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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產品按照旅遊者組織形式

發布時間: 2020-12-01 01:20:42

1、旅遊活動類別按旅遊組織形式劃分為哪兩種?

旅遊的類型
目前,國內外旅遊學者對旅遊活動類型的劃分,尚無統一的標准,人們往往根據自己的研究目的,選用不同的劃分方法,因而所劃分出來的旅遊類型也是結果各異.同時應用任何一種標准所劃分出來的任何一種旅遊類型,都會同使用其他標准劃分出來的類型發生相互交叉和聯系.這從另一個側面說明了旅遊的復雜性和多樣性,現綜合大多數學者的觀點,列出如下劃分方式
1,按地域范圍劃分
按地域范圍可分為國內旅遊和國際旅遊兩種類型. (1)國內旅遊 指人們在居住國境內開展的旅遊活動,通常是指一個國家的居民離開自己的常住地到本國境內其他地方去進行的旅遊活動.根據世界旅遊組織(WTO)的解釋,並不屬於本國居民的常住性外國人在所在國境內進行的旅遊活動亦屬於國內旅遊.國內旅遊可以根據在目的地停留時間,劃分為過夜旅遊和不過夜一日游.國內旅遊又可以根據旅遊活動范圍的大小,劃分為地方性旅遊,區域性旅遊,全國性旅遊三種形式. 地方性旅遊 一般是當地居民在本區,本縣,本市的范圍內的旅遊.這實際上是一種短時間,近距離的參觀游覽活動,多數和節假日的娛樂性相結合,時間短,活動項目少,常是和親朋好友或家庭,小集體自發組織的旅遊方式. 區域性旅遊 指離開居住地到鄰近地區的風景名勝點的旅遊活動.如北京旅遊部門組織的承德避暑山莊五日游,上海組織的蘇州三日游,杭州五日游以及廈門組織的武夷山七日游等. 全國性旅遊 是跨多個省份的旅遊,主要是指到全國重點旅遊城市和具有代表性的著名風景勝地的旅遊活動.如從廣州經桂林,西安,北京,上海的旅遊路線,或從北京經南京,蘇州,上海,杭州,福建武夷山,廈門等一線的旅遊活動都屬於全國性旅遊. (2)國際旅遊 指一個國家的居民跨越國界到另一個或幾個國家去訪問的旅遊活動.根據旅遊者的流向,又可分為入境旅遊和出境旅遊.根據國際旅遊的范圍大小,又可分為跨國旅遊,洲際旅遊和環球旅遊三種具體形式. 跨國旅遊 泛指離開居住國到另一個國家或多個國家進行的旅遊活動.以不跨越洲界為界限.如亞洲本區內的出國旅遊就是屬於這一類. 洲際旅遊 指跨越洲界限的旅遊活動.如北美國家的旅遊者到歐洲的旅遊活動,或美國人到中國(亞洲),日本人(亞洲)到美國的夏威夷(北美)的旅遊活動都屬洲際旅遊.這種旅遊受制約的因素較多,如航空工業的發展狀況,語言障礙等. 環球旅遊 指以世界各洲的主要國家(地區)的港口風景城市為游覽對象的旅遊活動.如英國的"伊麗莎白女王二世號"遊船,號稱"千人百日游全球"的旅遊活動,屬於環球旅遊.環球旅遊消費大,多數屬於經濟寬裕人士的度假觀光旅行或科學考察和探險性旅遊.
2,按旅遊目的劃分
按旅遊者的旅遊動機和主要目的來劃分,旅遊可分為觀光型,保健型,公務型,宗教型,購物型,休閑型,求知型,獵奇型等幾種主要類型. (1)觀光型 即以游覽觀光為主要目的,是最普通和常見的旅遊活動類型.目前觀光型主要表現為訪名勝古跡旅遊,觀自然風光旅遊,尋根旅遊,探親訪友旅遊,參觀重大建設成就旅遊等方式.在國外,被稱為世界七大奇觀之一的埃及金字塔以及希臘的古跡,瑞士的風光等早已成為世界各國旅遊者心目中的觀光旅遊聖地.中國北京故宮和萬里長城,杭州西湖,西安兵馬俑等,已成為大多數觀光旅遊者的必到之地. (2)保健型 這類旅遊主要是為了迴避炎熱或嚴寒,調節環境,尋求幽靜的生活,歡樂輕松的休假期,治療某些慢性疾病,以達到消除疾病,有益於健康的最終目的.這種保健型旅遊的表現形式,主要有療養旅遊,森林旅遊,溫泉旅遊,度假村旅遊,治療疾病旅遊等. (3)公務型 即出於職業的需要,以辦展覽,進行貿易和商務洽談,出席會議或進行某些科學文化交流為主要目的的旅遊項目.這類旅遊的特點是在完成公務的同時,進行參觀游覽.其表現形式主要有商務旅遊,會議旅遊,講學旅遊等,地點一般都選擇在旅遊勝地或風景文化歷史名城. (4)宗教型 宗教旅遊主要是以朝聖,拜佛,求法,取經或宗教考察為主要目的的旅遊活動.一些宗教信徒或出自對各種神靈,佛祖的虔誠,或由於對名山古寺,教堂聖殿以及豐富多彩的古代宗教建築形式的迷戀,都熱衷於這種既能達到宗教目的又能通過游覽活動獲得審美樂趣的宗教旅遊活動. (5)購物型 購物旅遊是一種以購買異地商品為主要目的的旅遊活動.它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交通發達,人們生活水平提高而逐漸發展起來的一種購物與觀光游覽相結合的旅遊方式. (6)休閑型 這是以緊張工作後的心身鬆弛為目的,為求消遣快樂,求新型的體育鍛煉,求愉悅的生活,而日益發展起來的旅遊方式.它成為調節人們生活節奏所不可缺少的環節.在歐美許多國家,"享受一下臨時變換環境所帶來的愉悅",已成為一些旅遊者的口頭禪.這種求樂趣因個人愛好不同而有不同的內容.世界上正在盛行的登山旅遊,打獵旅遊,野營旅遊,釣魚旅遊,欣賞民間音樂旅遊,結婚旅遊等,大致屬於這一類型.我國已在這方面辦起一些有當地特色的項目,如杭州枇杷嘗鮮旅遊,太湖釣魚旅遊,哈爾濱觀冰燈旅遊,洛陽牡丹花節旅遊,蘇州沿古運河旅遊,內蒙騎馬旅遊等,都使遊客感到情趣盎然,頗有樂趣. (7)求知型 現代科學技術的日益發達,人們文化素質的日益提高,意識觀念的不斷更新,反映在旅遊生活中表現為追求文化和知識的欲求越來越強烈.在某種意義上說,有不少旅遊者就是為了增長自然,歷史,地理,文化,藝術,經濟,科技方面的見識而在某些地區旅行和逗留.要求通過旅遊增長知識,觀賞未知物,開闊眼界,充實精神生活,便是這種濃厚的"求知味"的表現.這種類型的旅遊形式,主要有考古旅遊,文化旅遊,地質,生物考察旅遊,電影節,音樂節旅遊,專業學習旅遊,工業旅遊,民族風貌考察旅遊等. (8)獵奇型 當代旅遊者中的有些人有著特殊的愛好,專愛他心目中認為最出奇的內容,其心情猶似地質勘探人員樂於去考察發掘最有價值的稀有名貴礦藏.參加的遊客一般以青壯年占絕大多數.主要有探險旅遊,奇觀旅遊,原始地旅遊等.如約旦的觀沙漠奇景旅遊,旅客騎在駱駝上,一路上可看到部落人在驕陽下放鷹狩獵的情景,夜間住帳篷吃烤羊肉,聽《天方夜譚》的故事消遣長夜,每年能吸引10多萬遊客.而在英國的乘氣球旅遊,遊客經過短期訓練後,可以乘坐飄動著的大氣球,依據自己的興趣,進行觀景,攝影,歌唱,跳舞等活動.這些旅遊形式都屬於獵奇型旅遊.
3,按組織形式劃分
按組織形式劃分有團體旅遊,散客旅遊等.
4,按旅行方式劃分
按旅行方式劃分有航空旅遊,鐵路旅遊,汽車旅遊,遊船旅遊,徒步旅遊等.
5,按計價方式劃分
按計價方式劃分有包價旅遊,非包價旅遊等.
6,按年齡特徵劃分
按年齡特徵劃分有兒童旅遊,青年旅遊,中年旅遊,老年旅遊等.

2、我國中小型旅行社的組織管理形式和日常管理重點是什麼啊,最好能具體些……謝謝了在線急等!~~~~~~!

全國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機構組織與管理暫行辦法
為維護海內外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全國旅遊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和國家旅遊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機構設置
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質監所」)的設置遵循分級設立的原則,全國設置國家和省級質監所,地市以下的質監所設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根據旅遊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提出建議,報當地人民政府決定。
質監所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本著適應需要和精簡高效的原則,由旅遊局決定。
二、職責范圍
各級質監所嚴格按照委託或授權的職責范圍開展工作。
國家旅遊局質監所的職責范圍是:①指導全國質監所的工作;②受理並處理各類旅遊質量投訴案件;③受理並處理中央各部門開辦設立的國際旅行社和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國際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賠償案件;④直接處理重大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旅遊投訴案件;⑤協同有關司指導
全國旅遊市場檢查工作;⑥協同有關司組織實施全國旅遊質監員的培訓與考核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質監所的職責范圍是:①指導本省范圍內的各級質監所工作;②直接處理本地區重大的和跨地、(州)、市、的投訴案件及省級各部門的旅遊企業的投訴案件;③受理並處理本省(市、區)旅遊局收取並管理其保證金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案件;④根據委託授權
開展旅遊市場檢查工作。
地市級以下質監所的職責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提出意見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
地方各級旅遊局質監所管轄同級旅遊局收取並管理其保證金的旅行社的保證金賠償案件。
三、基本工作制度
1.各級質監所接受同級旅遊局的領導和監督;旅遊局對其質監所在委託范圍內的工作承擔法律責任。各級質監所同時接受上級質監所的業務指導。
2.國家旅遊局負責制定全國質監所工作的規章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根據國家旅遊局制定的規章制度,制定本地區的具體規定。各級質監所根據質監工作的規章制度開展工作。
3.各級質監所要及時處理受理的投訴;對於不屬委託授權范圍的投訴案件,要在七日內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4.各級質監所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賠償決定,由旅遊局負責人核准。
5.各級質監所進行市場檢查和行政執法,必須獲得依法授權或委託。
6.各級質監所對於重大疑難案件,可以建立專家咨詢制度。
7.各級質監所要根據委託授權的職責范圍,建立健全內部工作制度。
8.各級質監所實行所長負責制。質監所所長由旅遊局黨組任命。各級質監所所長的任命要向上一級質監所備案。質監所配備的質監員要逐步實行資格考核認定,質監員的培訓、考核和資格認定由國家旅遊局有關司室會同質監所組織實施。
四、其他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旅遊局1995年7月1日下發的《全國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機構組織與管理暫行辦法》(旅管理發〔1995〕123號)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了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賠償試行標准。
第二條 因旅行社的故意或過失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准,造成旅遊者經濟損失的,旅行社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 由於不可抗力因素或旅遊者本身原因造成旅遊者經濟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旅行社收取旅遊者預付款後,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應提前三天(出境旅遊應提前七天)通知旅遊者,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旅遊者已交預付款10%的違約金。
第五條 因旅行社過錯造成旅遊者誤機(車、船),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的直接經濟損失,並賠償經濟損失10%的違約金。
第六條 旅行社安排的旅遊活動及服務檔次與協議合同不符,造成旅遊者經濟損失,應退還旅遊者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並賠償同額違約金。
第七條 導游未按照國家或旅遊行業對客人服務標準的要求提供導游服務的,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所付導游服務費用的2倍。
第八條 導游違反旅行社與旅遊者的合同約定,損害了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旅行社應對旅遊者進行賠償。
1.導游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變更參觀項目,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導游服務費並賠償同額違約金。
2.導游違反約定,擅自增加用餐、娛樂、醫療保健等項目,旅行社承擔旅遊者的全部費用。
3.導游違反合同或旅程計劃,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退還旅遊者購物價款的20%。
4.導游擅自安排旅遊者到非旅遊部門指定商店購物,所購商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的全部損失。
5.導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應全額退還旅遊者購物價款。
6.導游索要小費,旅行社應賠償被索要小費的2倍。
第九條 導游在旅遊行程期間,擅自離開旅遊團隊,造成旅遊者無人負責,旅行社應承擔旅遊者滯留期間所支出的食宿費等直接費用,並賠償全部旅遊費用的30%違約金。
第十條 旅行社安排的餐廳,因餐廳原因發生質價不符的,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所付餐費的20%。
第十一條 旅行社安排的飯店,因飯店原因低於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旅行社應退還旅遊者所付房費與實際房費的差額,並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
第十二條 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門原因低於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旅行社退還旅遊者所付交通費與實際費用的差額,並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 旅行社安排的觀光景點,因景點原因不能游覽,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導游費並賠償退還費用20%的違約金。
第十四條 其他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國家法律、法規已作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 在旅遊過程中發生質量問題,組團社應先行賠償旅遊者的損失。
第十六條 旅行社在旅遊質量問題發生之前已採取以下措施的,可以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
1.對旅遊質量和安全狀況已事先對旅遊者給予充分說明、提醒、勸戒、警告的。
2.所發生的質量問題是非故意、非過失或無法預知或已採取了預防性措施的。
3.質量問題發生後,已採取了善後處理措施的。
第十七條 國家旅遊局負責保證金賠償標準的發布、修訂和解釋。
第十八條 本標准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國家旅遊局1995年7月1日下發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准》(旅辦發〔1995〕046號)同時廢止。

3、旅行社組織形式是什麼?

B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一客一消毒

4、旅行社產品包括什麼

旅行社產品是旅行社根據市場需求,通過采購並整合景點、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單項服務產品,並將自己的服務貫穿於其中的、向旅遊者提供在旅遊活動過程中的全部產品和服務的總稱。旅行社產品是旅遊產品的一類,並且它是以固化形態的「產品包」的形式出現,將旅行社的各項承諾和服務融入其中。
旅行社產品有很強的服務性質,但又不能簡單地理解為等於服務。因為脫離具體的產品而僅僅出售「服務」的例子是不存在的。服務是產品的附屬物,它包含在產品中,只有購買了具體的產品才能得到相應的服務。比如,購買了電冰箱,才能享受送貨上門或者售後維護的服務。實際上,現代市場營銷已經非常重視產品的服務過程。同時,服務依賴於產品而存在。沒有產品的存在,服務本身也就抽象化了。「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不可否認,服務是旅行社產品的最重要功能。而且優質的服務能提升旅行社產品的質量和旅行社的聲譽。
旅行社產品最主要的反映形式「旅遊線路」,實際上是旅行社從業人員經過市場調查、篩選、組織、創意策劃、服務采購、廣告設計等最終生產出來的。當旅遊者購買這個「旅遊線路」,並在法律上得以承認(發票、合同是有效的),「旅遊線路」就以具體化或變成「有形物」而成為「旅行社產品」。其後的接待服務(導游服務、後勤保障等)才開始釋放並融入到整個過程中。
旅行社產品還是旅行社從各類旅遊服務產品供應商那裡采購的景點、交通、住宿、餐飲以及其他項目等旅遊活動所必需的單項旅遊服務產品,並將這些單項產品組合成各種包價旅行社產品,向旅遊者出售以獲得經營利潤。組合和包價產品是旅行社產品中的核心,是旅行社利潤的主要來源。但是,隨著社會經濟活動的不斷改變,個性化、時尚化和人性化的需求日臻顯現,對旅行社產品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產品本身的內涵和外延在不斷的豐富和延伸。旅行社產品的單項銷售也變得十分的重要。
旅行社產品的主要職能之一是提供與旅遊活動有關的服務,其產出的主要是服務形態的產品。按照Chase對於服務的分類方案——低接觸性服務、中接觸性服務和高接觸性服務。旅行社提供的服務產品屬於高接觸性服務,因為多數情況下旅遊者都自始至終地參與旅行社提供的旅遊服務的全過程。所謂高接觸性服務是相對於低接觸性服務和中接觸性服務而存在的一個概念,是指顧客在服務推廣的過程中參與其中全部或部分的活動,同時也表示出旅遊者對服務的依賴程度,因為在旅遊話動中,旅遊者或因某種服務的缺失而不能順利完成這個過程(如語言障礙、道路不熟、習慣不合、安全保障、食宿安排等)。所以,提供旅遊服務本身就顯得格外重要。
[編輯]

旅行社產品的特徵
旅遊產品是旅行社的經營對象,是旅行社一切經營活動的出發點。當它具體到旅行社產品的組合中並成功交換之後,服務也就貫穿到旅遊活動的整個過程。因此,旅行社產品具有服務的共同屬性,同時又具有自身的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綜合性。這是旅行社產品的基本特徵。一般的產品構成與功能相對單一,而旅行社產品是由多種旅遊吸引物、交通工具、酒店餐飲、娛樂場所以及多項服務和社會公共產品組成的混合性產品,是滿足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對吃、住、行、游、購、娛樂等各方面需要的綜合性產品。其次,還表現在旅行社產品所涉及的行業眾多,既有以物質為載體的如交通運輸、酒店客房服務,又有以景點、娛樂、導游、保險等滿足精神和心理需求的服務。由於所涉及的行業多,且單項服務產品的主導權又不在自己的掌控中,因此,旅行社產品在其組合過程中只是部分地利用或暫時地利用,不排斥其他旅遊行業和其他社會單位對其旅遊產品和社會公共產品的利用。所以,旅行社產品的開發、設計、服務采購又必須依賴於其他旅遊產品和社會公共產品。協調各行業的關系,是旅行社業務的重要工作之一。
2.不可感知性。這是旅行社產品做為服務型產品最主要的特徵。它可以從兩個不同層面來理解,首先,與一般消費品如電冰箱、空調等相比,服務型產品是人類非物化勞動的凝結。在旅遊活動開始之前,讓人無法真切地意識到它的存在。其次,在一般情況下,人的勞務活動不會引起產品某些實物所有權的轉移,並且,也不會導致產品實物形態的改變。所以,當旅遊者結束旅遊活動後,旅行社的「這個產品」對於他們而言就不復存在了,留下的只是「回憶」。由旅行社產品的不可感知性派生出了旅行社產品的不可分離性和不可貯存性。
3.不可分離性,亦稱生產與消費的同一性。旅遊業與其他產品生產行業有一定的區別,一般產品在從生產、流通到最終消費的過程中,往往要經過一系列的不同環節,其生產與消費的活動在時空上是分離的。假設,當購買一台空調的時候,我們對該產品的享受不會因為安裝工人不太友好的態度而減少。在該安裝工人離開之後,我們依然可以享受到空調機帶來的舒適。而旅行社產品作為服務型產品則與之不同,它具有不可分離的特性,即產品的生產過程也就是消費過程。換言之,旅遊生產者提供產品給旅遊者之時,也就是旅遊者消費產品之時,二者在時空上是不可分離的。由於旅行社產品最主要的形式是服務,並在一系列的服務過程中,旅遊者與服務者必然直接發生聯系,因而服務過程即生產過程,也就是消費的過程。也正是由於服務型產品具有不可分離性,使得旅遊者只有而且必須到旅遊目的地、在旅行社提供的服務和產品生產過程中才能最終消費到產品、享受服務。
4.不可貯存性。這是一般產品區別服務型產品的又一重要特徵。基於旅行社產品的不可感知及生產與消費的同時進行,使得旅行社產品不可能像一般消費產品一樣被貯存起來,以備將來出售;而且旅遊者在大多數情況下,亦不能將旅遊產品攜帶回家放置。旅遊者購買旅行社產品,只能購買在特定時間和地點對旅行社產品的使用權,而不是佔有該產品的所有權。如前所述,旅遊者在旅遊活動結束後,留給自己的只是「回憶」。當然,提供服務的各種設備可能會提前准備好,但生產出來的產品,如不當時消費就會造成損失(酒店的床位,機、車、船的空位等)。只不過這種損失不像一般產品損失那樣明顯,它僅表現為機會的喪失和折舊的產生。所以,旅行社產品的不可貯存性的特徵要求各旅行社企業必須解決由此而引起的旅遊產品供求不平衡的矛盾。也就是在供給方面,在一定時期內呈剛性,既難以增加,也無法減少。因此,旅行社在協調和處理各個旅遊產品生產單位的關系就顯得非常迫切。
5.異質性。也稱之為「非均質性」。它是指服務的構成內容及其質量水平無法恆定且質量標准難以統一界定。假設你可以買一台與你鄰居的電冰箱一模一樣的產品,它們不僅外觀別無二致,而且工作方式和產品質量也完全相同,異質性非常小。但旅行社產品從本質上講就有可能是各不相同的。這是因為旅行社是以「人」為中心的服務產業,由於人類個性的存在,使得人們對於旅行社產品的質量評價很難採用統一的標准。一方面,服務者自身因素(如心理、生理狀態)的影響,即使由同一服務者所提供的服務也可能會有不同的水準;另一方面,由於旅遊者本身的因素(如知識水平、興趣和愛好等)也會對旅行社產品和服務質量有著不同的理解。比如,同是參加某地一日游,有人樂而忘返,有人敗興而歸;而對同一位導游的講解,有人興致勃勃,有人昏昏欲睡。再比如,同是游覽九寨溝,如果是在「黃金周」,遊客如織,熙熙攘攘,大概是一半看風景,一半看「人頭」;如果是金秋十月,滿山紅葉輝映碧波,習習涼風中遊客稀少,即使是入住同一酒店、乘坐同一汽車、同一位導游講解,你的體驗也許完全不同。
6.易波動性。旅行社提供產品和服務的過程和旅遊者實現旅遊活動的過程涉及眾多的單位和因素。而且,這些單位和因素中的任何一個發生變化,都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旅行社產品的生產和消費的順利實現。旅行社不能自己掌握和控制提供給旅遊者的諸多產品(如酒店、航空、餐飲以及社會公共產品等),使得旅行社的經營變得十分脆弱。此外,旅行社產品的易波動性還表現在旅遊活動涉及到諸如自然災害、戰爭危險、政治動盪、國際關系、政府政策、經濟狀況、匯率波動以及地緣文化等關系,而這些因素的變數都會引起旅遊需求的變化,使得旅行社產品的生產和經營具有很強的不穩定性。
7.質量的後效性。與其他一般產品的質量評價不同的是,旅行社產品質量的評價是在旅遊者經歷旅遊活動的全部過程之後才能作出判斷。旅遊者在購買旅行社產品之前,並不知道這個產品質量如何,而僅僅是一種「期望質量」。這種期望質量是根據所獲得的有關信息對旅行社產品的質量進行的預期質量的判斷。只有當旅遊者實現了旅遊活動之後,而且通過實際獲得的感受對旅行社產品質量作出了評價,期望質量才變成了旅行社產品的真正質量。因此,旅遊者對旅行社產品的質量的理解是「期望質量」和真正質量相互作用的結果。當然,旅行社的營銷是個連續不斷的過程,在旅遊活動結束後,還必須進行市場跟蹤調查,分析反饋信息,改進旅行社產品,把產品和服務做得更好。
[編輯]

旅行社產品的形態[1]
按照旅行社產品和所包含的內容,可以將旅行社產品的形態分為:包價旅遊、組合旅遊和單項服務。
1.包價旅遊。包價旅遊是將各個旅遊產品的單項要素(住宿、交通、餐飲、景點等)組合起來,添加旅行社自身提供的服務和附加價值(咨詢服務、導游服務、後勤保障、手續辦理、保險購置等),並賦予品牌,形成整體的旅行社產品。包價旅遊是旅遊者在旅遊活動開始之前,將全部或部分旅遊費用預付給旅行社,並簽訂旅遊合同。由旅行社根據計劃行程,安排食、住、行、游、購、娛樂等活動。包價旅遊又可細分為團隊包價、半包價、小包價和零包價旅遊。
(1)團隊包價旅遊又稱全包價旅遊。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團體,即參加旅遊的旅遊者一般由10人或以上的人組成一個旅遊團;二是包價,即參加旅遊團的旅遊者採取一次性預付旅費的方式,將各種相關旅遊服務全部委託一家旅行社辦理。團體包價旅遊的服務項目通常包括依照規定等級提供飯店客房、一日三餐和飲料、固定的市內游覽車、翻譯導游服務、交通集散地接待服務、每人20 kg的行李服務、景點門票和文娛活動入場券以及全陪服務。
對於旅行社而言,團體包價旅遊預定周期較長,易於操作,而且批量操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同時又能獲得較高的批量采購折扣。對於旅遊者而言,參加團體包價旅遊可以獲得較優惠的價格,預知旅遊費用,一次性購買便可獲得全部旅遊安排和導游全陪服務,簡便、安全,所有這些都是團體包價旅遊的優勢。但是,由於包價旅遊的安排的同一性,即乘坐同一航班、同一游覽車,入住同一酒店,共進相同的餐飲,游覽相同的景點,觀看相同的節目和時間上的准確性,都意味著旅遊者不得不放棄自己的個性,而適應團體的共性。
(2)半包價旅遊。半包價旅遊是與全包價旅遊相比較而存在的一種產品,它是指在全包價旅遊的基礎上,扣除中、晚餐費用的一種包價形式,其目的在於降低旅行社產品的直觀價格,提高產品的競爭能力,同時也是為了更好地滿足旅遊者在用餐方面的不同要求。
(3)小包價旅遊。小包價旅遊又稱之為可選擇性旅遊,一般在10人以下。它由非選擇部分和可選擇部分構成。非選擇部分包括接送、住房和早餐,旅遊費用由旅遊者在事前預付;可選擇部分包括導游、參觀游覽、節目觀賞和風味餐等,旅遊者可根據興趣、經濟情況、時間安排自由選擇,費用現付。小包價旅遊對旅遊者具有經濟實惠、明碼標價、手續筒便、機動靈活、安心可靠等優勢。
(4)零包價旅遊。零包價旅遊多見於旅遊發達國家。參加這種旅遊的旅遊者必須隨團前往和離開旅遊目的地,但在旅遊目的地的活動是完全自由的,形同散客。因此,零包價旅遊又稱之為「團體進出,分散旅遊」。參加零包價旅遊的旅遊者可以獲得團體機票價格的優惠和由旅行社統一辦理旅遊簽證的方便。
2.組合旅遊形態。組合旅遊是一種較為靈活的旅行社產品。又稱之為「分散進出,團體旅遊」。它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多流行於飯店、交通、旅遊服務設施相對發達和旅遊景點比較集中的地區。它的主要形式是旅遊線路。這種產品的經營者是旅遊目的地旅行社,他們根據對旅遊客源市場需求的調查和分析,設計出一批固定的旅遊線路,通過客源地旅行社的推廣、宣傳、銷售,旅遊者按時自行到達旅遊目的地,再由目的地旅行社將他們集中起來組成團體,實現旅遊活動。組合旅遊的特點:一是組合旅遊人數不限,改變了過去不足10人不成團的做法;二是組團時間短,旅遊者只要辦妥手續後,在交通工具許可的情況下即可成行;三是無需全陪跟隨,節約成本;四是選擇性強,參加旅遊團靈活。旅遊活動結束後,旅遊團體在當地解散,旅遊者可自由安排或返回住地。
組合旅遊之所以靈活,是因為目的地旅行社把來自各地的零散旅遊者匯集起來,組成旅遊團體,避免了一些旅遊客源地旅行社因旅遊者人數少,不能單獨組團而造成客源浪費的弊病。另外,組合旅遊的組團時間短,有利於旅行社在較短的時間內招徠大量的客源。
對於旅遊目的地旅行社來說,旅遊團的人數越多,邊際成本越低,利潤也就越大。因此,旅行社應該盡量擴大宣傳網,建立廣泛的對外銷售,以保證有足夠的客源。而且,旅行社還必須做好服務采購工作,建立一個高效率,低成本的采購網路,確保旅遊服務產品的充分供應。
3.單項服務形態。單項旅遊產品是旅行社根據旅遊者的具體需求而提供的具有個性化色彩的各種有償服務。旅遊者需求的多樣性決定了旅行社單項服務的可能性和廣泛性。傳統的單項服務主要包括導游服務、交通集散地接送服務、代訂酒店和交通票據服務、代辦簽證和旅遊保險購置等。
旅行社單項服務的對象十分廣泛,除一般零散的旅遊者外,一些商務客人也在大量使用這種服務形式。當然,包價旅遊團體中個別旅遊者的特殊要求也應該視為單項服務。單項服務在旅遊業界又稱之為委託代辦業務,旅遊者可採取當地委託、聯程委託和國際委託等不同方式交給旅行社辦理。
在傳統的單項服務項目上,現代旅行社的單項服務內容更加豐富。比如,流行於日本、西歐一些國家的home stay 形式,即學生在假期期間到其他國家的同齡學生的家中吃、住、學習在一起,體驗一種生活。家長一般都是委託旅行社安排辦理。參加這種活動的家庭也許只有一戶,也許有幾家不等。另外,現在十分盛行的修學旅遊也只需要旅行社安排負責某一些項目,其他均由旅遊者本人去實現活動。更加個性化、人性化和國際化的單項旅遊服務已經成為旅行社經營的一個亮點而受到重視。為此,許多旅行社還成立了散客部或綜合業務部,專門辦理單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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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產品的分類[1]
任何一種產品都可能隨著市場需求的變化而不斷的改變。因此,要對旅行社產品提出一個較穩定的分類系統是困難的。但是,通過總結,仍然可以作出基本的分類。
根據旅遊的目的性,可將旅行社產品分為觀光型旅遊、文化型旅遊、商務型旅遊、度假型旅遊和特種型旅遊等五大類型,下面逐一介紹。
1.觀光型旅遊。觀光型旅遊是一種傳統的,最為常見的旅行社產品。它是以游覽、觀賞自然風光、文物古跡、民族民俗風情和都市風貌為主要內容的旅遊活動。傳統的觀光型旅遊以大自然賦予、歷史遺存或城鄉風光作為游覽、觀賞對象。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游覽經歷的豐富,傳統的觀光型旅遊難以滿足社會的需求。20世紀後半葉,一些大型的主題公園、游樂設施、人造「野生動物園」以及用高科技手段開發的新型旅遊產品,如海底觀光、虛擬太空游覽等層出不窮,這類產品不僅豐富了傳統的旅行社產品,而且具有較高的觀賞價值,深受廣大旅遊者喜愛。
2.文化型旅遊。文化型旅遊是以了解目的地的文化為主要內容的旅遊活動。它包括學術考察旅遊、藝術欣賞旅遊、修學旅遊、宗教旅遊、尋根和懷舊旅遊等。文化型旅遊的產品,因其吸引的消費群主要是文化人或需要了解文化的人,所以,在策劃架構的時候對文化的特色,把握就必須要准確而且厚重。隨著旅遊者文化素質的提高和游覽閱歷的豐富,對旅遊活動文化品位的要求越來越高,文化內涵也越來越多樣化,旅遊將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教育活動。比如,我國近年來學校組織的各類「夏令營」,「紅色旅遊」,「修學旅遊」等,尤其以假期修學旅遊為主的針對學生的旅遊線路更是豐富多彩。如廣東一些旅行社推出的「中國近代史」、「偉人孫中山」、「黃埔軍校」等為題材的歷史教育修學線路;以粵北、粵西民間文化和民俗風光為題材的地方文化修學線路;以觀光城市建設和現代化企業為內容的現代化教育修學旅遊線路以及出國修學旅遊等。文化旅遊是本世紀旅遊的一大熱點。
旅行社產品的文化因素,要通過其產品所營造的文化氛圍、產品實施的各個環節表現出來。一家旅行社雖然規模不大,但其文化類的產品,若從其書卷氣的產品名稱、以文化產品為主幹的產品構成體系中體現出來,卻可能有一種大氣度。對產品內涵的文化開發,則應是在較深的文化理解的基礎上才能進行的一項操作。
3.商務型旅遊。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發展,商務型旅遊也成為了旅行社客源的新的增長點。經貿往來的增加,商務交流的頻繁,會展業務的推廣,獎勵旅遊的興起,各類考察活動的展開都為商務型旅遊提供了客源和收益的保障。商務型旅遊與其他形式的旅遊相比,其特點更為顯著。第一,旅遊頻率高。由於商務活動的經常性,而且不受氣候、淡旺季影響,需要經常外出。第二,消費水準高。商務旅遊者的旅行費用是公司開支,為了生意需要,常常旅遊消費的標准比其他類型旅遊者高。第三,對旅遊設施和服務質量要求高。商務旅遊者一般都是要求下榻的飯店具有完善的現代化通訊設施和便利的交通工具,期望服務人員素質較高,配置高檔的娛樂健身設備和會務、金融場所等。相對於旅行社而言,商務旅遊是企業利潤最新、最重要的來源。
4.度假型旅遊。度假型旅遊是指利用假期在一地相對較少流動性進行修養和娛樂的旅遊方式。近年來頗受旅遊者的青睞,且占據旅遊市場不少的份額。度假型旅遊的出現同現代社會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有著密切的關系。一方面,經濟的發展使人們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節奏加快,激烈的競爭,給人們心理造成壓抑;另一方面,大量人口湧入城市,造成居民居住密度增大,城市公共設施負擔加重,環境遭到污染,生活質量下降。為了暫時性逃避這種狀況,人們選擇到那些空曠、優美、靜謐的環境中去,充分放鬆心情和修身養性。人們利用假期到森林、海邊、小溪湖畔的地方去度假,使疲勞的身心得到休整。過去傳統的度假旅遊以享受3S(陽光、海水、沙灘)為主。到了20世紀後半葉,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度假旅遊形式發生了變化。如夏季陽光度假、冬季滑雪度假、森林露營度假、豪華游輪度假、海濱鄉村度假、品嘗美食度假、體驗高爾夫球運動型度假、新婚蜜月度假等不斷的興起。這里有一條「馬爾地夫蜜月時光」的線路,發出了這樣的「蜜月請柬」。
度假型旅遊雖然也是一種休閑旅遊活動,但它不同於觀光型旅遊。首先,度假旅遊者不像觀光旅遊者那樣到處游動,而往往是選擇一個較為固定的度假地,在那裡住一段時間;其次,度假者多採用散客旅遊的方式,一般以家庭和親朋為單位,而不像觀光旅遊者那樣組成團隊進行旅遊;最後,度假旅遊者的消費水平高,對度假的設施要求比較舒適。
5.特種型旅遊。特種型旅遊和其他旅遊方式相比,具有明顯的「新、奇、險、少」特徵。人類探求自然、親近自然、戰勝自然的激情從來都是暗涌澎湃。對未知的東西,總是抱著一種希望去了解它、去體驗它。探險、登山、徒步、自駕車、橫渡、穿越叢林、跨越峽谷以至於將來去太空等。這些似乎是人類精神的展現,尤其在現代激烈競爭的經濟環境中,人們需要戰勝困難的力量,而通過特種旅遊活動的實現就能獲得這樣的信心。
特種型旅遊屬於運動型旅遊,兩者的意義不可分割。因此,深受廣大青少年和勇敢者的喜愛。我國特種型旅遊的開展方興未艾,成為旅行社產品的全新熱點。旅行社利用人們的好奇心理和尋求新生事物的慾望而設計開發的特種旅遊,滿足了人們磨煉意志、挑戰自我、炫耀價值的心理需求。不過,由於特種型旅遊的高風險性、高投入性、單一性和時間性,使得參與的人群面較窄,尤其是前期的准備工作和開發工作難度很大。所以,它的發展還需要一個漸進的過程。但是,特種型旅遊的趨勢已經顯露端倪。

5、旅行社組織形式是什麼?

行社的組織形式。那麼對旅行社來講,他也是一個小的社會群體。因為他要組織許許多多的旅客進行旅遊。人們的衣食住行安全問題,那麼旅行社肯定要承擔的,所以他的組織形式也應該是非常嚴厲的

6、工商局對旅行社經營產品有什麼要求?

旅行社應當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第十九條 旅行社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旅遊業務,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稱;
(三)詆毀其他旅行社的名譽;
(四)委託非旅行社的單位和個人代理經營旅遊業務;
(五)擾亂旅遊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旅行社與其聘用的經營人員,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經營人員未經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業秘密。
第二十一條 旅行社應當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旅行社向旅遊者提供的旅遊服務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作虛假宣傳。
第二十二條 旅行社組織旅遊,應當為旅遊者辦理旅遊意外保險,並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旅行社對旅遊者提供的旅行服務項目,按照國家規定收費;旅行中增加服務項目需要加收費用的,應當事先徵得旅遊者的同意。
旅行社提供有償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遊者出具服務單據。
第二十四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給旅遊者造成損失的,旅遊者有權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一)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的;
(二)旅行社服務未達到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旅行社破產造成旅遊者預交旅行費損失的。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旅遊者的投訴,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旅行社為接待旅遊者聘用的導游和為組織旅遊者出境旅遊聘用的領隊,應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旅行社組織旅遊者出境旅遊,應當選擇有關國家和地區的依法設立的、信譽良好的旅行社,並與之簽訂書面協議後,方可委託其承擔接待工作。
因境外旅行社違約,使旅遊者權益受到損害的,組織出境旅遊的境內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然後再向違約的境外旅行社追償。
第二十七條 旅行社招徠、接待旅遊者,應當製作完整記錄,保存有關文件、資料,以備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核查。

7、旅行社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遊的旅遊者按規定購買何種保險?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旅行社應當專提示參加團隊旅遊的旅遊者屬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旅遊者個人的保險種類較多,最重要的是旅遊者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簡稱旅意險。目前,國家的法律和法規對旅遊者個人投保行為沒有強制性的規定。

旅遊法第61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遊的旅遊者按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即旅行社對旅遊者個人投保有提示義務,但不是代為投保,而且對象僅限團隊游旅遊者。

(7)旅行社產品按照旅遊者組織形式擴展資料

除旅意險外還有一種保險是旅行社的責任保險,簡稱旅責險。旅意險和旅責險是兩種完全不同的保險,二者區別很大。

第一,旅意險不是強制投保的保險,旅責險則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強制相關旅遊經營者投保的險種。

第二,受益主體不同。在保險合同訂立的時候,旅意險是由旅遊者本人和保險公司之間直接簽約;而就旅責險來說,雖然旅遊者是旅責險的直接受益者,但是簽約主體是保險公司和旅行社。

第三,理賠不同。旅意險在理賠的時候,通常不考量損害結果和旅遊者個人或他人行為的關系;旅責險在理賠的時候,則要考慮旅行社的經營者是否負有賠償的責任。

8、旅行社產品類型

論我國旅行社經營體系調整的目標模式

1978年以來,我國旅遊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作為旅遊業重要組成部分的旅行社也從發展初期的寡佔行業發展成為現在的壟斷競爭行業,行業規模已經基本形成。然而,正如許多學者和業內人士所注意的那樣,與我國旅行社市場結構變遷過程相伴而生的是我國旅行社業的發展漸入困境,現行旅行社經營體系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問題。與此同時,《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的最終達成和我國政府對加入包括《服務貿易總協定》在內的世界貿易組織的堅定態度,決定了我國旅行社業終將直接面對由外國旅行社的進入而對我國旅行社的發展所形成的挑戰。本文試圖通過對我國旅行社行業特徵和現行經營體系的系統分析,提出我國旅行社經營體系調整的目標模式,以使我國的旅行社行業未雨綢繆,更為有效地迎接挑戰和參與國際競爭。 一、我國旅行社業經營體系剖析

我國旅行社業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已形成一定的規模,並在行業法規、行業制度和市場機制的雙重作用下形成了自身的特徵:從我國旅行社業的類別結構[1]來看,三類社占壓倒優勢;從我國旅行社業的規模結構來看,小規模旅行社占絕對多數;從地理分布情況來看,我國旅行社在全國的分布基本合理;行業利潤逐年下降,我國旅行社業正逐步成為一個低利潤行業。
我國旅行社業現行經營體系是行業政策法規、傳統經濟體制和現行市場機制綜合作用的結果,盡管這一體系在某種程度上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就我國旅行社業發展的實踐和趨勢而言,其最大弊端是造成下述一系列問題的存在和不斷惡化:
(1)大型旅行社沒有實現規模經濟,其規模優勢得不到發揮。
大型旅行社在經營中具有旅遊產品開發、旅遊服務采購、旅遊市場拓展、旅遊接待以及資金、信息、人才和抵禦風險等多方面的優勢,因此易於實現規模效益,而在我國旅行社行業中,大旅行社的規模效益並不明顯,優勢也遠未得到充分發揮,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我國旅遊業近幾年一直保持著較好的發展勢頭,市場持續擴大,旅遊收入尤其是國際旅遊收入增長很快。而在此情況下,一些大型旅行社的業務發展緩慢,在競爭中面對眾多新的商業機會,自身卻處於保市場或無奈於市場份額下滑的困境之中。②大旅行社未能在旅遊市場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即未能平抑市場的過度競爭,未能起到引導和穩定市場的作用,致使市場的混亂無序成為困擾我國旅行社業發展和造成旅行社資源浪費的頑症,大社自身也未能避免這種市場混亂所帶來的負面效應。③在旅行社的內部管理方面,一個突出現象是一些大社內部普遍實行部門承包或變相部門承包,強化部門權益,使得部分大型旅行社實際上成為一些業務上相對獨立的小旅行社的集合體,在這種格局下,大旅行社當然發揮不了應有的優勢,難以形成規模經濟。
(2)中小旅行社缺乏明確的市場定位,發展可謂舉步艱難。
就目前我國中小旅行社的總體情況而言,其特點集中表現為有限的接待數量和低下的利潤水平。在接待數量方面,近年來我國許多小旅行社處於發展無望而又能勉強支撐的境地。自1995年1月國家旅遊局在旅行社行業實施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以來,很多小型旅行社不堪重負,紛紛退出行業。這種現象一方面反映了眾多小型旅行社的經濟實力和經營狀況,另一方面也從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業主對行業和自身未來發展的理性預期。在利潤率方面,我國以經營國內旅遊業務為主的眾多中小旅行社多為二類社和三類社。根據國家旅遊局提供的資料,1994年這兩種類型旅行社的平均利潤率不足8%,1995年約為5.4%,而為數眾多的三類旅行社1995年的平均利潤率更是下降到4.24%。這些資料反映的還只是稅前利潤,如果再扣除所得稅,則這些旅行社所剩凈利潤更是微乎其微了。
有限的接待量和低利潤率現象的並存充分說明了當前中小旅行社經營的艱難局面。造成這種結果的原因當然是多方面的,而從旅行社自身因素來看,絕大多數中小旅行社人、財、物力有限,而其經營活動卻涉及從產品設計開發到旅遊接待的各個環節。這種經營的多環節必然造成每一經營深度的不足。淺層次的產品開發直接影響其對旅遊者的吸引力;促銷的乏力使得很多國內遊客對旅行社的服務缺乏了解,對利用旅行社能獲得的價格實惠及其它便利半信半疑,最終使得國內旅遊者對旅行社的利用率偏低,市場范圍狹小;接待的不周更是造成或強化了社會公眾對旅行社的不良印象,減少了回頭客和其它顧客來源。旅行社在這種惡性循環中求生存,必然舉步艱難。
(3)旅行社業惡性價格競爭盛行,市場秩序混亂。
國家旅遊主管部門1985年對旅行社類別的劃分和對旅行社業務范圍的規定,其初衷或許在於通過這種形式的分工來起到規范市場和保證產品質量的作用,而在我國旅行社業後來的發展過程中,由於一、二類社比例失調造成二類社業務量明顯不足,致使許多二類社為謀求生存而違反國家規定超范圍經營,直接在海外招攬客源。在此期間,國家主管部門在執法方面的乏力,使得這種現象迅速蔓延,而部分一類社貪圖蠅頭小利,通過為二類旅行社代辦簽證通知賺取不義之財的做法無疑對此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最終致使許多三類社也開始從事外聯和國際旅遊接待業務。除此之外,這種現象的出現和普及無疑也包含著旅行社實業界對我國以水平分工為基礎、以各種特許經營權為特徵的旅行社人為市場分工模式的否定。1996年10月國務院頒布了《旅行社管理條例》,對我國旅行社管理制度進行了一系列重大的調整,但單就對旅行社類別進行的調整而言,我們在某種程度上或許可以說這只是一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做法,即只是取消了曾經對我國旅行社市場秩序干擾最大的二類社,然後根據剩餘兩類旅行社的業務分工情況更名為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水平分工的基礎和特許經營權的特徵並未改變,其未來的運轉結果很可能會重蹈歷史覆轍。如此看來,人為的市場分工模式未被也難被業者所接受,行業中某種有效的自然分工體系又難以形成,加之為數不多的幾個行業組織極其有限的約束力及其在管理權威方面所遇到的各種問題,出現當前這種市場混亂的現象自然也是難免的。
旅行社市場混亂的一個突出表現是以削價競爭為主的旅行社之間的惡性價格競爭。削價競爭是行業市場機制不成熟、同時行業內缺乏有效的規范准則的集中反映,它使參與者大傷元氣,非參與者經營更加困難。競爭的結果不會刺激產品質量的改進,而是導致質量被忽視,無意保證質量或無力保證質量,使旅行社捲入另一種形式的惡性循環。
除以上幾個問題與我國當前旅行社的經營體系直接相關之外,行業內許多其它問題的存在也與目前的經營體系有很大的聯系。如旅行社產品的重復雷同,旅行社促銷能力尤其是海外促銷能力薄弱和旅行社總體接待能力低下等。其中,旅行社產品的重復雷同是我國旅行社業長期存在的突出問題。旅行社產品由於缺乏諸如商標權、專利權這樣的進入限制[2],又無太多技術障礙可供保留和壟斷,使得一些有開發能力的旅行社一旦開發出某種能夠迎合市場需求的新產品,眾多中小旅行社便一哄而上,競相模仿或參與經營,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有實力的旅行社向深度開發和促銷產品的積極性,而一些既缺乏必要的硬體設備,又不具備藉以保證接待質量的「軟體」基礎的中小型旅行社的存在必然會降低旅行社的總體接待力量。

二、我國旅行社經營體系調整的目標模式

如前所述,我國現行的旅行社經營體系造成了眾多難解的問題,而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也已經得知,目前我國旅行社業的行業特點是以三類社為主體的小規模旅行社占絕對多數,但我們並沒有否定少數大規模旅行社的存在。事實上,正是為數有限的大規模旅行社在一定程度上帶動了行業平均利潤水平的上升,但它們卻不能改變行業利潤率逐年下降和我國旅行社業正逐漸成為一個低利潤行業的事實。此外,我國旅行社行業的另一突出特點是其基本合理的地理分布特點。有鑒於此,我們認為我國旅行社經營體系調整勢在必行,考慮到行業當前的現實,同時考慮到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我國旅行社業將要面臨的國際競爭態勢,我們認為我國旅行社經營體系調整的方向是通過對現有旅行社的改造、分化、組合以及增設等方式實現大型旅行社集團化、中型旅行社專業化和小型旅行社通過代理制形成網路化的目標模式。
(1)大型旅行社集團化。
在我們設想的目標模式中,大型旅行社所要解決的重心問題是規模經濟問題。根據這一構思,我們應使目前約占旅行社總量1%強的規模較大的旅行社通過合並、兼並或其它方式重新組合,形成一定數量人、財、物一體化的緊密型旅行社集團。旅行社集團的構架可以承襲現行一些大社採用的總社和各熱點地區分支社的形式,但總社和各分支社在人、財、物等資源上應是一體的,組織管理採用集團企業的管理方式。從微觀角度講,這種旅行社集團有利於真正發揮其在采購、預訂、營銷、資金、人才等方面的優勢,有利於實現規模經營,獲得規模經濟;從宏觀角度講,這些有限的大型集團企業的存在可以引導和穩定市場,克服旅行社市場因過度分散和紊亂造成的問題。
在我們討論建立的目標體系中,大型旅行社在實現集團化之後,其基本業務包括3方面,即產品(特別是適合大眾旅遊市場的標准化旅遊產品)開發、市場開拓和旅遊接待,而銷售業務(這里限指國內旅遊和出境旅遊)則主要由數量眾多的中小旅行社代理。這些舉足輕重的旅行社集團把全部資源集中於三塊相互聯系的旅遊業務中,勢必會提高自身和整個行業產品開發和市場開拓的力度,提高總體接待質量,同時還會因為避免了很多分散的重復勞動和相應的不規模競爭而減少資源耗費。
(2)中型旅行社專業化。
大型旅行社在整個市場內通過重新組合實現集團化之後,市場上一些中等規模的旅行社(不排除一小部分小型旅行社)應相應調整其經營方向,避開其在經營標准化產品方面的比較劣勢,實現專業化經營,以便最大限度地滿足特定細分市場旅遊者的需求。中型旅行社的專業化主要體現在所經營的產品上。與旅行社集團憑借自己實力通過經營標准化產品達到規模經濟的指導思想不同,中型旅行社應針對某些細分市場,對某些產品進行深度開發,形成特色產品或特色服務。在我們的目標體系中,中等規模旅行社的專業化發展是一種必然的理性化選擇:專業化經營集成本優勢與產品專業化優勢於一身,解決了這類旅行社因規模較小形不成規模經濟、因而也難以直接與旅行社集團競爭的問題。而對行業來說,專業化的特色經營起到拾遺補缺的作用,中型旅行社的專業化開發會使旅遊產品更加多樣化,從而增強旅遊產品的總體吸引力。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分布在不同地區的專業旅行社可以採用連鎖經營的方式實現聯合。聯合以前,各單體連鎖社可能規模不大,但連鎖經營是把這些中小規模旅行社的力量集中起來,使其可以像旅行社集團那樣擁有在產品開發、采購和促銷等方面的優勢,這實際上是另一種形式的規模經營,符合利用規模經營提高低利潤行業經濟效益的原則。當然,由於受單體旅行社規模的限制,連鎖社所經營的產品類型不可能太多,而只能是專業化和特色化的旅遊產品。
(3)小型旅行社通過代理實現網路化。
與大型旅行社實現集團化、中型旅行社實現專業化和連鎖經營相適應,我們設想的目標模式對眾多小旅行社的調整是通過內部改造或增設的方式,在全國范圍內實現網路化,成為旅行社業面向旅遊者的窗口。旅行社的網路化實際上是由旅遊需求的特點所決定的,因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旅遊需求在我國也將日益普及,其結果是旅遊需求可能在任何一個地方產生,為了便於消費者的需求和購買,旅行社營業的場所必須廣泛設立於消費者便於購買的所有地方,即所謂的網路化布局。
我國旅行社的網路化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與代理制聯合起來,即通過代理制來實現網路化(這里的網路化還包括旅行社之間的業務聯系這層含義)。代理制的實現要求將絕大多數的小旅行社改制為代理社,代理社不從事產品開發,也基本不擁有其它接待設施,其業務是專門從事旅遊產品的代理銷售,因為網路化的意義實際上等同於旅行社把銷售觸角伸向產生旅遊需求的每個角落。前述高度集中的集團化經營方式無疑會滿足這一要求,因為旅行社集團如果完全憑借自己的力量實現廣泛布點無疑會大幅度提高其經營成本,而且會加大控制難度和經營風險。
現有眾多小旅行社如果能夠實現向代理社的轉變,就可以避免原先「小而全」的建制和業務上面面俱到而又面面不到位的矛盾,使其徹底擺脫舉步艱難的局面。與此同時,代理社代理銷售旅行社集團和專業社的產品還可以讓那些被代理的旅行社集中資源,專心致力於產品的開發、促銷和旅遊接待業務,進而達到通過這種專業化分工和更深層次的合作實現旅行社業規模經營的目標。
代理社可以只代理銷售某一旅行社集團的產品,但更常規的做法是代理社根據自身和市場情況選擇銷售多個旅行社集團和專業旅行社的多種產品,這實際是一種超級市場式的銷售方式,它便於旅遊者的充分選擇和購買。這樣,除了在傭金和銷售提成的制度下代理社本身具有較高的銷售動力之外,還可以有效促進被代理社之間的競爭。
綜上所述,我國現行旅行社經營體系存在許多難解的問題,眾多的旅行社在這種經營體系下呈經營維持狀態,已掙扎了多年。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步伐的加快,旅行社將面臨更為成熟的競爭者和前所未有的挑戰,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旅行社的經營體系向著更有利於競爭和發展的模式調整已成為必然。另一方面,我國現行旅行社業的基本特點,即大、中、小旅行社並存,大型旅行社數量少而規模和市場份額大,中小旅行社數量多、比重大而又有著合理的地理分布,為旅行社經營體系朝著大型旅行社集團化、中型旅行社專業化和小型旅行社網路化的目標模式發展提供了有利的基礎條件。

注釋:
[1]1996年10月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對我國旅行社分類辦法進行了調整。目前,國家旅遊局正根據新的分類辦法對現有旅行社進行類別調整,尚沒有公布相應的統計資料。因此,文中與旅行社類別有關的分析只能暫時基於類別調整前的統計資料。——作者
[2]目前國旅總社在國家工商局注冊的「海底婚禮旅遊」屬個別現象,不具代表性,而且這種做法的公平性尚值得商榷

9、旅行社產品的關鍵指標

論我國旅行社經營體系調整的目標模式

1978年以來,我國旅遊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作為旅遊業重要組成部分的旅行社也從發展初期的寡佔行業發展成為現在的壟斷競爭行業,行業規模已經基本形成。然而,正如許多學者和業內人士所注意的那樣,與我國旅行社市場結構變遷過程相伴而生的是我國旅行社業的發展漸入困境,現行旅行社經營體系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問題。與此同時,《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的最終達成和我國政府對加入包括《服務貿易總協定》在內的世界貿易組織的堅定態度,決定了我國旅行社業終將直接面對由外國旅行社的進入而對我國旅行社的發展所形成的挑戰。本文試圖通過對我國旅行社行業特徵和現行經營體系的系統分析,提出我國旅行社經營體系調整的目標模式,以使我國的旅行社行業未雨綢繆,更為有效地迎接挑戰和參與國際競爭。 一、我國旅行社業經營體系剖析

我國旅行社業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已形成一定的規模,並在行業法規、行業制度和市場機制的雙重作用下形成了自身的特徵:從我國旅行社業的類別結構[1]來看,三類社占壓倒優勢;從我國旅行社業的規模結構來看,小規模旅行社占絕對多數;從地理分布情況來看,我國旅行社在全國的分布基本合理;行業利潤逐年下降,我國旅行社業正逐步成為一個低利潤行業。
我國旅行社業現行經營體系是行業政策法規、傳統經濟體制和現行市場機制綜合作用的結果,盡管這一體系在某種程度上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就我國旅行社業發展的實踐和趨勢而言,其最大弊端是造成下述一系列問題的存在和不斷惡化:
(1)大型旅行社沒有實現規模經濟,其規模優勢得不到發揮。
大型旅行社在經營中具有旅遊產品開發、旅遊服務采購、旅遊市場拓展、旅遊接待以及資金、信息、人才和抵禦風險等多方面的優勢,因此易於實現規模效益,而在我國旅行社行業中,大旅行社的規模效益並不明顯,優勢也遠未得到充分發揮,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我國旅遊業近幾年一直保持著較好的發展勢頭,市場持續擴大,旅遊收入尤其是國際旅遊收入增長很快。而在此情況下,一些大型旅行社的業務發展緩慢,在競爭中面對眾多新的商業機會,自身卻處於保市場或無奈於市場份額下滑的困境之中。②大旅行社未能在旅遊市場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即未能平抑市場的過度競爭,未能起到引導和穩定市場的作用,致使市場的混亂無序成為困擾我國旅行社業發展和造成旅行社資源浪費的頑症,大社自身也未能避免這種市場混亂所帶來的負面效應。③在旅行社的內部管理方面,一個突出現象是一些大社內部普遍實行部門承包或變相部門承包,強化部門權益,使得部分大型旅行社實際上成為一些業務上相對獨立的小旅行社的集合體,在這種格局下,大旅行社當然發揮不了應有的優勢,難以形成規模經濟。
(2)中小旅行社缺乏明確的市場定位,發展可謂舉步艱難。
就目前我國中小旅行社的總體情況而言,其特點集中表現為有限的接待數量和低下的利潤水平。在接待數量方面,近年來我國許多小旅行社處於發展無望而又能勉強支撐的境地。自1995年1月國家旅遊局在旅行社行業實施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以來,很多小型旅行社不堪重負,紛紛退出行業。這種現象一方面反映了眾多小型旅行社的經濟實力和經營狀況,另一方面也從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業主對行業和自身未來發展的理性預期。在利潤率方面,我國以經營國內旅遊業務為主的眾多中小旅行社多為二類社和三類社。根據國家旅遊局提供的資料,1994年這兩種類型旅行社的平均利潤率不足8%,1995年約為5.4%,而為數眾多的三類旅行社1995年的平均利潤率更是下降到4.24%。這些資料反映的還只是稅前利潤,如果再扣除所得稅,則這些旅行社所剩凈利潤更是微乎其微了。
有限的接待量和低利潤率現象的並存充分說明了當前中小旅行社經營的艱難局面。造成這種結果的原因當然是多方面的,而從旅行社自身因素來看,絕大多數中小旅行社人、財、物力有限,而其經營活動卻涉及從產品設計開發到旅遊接待的各個環節。這種經營的多環節必然造成每一經營深度的不足。淺層次的產品開發直接影響其對旅遊者的吸引力;促銷的乏力使得很多國內遊客對旅行社的服務缺乏了解,對利用旅行社能獲得的價格實惠及其它便利半信半疑,最終使得國內旅遊者對旅行社的利用率偏低,市場范圍狹小;接待的不周更是造成或強化了社會公眾對旅行社的不良印象,減少了回頭客和其它顧客來源。旅行社在這種惡性循環中求生存,必然舉步艱難。
(3)旅行社業惡性價格競爭盛行,市場秩序混亂。
國家旅遊主管部門1985年對旅行社類別的劃分和對旅行社業務范圍的規定,其初衷或許在於通過這種形式的分工來起到規范市場和保證產品質量的作用,而在我國旅行社業後來的發展過程中,由於一、二類社比例失調造成二類社業務量明顯不足,致使許多二類社為謀求生存而違反國家規定超范圍經營,直接在海外招攬客源。在此期間,國家主管部門在執法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