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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應納稅

發布時間: 2021-01-16 17:46:54

1、營改增後旅行社差額征稅會計分錄怎麼寫

旅遊行業納稅人營改增後無論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均存在可以差額扣除的政策規定,但該規定不是強制的,旅遊行業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業務特點自願選擇是否實行差額徵收。
如果選擇差額徵收,無論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在計算納稅時均可扣除上述政策規定的5項費用;如未選擇差額扣除徵收方法,則可按收取的全額計算銷項稅金或應納增值稅額。
因此,對於營改增後旅行社差額征稅會計分錄,如下:
實行差額徵收計稅方式的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支付差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
對於期末一次性進行賬務處理的企業,期末,按規定當期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差額征稅的會計處理

2、旅行社小規模納稅人選擇差額納稅後還可以代開專用發票嗎

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到辦稅服務廳申請代 開差額增值稅專用發票。回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答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第11項規定:「試點納稅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上述憑證是指:(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2)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議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3)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價款,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3、旅行社繳稅標准

(一)營業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及其實施細則和國  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49號文規定, 旅遊業取得的收入屬於營業稅  「服務業」稅目的征稅范圍,其適用稅率為5%, 計稅依據規定如下:  旅遊業務以全部收費減去為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食、 宿和交通費用後的  余額為營業額;旅遊企業組織旅客在境內外旅遊, 改由其他旅遊企業接團的,以  全旅遊游費減去付給該團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  稅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有關規定, 旅遊業在繳納營業稅的  同時,應一並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為旅遊業納稅人實際繳納營業稅稅  額。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根據納稅人所在地區來確定,城市市區7% ,縣城、建  制鎮5%,其他非市區、縣城、建制鎮1%; 教育費附加附加率為3%。

(三)企業所得稅。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旅行社、 旅遊公司等旅遊企業,應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為了支持和鼓勵發展旅遊業, 國家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旅遊企業或經營單位給  予了一定期限的稅收優惠政策,即自開業之日起, 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  征或免徵所得稅一年(財稅字〔1994〕001號文)。  旅遊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旅遊業應納稅所得額。 旅遊業每一納稅年度的  各項營業收入和營業外收入總額減除(經稅務機關核准) 准予扣除的各項費用、  支出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33%,同時適用兩檔照顧性稅率, 即對年應納稅所得  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 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年  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上、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企業, 暫減按27  %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1.稅法規定,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五日、十日、 十五日或者一個月。  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 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  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 自期滿之日起  五日內預繳稅款, 於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2.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繳納期限比照營業稅。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 企業所得  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  後4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旅遊業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  者由於合並、關閉等原因, 使該納稅年度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  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納稅人清算時, 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4、急求知:旅行社怎麼納稅

一、申報和納稅地點 根據稅法和相關法規規定,旅遊業的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申報繳納地點隨營業稅申報納稅地點而定。
二、納稅期限 1.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2.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繳納期限比照營業稅。 3.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三、納稅程序

1.旅遊業納稅人應按《**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2.納稅人按季計算出應(預)繳企業所得稅,按月(次)計算出應繳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3.納稅人應在月份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報表,年度(或實際經營期)終了後4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決算報表,並按規定預繳、清繳稅款;在納稅期滿之日起十日內報財務會計報表及有關資料,向主管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5、旅行社開的發票稅率是多少?

旅行社採用的是差額稅,及收入減去成本以後的,毛利潤額的5%,一般的旅行社做賬時會把稅額控制在所開發票的0.4-0.5%左右。旅行社營業稅按差額稅率交稅:(收入-成本)*5%

旅行社是服務業,屬於營業稅的徵收范圍,稅率5%,不達交了營業稅後,還要按照營業稅額徵收7%的城建設和3%的教育費附加,在核定徵收時,

還要按照測算收的的一定比例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中25%,但如果核定測算到年利潤地3萬元以下的,減半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該行業有專用的旅遊業發票。

(5)旅行社應納稅擴展資料: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出售或出租無形資產及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營業稅稅率按照行業、類別不同分別採用了不同的比例稅率。交通運輸業為3%,出售、出租無形資產為5%,銷售不動產為5%。

營業稅部分條款修改內容: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是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000-20000元;

二是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

本決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6、旅行社各類發票如何繳稅?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遊,在境外改由其他旅遊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遊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它沒有說明要扣除所有的費用,你們企業應該不是這種情形
因此,營業稅計稅應該是1000,而不應該扣除費用。你的那種2中說法是誰告訴你的 啊,稅務局嗎

7、作為一般納稅人的旅行社開增票,除了開旅遊費可進行差額抵扣後計稅,

沒辦法,國稅總局文件規定只是這么規定的,作為納稅人只能照章辦事。

法規依據:
財稅[2016]36號文規專定,試點納稅屬人提供旅遊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余額為銷售額。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8、旅行社可以交一般納稅人的6%的稅率嗎?

旅行社可以交一般納稅人的6%的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8)旅行社應納稅擴展資料:

增值稅計稅方法

(依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 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徵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第三十五條 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採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並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提供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給接受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扣減當期銷售額後仍有餘額造成多繳的稅款,可以從以後的應納稅額中扣減。

第四節 銷售額的確定

第三十七條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 代為收取並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 以委託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託方收取的款項。

第三十八條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

納稅人按照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摺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摺合率,確定後12個月內不得變更。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第四十一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四十二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開票有誤或者銷售折讓、中止、退回等情形的,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扣減銷項稅額或者銷售額。

第四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以折扣後的價款為銷售額;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以價款為銷售額,不得扣減折扣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