅客於該期限屆滿仍不為該行為的,旅行社可解除合同。
由於旅遊尚需作為債權人的旅客的行使尚能完成,旅客的行為屬於「給付兼需債權人行為」。所謂「給付兼需債權人行為」是指債務人履行合同需債權人的行為才能完成,債權人如果不為該行為,債務人可以催告其在一定的合理期間為該行為,債權人在該期限內不為該行為的,債務人有權解除合同。旅遊合同中的某些給付內容,如旅行社為旅客辦理出國手續需要旅客提供證件、提交身份證件以便旅行社預定機票等就是如此。
我國合同法第259條沒有明確提出「給付兼需債權人行為」的概念,但在承攬合同一章中有關於定作人協助義務的規定。台灣民法典第507條與我國合同法第259條的規定尚有不同,主要分歧在於,我國合同法明確將定作人應為的協助行為規定成一種義務,而台灣民法典並未將給付兼需債權人行為中的行為稱為定作人的義務。依照史尚寬先生的觀點,定作人為完成工作所需之協力並非義務,定作人未為協力之不作為,不構成給付遲延,承攬人並不享有請求其為工作必要協助之訴權。而承攬人之所以可以行使解除權,也是因為定作人此時已構成受領遲延,而非因定作人違反法定義務。旅客不為協力行為,對於旅行社為旅遊給付即構成受領遲延,旅客在旅行社催告後於一定期限內不為協力行為的,應類推適用合同法第94條規定,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因合同解除所生之損害,由旅客承擔。
第二,旅行社因不得已的事由致難以履行的,可解除合同。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即旅行社可以因不得已之事由而解除合同。此處所說的「不得已之事由」,主要包括前述內容之外,還應因包括旅行社喪失資格、行業公會的聯合抵制行為而發生的履行不能等情形。此種事由對旅行社而言不具有可歸責性,但其發生已足以使旅行社不能履行合同。因此在這種情形中,旅行社享有合同的解除權,合同解除後,只依法發生回復原狀請求權。
3、旅程完畢後自動終止。

3、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嗎

可以呀,按照合同規定的違約金賠付就好了啊!

4、這種情況可以和旅行社解除合同么?

首先保證你是最低這一項有沒有在合同 最後一頁的 其他約定內有文字註明;如果沒有 你就得支付違約金。
如果有你必須提供你所咨詢的另外一家旅行社,必須以同樣的行程(往返交通、住宿標准、用餐標准(及正餐菜單)、旅遊目的地用車、進店次數、當地會推薦的自費項目、所包含的景點門票 必須一樣的情況下);綜合上面各項因素所給你的綜合報價 那才能對比是不是價格不一樣。。。
這裡面不存在有別的旅行社惡意競爭。。。 例如:「海南雙飛五日純玩團」你們報的1000元/人的團費;後來你們問到「海南雙飛五日純玩團」900元/人。你對比了嗎? 都是四星純玩團不假,但是裡面的景點和包含的項目可大大不一樣了。
如果真是行程一模一樣,每個人的團費貴 不超過每人團費的5%;那就別找麻煩了...省的 以後你們公司逼的自己找不到接待你的 即便接待你 也狠狠加你利潤..

5、旅遊合同臨時取消應該怎麼退費

 據國家旅遊局《團隊國內旅遊合同》示範文本,旅遊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書面形式解除合同。在出發前7日以上提出解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之後提出解約的,由提出解除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以內解除合同的,要向旅遊者退還全額費用,並支付違約金:出發前7日至4日,違約金為旅行費用總額的10%;出發前3日至1日為15%;出發當日為20%。若旅客在出發前7日至4日解除合同,違約金為旅行費用總額的50%;出發前3日至1日為60%;出發當日為80%。
閱讀延伸
旅行社質保金賠償標准
導游違反旅行社與旅遊者的合同約定,損害了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旅行社應對旅遊者進行賠償。
1、導游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變更參觀項目,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導游服務費並賠償同額違約金。
2、導游違反約定,擅自增加用餐、娛樂、醫療保健等項目,旅行社承擔旅遊者的全部費用。
3、違反合同或旅程計劃,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退還旅遊者購物價款的20%。
4、導游擅自安排旅遊者到非旅遊部門指定商店購物,所購商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旅行社應賠償旅行者的全部損失。
5、導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應全額退還旅遊者購物價款。
6、導游索要小費,旅行社應賠償索要小費的2倍。
7、導游在旅遊行程期間,擅自離開旅遊團隊,造成旅遊者無人負責,旅行社應承擔旅遊者滯留期間所支出的食宿費等
直接費用,並賠償全部旅遊費用30%違約金。
8、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應交通部門原因低於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旅行社退還旅遊者所支付交通費與實際費用的
差額,並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
9、旅行社安排的觀光景點,應景點原因不能游覽,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導游費並賠償退還費用20%的違約金。
10、旅行社安排的飯店,應飯店原因低於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旅行社應退還旅遊者所付房費與實際房費的差額,並賠
償20%的違約金。

6、旅遊合同臨時取消應該怎麼退費?

據國家旅遊局《團隊國內旅遊合同》示範文本,旅遊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書面形式解除合同。在出發前7日以上提出解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之後提出解約的,由提出解除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以內解除合同的,要向旅遊者退還全額費用,並支付違約金:出發前7日至4日,違約金為旅行費用總額的10%;出發前3日至1日為15%;出發當日為20%。若旅客在出發前7日至4日解除合同,違約金為旅行費用總額的50%;出發前3日至1日為60%;出發當日為80%。

7、旅遊開始前旅遊合同如何解除,旅遊合同求償權包括哪些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於合同發生的責任義務關系歸於消滅的行為。

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責任義務關系歸於消滅,合同關系客觀上不復存在。

根據定義來看,二者極為相似,即都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歸於消滅的效力。但是二者還是有區別的,其區別主要必須在:

1、二者的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即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2、二者適用的范圍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於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於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於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由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范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范圍廣。

8、旅遊法規定旅遊者有何種情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旅遊法》第66條規定,旅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因這些規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9、因旅遊者原因,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第十七條 旅遊者的違約責任
1、旅遊者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准向旅行社支付業務損失費:
出發前7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50%;
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60%;
出發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業務損失費不足以賠償旅行社的實際損失,旅遊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行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業務損失費後,應當在旅遊者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剩餘旅遊費用。
2、旅遊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足額支付旅遊費用的,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旅遊者承擔旅行社的業務損失費。
3、旅遊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游的勸告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旅遊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5、由於旅遊者的過錯,使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旅遊者應當賠償損失。
6、與旅行社出現糾紛時,旅遊者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