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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立旅行社的條件

發布時間: 2021-03-04 20:34:22

1、旅行社設立需要哪些條件

旅行社設立需要的條件如下:第一是要有固定的場所。場所的要求為: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租用的、租期不少於1年的營業用房,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營業設施需要有電話、傳真機等必要設施設備。

第二是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注冊資本的出資形式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實物、土地使用權等非現金資產。根據現行《旅行社條例》的規定,申請設立從事境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至少需要有3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

第三是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

第四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旅行社設立的要求有哪些

(一)基本要求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遊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2、 有必要的營業設施;應當至少包括下列設施、設備: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傳真機、復印機;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遊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3、 有不少於3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保證金要求
1、 保證金額度
旅行社取得業務許可證後,應在國家旅遊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遊局提交不低於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國內游、入境游業務的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出境游的分社,應當增存30萬元。(詳見《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2、 保證金的使用
如果旅行社違反旅遊合同約定,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遊者預交旅遊費用損失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3、 保證金允許減少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並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
(三)設立程序
1、 先行經營國內游和入境游業務
根據《條例》第七條、第八條和《細則》第八條、第十條規定,設立旅行社必須先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游業務。
應當向省級旅遊局或者其委託的地級市旅遊局提出申請,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部門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許可證向工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2、 須提交的材料有:
(1) 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設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稱及英文縮寫,設立地址,企業形式、出資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書名稱和申請的時間;
(2) 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身份證明;
(3) 企業章程;
(4) 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 經營場所的證明;
(6) 營業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
(7)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 申請經營出境游業務
(1) 法規規定:
根據現行《條例》規定,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條例》第九條)
根據《細則》第十條規定,申請出境游資格應向國家旅遊局提交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其經營旅行社業務滿兩年、且連續兩年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文件。經許可後換發經營許可證。
(2) 准入原則
向國家旅遊局咨詢得知,《條例》實施一年多以來,對境內游轉出境游的審批很少,因為具體的准入條件尚不明確,一直在等待出台詳細文件。經向上海市旅遊局旅行社處咨詢,此前都沒有明確的准入條件,各方都在等待更明確的規定,但原則上總局會「量入為出」,即衡量上報旅行社的過去兩年的入境游業務量,來決定是否給予出境游的資格,這一業務量的衡量很大程度取決於同時申報的其它旅行社的入境游業務量對比。
(3) )媒體調查報道
目前本土旅行社經營出境游業務的資格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首先,取得國際旅行社資格滿1年;其次,經營入境旅遊業務有突出業績;最後,經營期間無重大違法行為和重大服務質量問題。國內經營出境游的旅行社數量有幾百家,多數是通過門市店在國內收客組團,稱為組團社,然後與海外旅行社合作,由海外旅行社負責當地的接待,海外旅行社就作為地接社,這些海外旅行社也多為華人開設。中國山水旅行社日韓部負責人說,國內旅行社很少有資本能夠在國外開地接社。國內旅行社組團,再通過與境外地接社合作共同完成接待,相應利潤也就分流很多。但是國外旅行社資金雄厚,一旦進駐國內,自己就可形成組團、接待一條線,將利潤獨占。

3、旅行社設立需要哪些條件

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不少於30萬元的注冊資本。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際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於150萬元人民幣; (二)國內旅行社,(30萬元注冊資金)和質量保證金(20萬元現金)。交納質量保證金 第八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按照下列標准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 (一)國際旅行社經營入境旅遊業務的,交納60萬元人民幣;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交納100萬元人民幣。 (二)國內旅行社,交納20萬元人民幣。 質量保證金及其在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期間產生的利息,屬於旅行社所有;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從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 (三)質量保證金的適用范圍: (1)旅行社違反旅遊合同約定,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2)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遊者預交旅遊費用損失的。 請求質量保證金賠償的實時效期限為90天,從賠償請求人受侵害事實發生時計算。 (四)質量保證金不適用情形 (1 )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2)旅遊者在旅遊期間發生人身、財物意外事故的; (3)適用保證金情形之外的其他經濟糾紛; (4)超過規定的時效期限的; (5)司法機關已經受理的。

4、開旅行社要具備什麼條件?怎樣辦手續?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也就是要有實際的辦公室地址。

2、必須要 有各項營業設施,比如電腦,電話,復印近,傳真機等等。

3、必須要有三名以上的導游,而且每個導游必須取得導游證。

4、注冊旅行社公司的營業執照。最後還需辦理《旅行社經營許可證》才能正式開展旅行社的一些工作。具體詳情可以咨詢「波菲特咨詢」,進行一個詳細的了解。

5、成立國內旅行社需要那些條件

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

第六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不少於30萬元的注冊資本。
第七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
第九條 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應當持換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並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旅行社設立專門招徠旅遊者、提供旅遊咨詢的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並向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接受旅行社的統一管理,不得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
第十二條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於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於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條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一)旅行社違反旅遊合同約定,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遊者預交旅遊費用損失的。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第十七條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並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
第十八條 旅行社在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遊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後,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第十九條 旅行社不再從事旅遊業務的,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條 質量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6、辦旅行社需要哪些基本條件?

申請開辦國內旅行社指南1、擬設立旅行社的申請書。 2、縣級旅遊局的初審意見、設區市旅遊局的申報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預留名稱核准。 4、設立旅行社的可行性報告。 5、旅行社章程。 6、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7、經營場所證明。 8、《申報旅行社技術報告書》。 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於30萬元人民幣。擬開辦旅行社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旅遊局提交申請,經縣級以上旅遊局審核後,由設區市旅遊局報省旅遊局審批。省旅遊局原則上每季度第二個月下旬受理各設區市旅遊局的申報材料,並於受理後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 批准後,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10萬元,並按規定在60個工作日內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申請開辦國際旅行社指南1、擬設立旅行社的申請書。 2、設區市旅遊局的申報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預留名稱核准。 4、設立旅行社的可行性報告。 5、旅行社章程。 6、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7、經營場所證明。 8、《申報旅行社技術報告書》。 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於150萬元人民幣。擬開辦旅行社向所在設區市旅遊局提交申請,經設區市旅遊局初審後報省旅遊局審核,省旅遊局審核後報國家旅遊局審批。 四、承諾時限: 省旅遊局原則上隨時受理各設區市旅遊局的申報材料,並於受理後3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報國家旅遊局審批。 批准後,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60萬元,並按規定在60個工作日內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另:祝您生意興隆!

7、開辦旅行社的條件及流程

(一) 設立旅行社應具備以下條件:
1 有規定的經營場所
2 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設立國際旅行社要求 : (1)應具有足夠的營業用房和傳真機 直線電話電子計算機等辦公設備(2)具有持國家旅遊局頒發的<旅行社經理任職資格證書>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一名 部門經理或業務主任人員三名取得會計師以上職稱的專職財會人員 (3)注冊資本不少於150萬元人民幣(4)經營入境旅遊業務者,需要納60萬元人民幣質量保證金(5)經營出境旅遊業務者,需繳納100萬元質量保證金
設立國內旅行社要求:(1)應具有足夠的營業用房和傳真機 直線電話 電子計算機等辦公設備 (2)具有持國家旅遊局頒發<旅行社經理任職資格證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一名 部門經理或業務主管一名取得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的專職財會人員(3)注冊資本不 小於30萬元人民幣 (4)需繳納10萬元人民幣質量保證金
3 有經培訓並持有省 自治區 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
4有符合<條例>規定的注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
(二) 設立旅行社提交的文件及申報審批
設立旅行社應提交的文件
1 申請書 2 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 3旅行社章程 4 旅行社經理 副經理履歷表和<旅行社經理任職資格證書> 5 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6經營場所證明 7經營設備情況證明
2 旅行社的申報及審批
(1)設立旅行社申報審批程序
(2)審批旅行社的條件
(3)審批期限
(4)工商登記

8、開旅行社要具備什麼條件?

一、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2、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3、有不少於3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於1年的營業用房;

2、營業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三、營業設施應當至少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1、兩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

2、傳真機、復印機;

3、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遊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以上條件需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核實。

目前國內各地的旅行社從業務上又分為:組團社、辦事處(也可以稱為:批發商、分銷商、代理商、同行)、地接社;

組團社:是指在出發地並與客人簽訂旅遊合同的旅行社;

地接社:是指旅遊目的地接待出發地組團社遊客的旅行社;

辦事處:是指地接社設在出發地城市的辦事機構或者代理,此類辦事機構並沒有經營權不合法;

當然還有一些俱樂部及不合法的旅遊機構,他們更沒有相關的資質。

(8)申請設立旅行社的條件擴展資料

國內旅行社升級為國際旅行社的條件

1、注冊資金150萬;

2、保證金要求是140萬;

3、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0投訴0罰款;

國際旅行社經營范圍

一、招徠外國旅遊者來中國、華僑與香港、澳門、台灣同胞歸國及回內地旅遊,為其代理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游、行李等相關服務,並接受旅遊者委託,為旅遊者代辦入境手續;

二、招徠我國旅遊者在國內旅遊,為其代理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游、行李等相關服務;

三、經國家旅遊局批准,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到外國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旅遊,為其安排領隊、委託接待及行李等相關服務,並接受旅遊者委託,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及簽證手續;

四、經國家旅遊局批准,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到規定的與我國接壤國家的邊境地區旅遊,為其安排領隊、委託接待及行李等相關服務,並接受旅遊者委託,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及簽證手續;

五、其他經國家旅遊局規定的旅遊業務。

未經國家旅遊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出國旅遊業務、港澳台旅遊業務和邊境旅遊業務。

參考資料旅行社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