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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規則

發布時間: 2021-01-21 00:31:30

1、香口海事執法大隊違章船舶黑名單

海事不給上協查與黑名單的船舶辦理簽證
「黑名單」,即「重點跟蹤船舶名單」,是對有嚴重違法行為的船舶的監管措施。對列入「重點跟蹤船舶名單」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會每港必查。海事局並未限制「重點跟蹤船舶」的簽證,符合條件,應當予以簽證。「重點跟蹤船舶名單」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網站查詢。具體規定,請查閱海船舶〔2013〕32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於印發《重點跟蹤船舶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

國內航行船舶進港簽證業務流程
一、執法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三十四條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第十六條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
(八)《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九)《關於發布<船舶IC卡管理規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二、崗位職責
受理人負責船舶進港簽證受理、審核,負責有關材料的歸檔、台帳登記等工作,負責有關信息的傳遞。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國內航行船舶進港簽證申請後,應對申請是否屬本機構管轄范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審查,申請材料應包括:
(1)《船舶簽證簿》及《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
(2)船舶電子信息卡(適用的船舶);
(3)船舶國籍證書及復印件;
(4)船舶檢驗證書及復印件;
(5)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復印件;
(6)船員適任證書及復印件;
(7)防止油污證書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和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符合證明副本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及復印件;
(10)船舶港務費繳納或者免於繳納證明;
(11)經批準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適用的船舶);
(12)船舶營運證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
(13) 委託證明及委託人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託時)。
前款第(3)項至第(8)項所列證書信息已經由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簽證簿內記載或者存儲在船舶電子信息卡的,可以免於提交。
2、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並審核。
3、對依法不需要申請或不屬於本機構職權范圍,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在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交申請人,並告知不需要申請或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4、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5、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請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向申請人出具《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
6、對申請人遞交的復印件經審查與原件一致,應在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將原件退回申請人。
(二)審核
1、受理人審核同意後,在船舶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准予簽證的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
2、受理人審核不同意,在船舶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不準予簽證的意見和不予簽證的理由、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
(三)辦理與告知
1、由受理人將船舶簽證簿當場交申請人。
2、受理人發現船舶簽證簿內未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的,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照《船舶簽證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船舶簽證簿內校核並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
3、辦理完畢後,受理人應登記,並及時將相關信息發給現場監管部門/人員。
(四)歸檔
受理人應及時將《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申請材料、《船舶簽證簿》內的《簽證欄頁》等材料進行歸檔。
四、執法主要標准
(一)相關申請材料內容填寫完整、規范。
(二)證書文書審查要點:
1、船舶國籍證書是否合法有效,證書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臨時國籍證書有效期不超過一年;檢查國籍證書中的船舶概況與船舶檢驗證書中是否相符。
2、適航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貨船適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客船適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2年;檢查適航證書中的船舶航區與船舶實際航區是否相符。
3、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和400 總噸及以上非油輪應持有《防止油污證書》。檢查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和是否進行了法定的年度檢驗。證書有效期最長為五年,法定年度檢驗應在證書到期日每周年前後三個月內進行。證書應附有附件。
4、船舶噸位證書長期有效;注意檢查《船舶簽證簿》中所填寫的總噸、凈噸與證書所載是否相符。
5、船舶載重線證書:對於船長小於20M的船舶可免除;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法定年度檢驗應在證書到期日每周年前後三個月內進行。
6、乘客定額證書正常情況下,長期有效。臨時乘客定額證書的有效期為一個航次或最長不超過3個月。
7、適拖證書,單程一個航次。
8、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船員適任證書有效期與國籍證書相同;配員證書的航區限制及航線限制是否與適航證書相對應;按證書核對船舶配員情況,應與船員適任證書、簽證報告單一並檢查,要特別對照GMDSS操作員配備和適任證書的航區、噸位、主機功率、用途,確定是否與實船相符及是否滿足適航證書及配員證書中的要求;定線船舶可以按證書後的備注欄中的要求進行檢查;根據船員服務船舶種類、航區、噸位、功率等實際情況查驗船員適任證書是否適任該船舶,重點查驗證書上的限制項目。
9、「符合證明(DOC)」 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年度審核;「安全管理證書(SMC)」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DOC和中間審核。
10、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檢查船舶上次安全檢查日期距今是否已達六個月、是否符合97安檢規則規定不受6個月限制條件、是否連續兩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機構執行的安檢,以確定是否需要檢查;檢查上次檢查報告中是否有缺陷需在本港糾正或已糾正尚未復查的,以確定是否需在本港復查;
11、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還包括:
①海上船舶防止散裝運輸有毒物質污染證書;
②海上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體適裝證書;
③海上船舶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
④內河船舶散裝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
⑤內河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適裝證書等;
⑥應注意查驗船舶實際所載貨物品名在證書附件內是否載明;
⑦水上拖帶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台的適拖證書或相關檢驗證明;
⑧其他相關文書的檢查:如經審核批準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有效的保險文書和證明文件、水上拖帶作業許可證等。
(三)船舶因避風、候潮、補給等原因臨時進港或者航經港區水域的,免於辦理船舶進港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船長或者履行相應職責的船員發生變動;
2、上下旅客;
3、裝卸貨物。
3、拖駁船隊在中途要加解駁船時,加、解的船舶應當申請船舶簽證,拖駁船隊其他船舶不再辦理船舶簽證。
(四)老舊運輸船舶進港簽證:老舊船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中老舊海船和老舊河船。該類船舶除按一般簽證程序執行外,還應交驗船舶營運證(國內航線)或國際航線運輸批准文件(國際航線),符合特別檢驗的船舶,還應核查特別檢驗情況。
(五)持IC卡船舶辦理進港簽證:
1、首次持卡辦理進港簽證時,船舶應攜帶IC卡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規定的資料申請辦理簽證。受理員需校核IC卡內船舶基本信息,並將船舶證書、船舶配員、安全檢查、進出港等信息錄入IC卡。以後辦理簽證時,船舶需提供船舶IC卡、簽證簿、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辦理簽證。
2、注意事項:
(1)如相關船舶信息發生變化時,還應同時提供相關證書或證明文件;
(2)一艘船舶只能持有一張IC卡,如發現船舶同時持有兩張及以上IC卡的,應立即暫扣IC卡,並立即向上級匯報;
(3)船舶IC卡內信息與簽證簿或相關證書信息不一致時,應查明原因,原則上以簽證簿和證書信息為准;
(4)船舶IC卡或IC卡遺失在補卡期間,可按簽證規則規定要求辦理簽證。
(六)進港簽證,申請人應當在船舶抵達後24小時內辦理。船舶抵達前24小時內已經向擬抵達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情況的,進港簽證可以與出港簽證合並辦理。船舶或者其經營人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方式辦理船舶簽證,可以採用電報、電傳、傳真、手機信息、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方式報告船舶進港情況,並在船舶航海(行)日誌內作相應的記載。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船舶名稱、種類、尺度、總噸、吃水、客貨載運情況、擬靠泊地點。
(七)船舶簽證應當由船舶或者其經營人申請辦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經營人申請,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經營人代為申請。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船舶簽證。
(八)對船舶簽證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有懷疑或者接到相關舉報的,由受理員組織現場核查。
(九)船舶簽證數據應按規定錄入相關海事業務管理系統。
(十)進港簽證時,發現船舶存在違法行為的,應按規定程序立案調查處理。
(十一)船舶進港簽證當場辦結。
(十二)受理的材料齊全合格,許可的程序符合規范,受理情況登記清楚。
(十三)印章使用正確、規范,台帳記錄、檔案收集完整。

2、船舶簽證流程是怎麼樣的?

國內航行船舶進港簽證業務流程
一、執法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三十四條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第十六條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

(八)《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九)《關於發布<船舶IC卡管理規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二、崗位職責

受理人負責船舶進港簽證受理、審核,負責有關材料的歸檔、台帳登記等工作,負責有關信息的傳遞。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國內航行船舶進港簽證申請後,應對申請是否屬本機構管轄范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審查,申請材料應包括:

(1)《船舶簽證簿》及《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

(2)船舶電子信息卡(適用的船舶);

(3)船舶國籍證書及復印件;

(4)船舶檢驗證書及復印件;

(5)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復印件;

(6)船員適任證書及復印件;

(7)防止油污證書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和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符合證明副本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及復印件;

(10)船舶港務費繳納或者免於繳納證明;

(11)經批準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適用的船舶);

(12)船舶營運證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

(13) 委託證明及委託人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託時)。

前款第(3)項至第(8)項所列證書信息已經由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簽證簿內記載或者存儲在船舶電子信息卡的,可以免於提交。

2、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並審核。

3、對依法不需要申請或不屬於本機構職權范圍,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在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交申請人,並告知不需要申請或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4、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5、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請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向申請人出具《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

6、對申請人遞交的復印件經審查與原件一致,應在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將原件退回申請人。

(二)審核

1、受理人審核同意後,在船舶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准予簽證的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

2、受理人審核不同意,在船舶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不準予簽證的意見和不予簽證的理由、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

(三)辦理與告知

1、由受理人將船舶簽證簿當場交申請人。

2、受理人發現船舶簽證簿內未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的,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照《船舶簽證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船舶簽證簿內校核並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

3、辦理完畢後,受理人應登記,並及時將相關信息發給現場監管部門/人員。

(四)歸檔

受理人應及時將《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申請材料、《船舶簽證簿》內的《簽證欄頁》等材料進行歸檔。

四、執法主要標准

(一)相關申請材料內容填寫完整、規范。

(二)證書文書審查要點:

1、船舶國籍證書是否合法有效,證書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臨時國籍證書有效期不超過一年;檢查國籍證書中的船舶概況與船舶檢驗證書中是否相符。

2、適航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貨船適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客船適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2年;檢查適航證書中的船舶航區與船舶實際航區是否相符。

3、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和400 總噸及以上非油輪應持有《防止油污證書》。檢查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和是否進行了法定的年度檢驗。證書有效期最長為五年,法定年度檢驗應在證書到期日每周年前後三個月內進行。證書應附有附件。

4、船舶噸位證書長期有效;注意檢查《船舶簽證簿》中所填寫的總噸、凈噸與證書所載是否相符。

5、船舶載重線證書:對於船長小於20M的船舶可免除;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法定年度檢驗應在證書到期日每周年前後三個月內進行。

6、乘客定額證書正常情況下,長期有效。臨時乘客定額證書的有效期為一個航次或最長不超過3個月。

7、適拖證書,單程一個航次。

8、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船員適任證書有效期與國籍證書相同;配員證書的航區限制及航線限制是否與適航證書相對應;按證書核對船舶配員情況,應與船員適任證書、簽證報告單一並檢查,要特別對照GMDSS操作員配備和適任證書的航區、噸位、主機功率、用途,確定是否與實船相符及是否滿足適航證書及配員證書中的要求;定線船舶可以按證書後的備注欄中的要求進行檢查;根據船員服務船舶種類、航區、噸位、功率等實際情況查驗船員適任證書是否適任該船舶,重點查驗證書上的限制項目。

9、「符合證明(DOC)」 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年度審核;「安全管理證書(SMC)」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DOC和中間審核。

10、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檢查船舶上次安全檢查日期距今是否已達六個月、是否符合97安檢規則規定不受6個月限制條件、是否連續兩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機構執行的安檢,以確定是否需要檢查;檢查上次檢查報告中是否有缺陷需在本港糾正或已糾正尚未復查的,以確定是否需在本港復查;

11、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還包括:

①海上船舶防止散裝運輸有毒物質污染證書;

②海上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體適裝證書;

③海上船舶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

④內河船舶散裝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

⑤內河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適裝證書等;

⑥應注意查驗船舶實際所載貨物品名在證書附件內是否載明;

⑦水上拖帶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台的適拖證書或相關檢驗證明;

⑧其他相關文書的檢查:如經審核批準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有效的保險文書和證明文件、水上拖帶作業許可證等。

(三)船舶因避風、候潮、補給等原因臨時進港或者航經港區水域的,免於辦理船舶進港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船長或者履行相應職責的船員發生變動;

2、上下旅客;

3、裝卸貨物。

3、拖駁船隊在中途要加解駁船時,加、解的船舶應當申請船舶簽證,拖駁船隊其他船舶不再辦理船舶簽證。

(四)老舊運輸船舶進港簽證:老舊船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中老舊海船和老舊河船。該類船舶除按一般簽證程序執行外,還應交驗船舶營運證(國內航線)或國際航線運輸批准文件(國際航線),符合特別檢驗的船舶,還應核查特別檢驗情況。

(五)持IC卡船舶辦理進港簽證:

1、首次持卡辦理進港簽證時,船舶應攜帶IC卡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規定的資料申請辦理簽證。受理員需校核IC卡內船舶基本信息,並將船舶證書、船舶配員、安全檢查、進出港等信息錄入IC卡。以後辦理簽證時,船舶需提供船舶IC卡、簽證簿、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辦理簽證。

2、注意事項:

(1)如相關船舶信息發生變化時,還應同時提供相關證書或證明文件;

(2)一艘船舶只能持有一張IC卡,如發現船舶同時持有兩張及以上IC卡的,應立即暫扣IC卡,並立即向上級匯報;

(3)船舶IC卡內信息與簽證簿或相關證書信息不一致時,應查明原因,原則上以簽證簿和證書信息為准;

(4)船舶IC卡或IC卡遺失在補卡期間,可按簽證規則規定要求辦理簽證。

(六)進港簽證,申請人應當在船舶抵達後24小時內辦理。船舶抵達前24小時內已經向擬抵達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情況的,進港簽證可以與出港簽證合並辦理。船舶或者其經營人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方式辦理船舶簽證,可以採用電報、電傳、傳真、手機信息、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方式報告船舶進港情況,並在船舶航海(行)日誌內作相應的記載。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船舶名稱、種類、尺度、總噸、吃水、客貨載運情況、擬靠泊地點。

(七)船舶簽證應當由船舶或者其經營人申請辦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經營人申請,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經營人代為申請。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船舶簽證。

(八)對船舶簽證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有懷疑或者接到相關舉報的,由受理員組織現場核查。

(九)船舶簽證數據應按規定錄入相關海事業務管理系統。

(十)進港簽證時,發現船舶存在違法行為的,應按規定程序立案調查處理。

(十一)船舶進港簽證當場辦結。

(十二)受理的材料齊全合格,許可的程序符合規范,受理情況登記清楚。

(十三)印章使用正確、規范,台帳記錄、檔案收集完整。

五、執法文書和台帳

(一)《船舶簽證簿》(略)

(二)《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略)

(三)《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略)

(四)《船舶簽證簿》內的《簽證欄頁》(略)

國內航行船舶出港簽證業務流程
一、執法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三十四條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第十六條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

(八)《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九)《關於<海上滾裝船舶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執行過程中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函》

(十)《關於發布<船舶IC卡管理規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二、崗位職責

受理人負責船舶出港簽證受理、審核,負責有關材料的歸檔、台帳登記等工作,負責有關信息的傳遞。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國內航行船舶出港簽證申請後,應對申請是否屬本機構管轄范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審查,申請材料應包括:

(1)《船舶簽證簿》及《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

(2)船舶電子信息卡(適用的船舶);

(3)船舶國籍證書及復印件;

(4)船舶檢驗證書及復印件;

(5)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復印件;

(6)船員適任證書及復印件;

(7)防止油污證書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和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符合證明副本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及復印件;

(10)船舶港務費繳納或者免於繳納證明;

(11)經批準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適用的船舶);

(12)船長開航前聲明和車輛安全裝載記錄(適用的船舶);

(13)護航申請書(適用的船舶);

(14)船舶營運證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

(15) 委託證明及委託人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託時)。

前款第(3)項至第(8)項所列證書信息已經由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簽證簿內記載或者存儲在船舶電子信息卡的,可以免於提交。

2、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並審核。

3、對依法不需要申請或不屬於本機構職權范圍,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在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交申請人,並告知不需要申請或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4、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5、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請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向申請人出具《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

6、對申請人遞交的復印件經審查與原件一致,應在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將原件退回申請人。

(二)審核

1、受理人審核同意後,在船舶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准予簽證的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

2、受理人審核不同意,在船舶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不準予簽證的意見和不予簽證的理由、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

(三)辦理與告知

1、由受理人將船舶簽證簿當場交申請人。

2、受理人發現船舶簽證簿內未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的,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照《船舶簽證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船舶簽證簿內校核並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

3、辦理完畢後,受理人應登記,並及時將相關信息發給現場監管部門/人員。。

(四)歸檔

受理人應及時將《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申請材料、《船舶簽證簿》內的《簽證欄頁》等材料進行歸檔。

四、執法主要標准

(一)相關申請材料內容填寫完整、規范。

(二)審查要點:

1、船舶具有齊備、有效的證書、文書和資料;

2、船舶配員符合最低安全配員的要求,船員具備適任資格;

3、船舶狀況符合出港航行、停泊、作業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必要時已按要求制定各項安全和防污染措施或應急預案;

4、載客、載貨符合乘客和裝載技術要求;

5、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裝載情況符合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管理規定;

6、船舶、船隊的尺度和拖帶量符合擬通過的船閘、橋梁、架空設施、淺窄航道的通航規定和要求。需要護航的,已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護航;

7、已按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的要求糾正所存在的缺陷,並已復查合格;

8、已按規定繳納船舶港務費;

9、在本港有違法行為的,已經處理完畢;

10、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強制措施已經依法解除;

11、核動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種類的船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

(三)證書文書審核要點:

1、船舶國籍證書是否合法有效,證書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臨時國籍證書有效期不超過一年;檢查國籍證書中的船舶概況與船舶檢驗證書中是否相符。

2、適航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貨船適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客船適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2年;檢查適航證書中的船舶航區與船舶實際航區是否相符。

3、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和400 總噸及以上非油輪應持有《防止油污證書》。檢查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和是否進行了法定的年度檢驗。證書有效期最長為五年,法定年度檢驗應在證書到期日每周年前後三個月內進行。證書應附有附件。

4、船舶噸位證書長期有效;注意檢查《船舶簽證簿》中所填寫的總噸、凈噸與證書所載是否相符。

5、船舶載重線證書:對於船長小於20M的船舶可免除;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法定年度檢驗應在證書到期日每周年前後三個月內進行。

6、乘客定額證書正常情況下,長期有效。臨時乘客定額證書的有效期為一個航次或最長不超過3個月。

7、適拖證書,單程一個航次。

8、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船員適任證書有效期與國籍證書相同;配員證書的航區限制及航線限制是否與適航證書相對應;按證書核對船舶配員情況,應與船員適任證書、簽證報告單一並檢查,要特別對照GMDSS操作員配備和適任證書的航區、噸位、主機功率、用途,確定是否與實船相符及是否滿足適航證書及配員證書中的要求;定線船舶可以按證書後的備注欄中的要求進行檢查;根據船員服務船舶種類、航區、噸位、功率等實際情況查驗船員適任證書是否適任該船舶,重點查驗證書上的限制項目。

9、「符合證明(DOC)」 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年度審核;「安全管理證書(SMC)」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DOC和中間審核。

10、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檢查船舶上次安全檢查日期距今是否已達六個月、是否符合97安檢規則規定不受6個月限制條件、是否連續兩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機構執行的安檢,以確定是否需要檢查;檢查上次檢查報告中是否有缺陷需在本港糾正或已糾正尚未復查的,以確定是否需在本港復查;

11、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還包括:

①海上船舶防止散裝運輸有毒物質污染證書;

②海上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體適裝證書;

③海上船舶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

④內河船舶散裝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

⑤內河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適裝證書等;

⑥應注意查驗船舶實際所載貨物品名在證書附件內是否載明;

⑦水上拖帶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台的適拖證書或相關檢驗證明;

⑧其他相關文書的檢查:如經審核批準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有效的保險文書和證明文件、水上拖帶作業許可證等。

(四)對已經辦理出港簽證的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出港簽證:

1、船長或者履行相應職責的船員發生變動;

2、船舶結構、有關航行安全的重要設備發生重大變化;

3、改變船舶航行區域、航線;

4、出港簽證辦妥後48小時內未能出港。

(五)船舶由於搶險、救生等緊急事由,不能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船舶簽證的,應當在開航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在任務完成後24小時內補辦船舶簽證。

(六)船舶因避風、候潮、補給等原因臨時進港或者航經港區水域的,免於辦理船舶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船長或者履行相應職責的船員發生變動;

2、上下旅客;

3、裝卸貨物。

(七)拖駁船隊在中途要加解駁船時,加、解的船舶應當申請船舶簽證,拖駁船隊其他船舶不再辦理船舶簽證。

(八)受理員在辦理船舶出港簽證中發現船舶情況可疑的,應及時將該信息傳遞給動態監管部門,發現黑名單上的船舶應將信息傳遞給船舶安全檢查部門。

(九)對船舶簽證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有懷疑或者接到相關舉報的,由受理員組織現場核查。

(十)按規定現場辦理滾裝客船的出港簽證,應注意收存《船長開航前聲明》與《滾裝船舶車輛安全裝載記錄》。在辦理滾裝貨船出港簽證時,應當登輪檢查搭載的乘客(包括車輛駕駛員)數量,使其不超過11人。滾裝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或者限期糾正;開航前仍未糾正影響航行安全的,不得為其辦理出港簽證手續:

1、不符合安全適航條件;

2、船員不符合有關要求;

3、滾裝貨船載客不符合要求的;

4、沒有按照安全管理體系進行有效運轉;

5、未按《海船船員值班規則》實施值班;

6、法律、行政法規和交通部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得辦理出港簽證的情形。

(十一)老舊運輸船舶出港簽證:老舊船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中老舊海船和老舊河船。該類船舶除按一般簽證程序執行外,還應交驗船舶營運證(國內航線)或國際航線運輸批准文件(國際航線),符合特別檢驗的船舶,還應核查特別檢驗情況。

(十二)持IC卡船舶辦理出港簽證

1、首次持卡辦理出港簽證時,船舶應攜帶IC卡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規定的資料申請辦理簽證。受理員需校核IC卡內船舶基本信息,並將船舶證書、船舶配員、安全檢查、進出港等信息錄入IC卡。以後辦理簽證時,船舶需提供船舶IC卡、簽證簿、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辦理簽證。

2、注意事項:

(1)如相關船舶信息發生變化時,還應同時提供相關證書或證明文件;

(2)一艘船舶只能持有一張IC卡,如發現船舶同時持有兩張及以上IC卡的,應立即暫扣IC卡,並立即向上級匯報;

(3)船舶IC卡內信息與簽證簿或相關證書信息不一致時,應查明原因,原則上以簽證簿和證書信息為准;

(4)船舶IC卡或IC卡遺失在補卡期間,可按簽證規則規定要求辦理簽證。

(十三)出港簽證,申請人應當在船舶開航前24小時內辦理。船舶抵港前24小時內已經向擬抵達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情況的,出港簽證可以與進港簽證合並辦理。船舶或者其經營人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方式辦理船舶簽證。

(十四)船舶簽證應當由船舶或者其經營人申請辦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經營人申請,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經營人代為申請。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船舶簽證。

(十五)船舶簽證數據應按規定錄入相關海事業務管理系統。

(十六)出港簽證時,對出港船舶進行必要的氣象海況安全提醒。

(十七)船舶出港簽證當場辦結。

(十八)受理的材料齊全合格,許可的程序符合規范,受理情況登記清楚。

(十九)印章使用正確、規范,台帳記錄、檔案收集完整。

五、執法文書和台帳

(一)《船舶簽證簿》(略)

(二)《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略)

(三)《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略)

(四)《船舶簽證簿》內的《簽證欄頁》(略)

3、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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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內貿船舶怎麼簽證 流程是什麼,還有報港怎麼回事

進港前得到得到的靠泊計劃,在錨地時將所有的入行手續備妥,報備給交通管制,這個過程就是報港。
國內航行船舶進港簽證業務流程
一、執法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三十四條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第十六條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
(八)《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九)《關於發布<船舶IC卡管理規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二、崗位職責
受理人負責船舶進港簽證受理、審核,負責有關材料的歸檔、台帳登記等工作,負責有關信息的傳遞。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國內航行船舶進港簽證申請後,應對申請是否屬本機構管轄范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審查,申請材料應包括:
(1)《船舶簽證簿》及《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
(2)船舶電子信息卡(適用的船舶);
(3)船舶國籍證書及復印件;
(4)船舶檢驗證書及復印件;
(5)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復印件;
(6)船員適任證書及復印件;
(7)防止油污證書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和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符合證明副本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及復印件;
(10)船舶港務費繳納或者免於繳納證明;
(11)經批準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適用的船舶);
(12)船舶營運證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
(13) 委託證明及委託人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託時)。
前款第(3)項至第(8)項所列證書信息已經由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簽證簿內記載或者存儲在船舶電子信息卡的,可以免於提交。
2、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並審核。
3、對依法不需要申請或不屬於本機構職權范圍,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在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交申請人,並告知不需要申請或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4、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5、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請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向申請人出具《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
6、對申請人遞交的復印件經審查與原件一致,應在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將原件退回申請人。
(二)審核
1、受理人審核同意後,在船舶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准予簽證的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
2、受理人審核不同意,在船舶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不準予簽證的意見和不予簽證的理由、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
(三)辦理與告知
1、由受理人將船舶簽證簿當場交申請人。
2、受理人發現船舶簽證簿內未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的,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照《船舶簽證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船舶簽證簿內校核並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

3、辦理完畢後,受理人應登記,並及時將相關信息發給現場監管部門/人員。
(四)歸檔
受理人應及時將《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申請材料、《船舶簽證簿》內的《簽證欄頁》等材料進行歸檔。
四、執法主要標准
(一)相關申請材料內容填寫完整、規范。
(二)證書文書審查要點:
1、船舶國籍證書是否合法有效,證書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臨時國籍證書有效期不超過一年;檢查國籍證書中的船舶概況與船舶檢驗證書中是否相符。
2、適航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貨船適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客船適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2年;檢查適航證書中的船舶航區與船舶實際航區是否相符。
3、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和400 總噸及以上非油輪應持有《防止油污證書》。檢查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和是否進行了法定的年度檢驗。證書有效期最長為五年,法定年度檢驗應在證書到期日每周年前後三個月內進行。證書應附有附件。
4、船舶噸位證書長期有效;注意檢查《船舶簽證簿》中所填寫的總噸、凈噸與證書所載是否相符。
5、船舶載重線證書:對於船長小於20M的船舶可免除;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法定年度檢驗應在證書到期日每周年前後三個月內進行。
6、乘客定額證書正常情況下,長期有效。臨時乘客定額證書的有效期為一個航次或最長不超過3個月。
7、適拖證書,單程一個航次。
8、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船員適任證書有效期與國籍證書相同;配員證書的航區限制及航線限制是否與適航證書相對應;按證書核對船舶配員情況,應與船員適任證書、簽證報告單一並檢查,要特別對照GMDSS操作員配備和適任證書的航區、噸位、主機功率、用途,確定是否與實船相符及是否滿足適航證書及配員證書中的要求;定線船舶可以按證書後的備注欄中的要求進行檢查;根據船員服務船舶種類、航區、噸位、功率等實際情況查驗船員適任證書是否適任該船舶,重點查驗證書上的限制項目。
9、「符合證明(DOC)」 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年度審核;「安全管理證書(SMC)」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DOC和中間審核。
10、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檢查船舶上次安全檢查日期距今是否已達六個月、是否符合97安檢規則規定不受6個月限制條件、是否連續兩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機構執行的安檢,以確定是否需要檢查;檢查上次檢查報告中是否有缺陷需在本港糾正或已糾正尚未復查的,以確定是否需在本港復查;
11、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還包括:
①海上船舶防止散裝運輸有毒物質污染證書;
②海上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體適裝證書;
③海上船舶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
④內河船舶散裝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
⑤內河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適裝證書等;
⑥應注意查驗船舶實際所載貨物品名在證書附件內是否載明;
⑦水上拖帶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台的適拖證書或相關檢驗證明;
⑧其他相關文書的檢查:如經審核批準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有效的保險文書和證明文件、水上拖帶作業許可證等。
(三)船舶因避風、候潮、補給等原因臨時進港或者航經港區水域的,免於辦理船舶進港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船長或者履行相應職責的船員發生變動;
2、上下旅客;
3、裝卸貨物。
3、拖駁船隊在中途要加解駁船時,加、解的船舶應當申請船舶簽證,拖駁船隊其他船舶不再辦理船舶簽證。

(四)老舊運輸船舶進港簽證:老舊船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中老舊海船和老舊河船。該類船舶除按一般簽證程序執行外,還應交驗船舶營運證(國內航線)或國際航線運輸批准文件(國際航線),符合特別檢驗的船舶,還應核查特別檢驗情況。
(五)持IC卡船舶辦理進港簽證:
1、首次持卡辦理進港簽證時,船舶應攜帶IC卡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規定的資料申請辦理簽證。受理員需校核IC卡內船舶基本信息,並將船舶證書、船舶配員、安全檢查、進出港等信息錄入IC卡。以後辦理簽證時,船舶需提供船舶IC卡、簽證簿、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辦理簽證。
2、注意事項:
(1)如相關船舶信息發生變化時,還應同時提供相關證書或證明文件;
(2)一艘船舶只能持有一張IC卡,如發現船舶同時持有兩張及以上IC卡的,應立即暫扣IC卡,並立即向上級匯報;
(3)船舶IC卡內信息與簽證簿或相關證書信息不一致時,應查明原因,原則上以簽證簿和證書信息為准;
(4)船舶IC卡或IC卡遺失在補卡期間,可按簽證規則規定要求辦理簽證。
(六)進港簽證,申請人應當在船舶抵達後24小時內辦理。船舶抵達前24小時內已經向擬抵達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情況的,進港簽證可以與出港簽證合並辦理。船舶或者其經營人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方式辦理船舶簽證,可以採用電報、電傳、傳真、手機信息、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方式報告船舶進港情況,並在船舶航海(行)日誌內作相應的記載。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船舶名稱、種類、尺度、總噸、吃水、客貨載運情況、擬靠泊地點。
(七)船舶簽證應當由船舶或者其經營人申請辦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經營人申請,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經營人代為申請。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船舶簽證。
(八)對船舶簽證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有懷疑或者接到相關舉報的,由受理員組織現場核查。
(九)船舶簽證數據應按規定錄入相關海事業務管理系統。
(十)進港簽證時,發現船舶存在違法行為的,應按規定程序立案調查處理。
(十一)船舶進港簽證當場辦結。
(十二)受理的材料齊全合格,許可的程序符合規范,受理情況登記清楚。
(十三)印章使用正確、規范,台帳記錄、檔案收集完整。
五、執法文書和台帳
(一)《船舶簽證簿》(略)
(二)《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略)
(三)《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略)
(四)《船舶簽證簿》內的《簽證欄頁》(略)
國內航行船舶出港簽證業務流程
一、執法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三十四條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第十六條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
(八)《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九)《關於<海上滾裝船舶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執行過程中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函》
(十)《關於發布<船舶IC卡管理規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二、崗位職責
受理人負責船舶出港簽證受理、審核,負責有關材料的歸檔、台帳登記等工作,負責有關信息的傳遞。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國內航行船舶出港簽證申請後,應對申請是否屬本機構管轄范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審查,申請材料應包括:
(1)《船舶簽證簿》及《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
(2)船舶電子信息卡(適用的船舶);
(3)船舶國籍證書及復印件;
(4)船舶檢驗證書及復印件;
(5)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復印件;
(6)船員適任證書及復印件;
(7)防止油污證書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和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符合證明副本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及復印件;
(10)船舶港務費繳納或者免於繳納證明;
(11)經批準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適用的船舶);
(12)船長開航前聲明和車輛安全裝載記錄(適用的船舶);
(13)護航申請書(適用的船舶);
(14)船舶營運證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
(15) 委託證明及委託人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託時)。
前款第(3)項至第(8)項所列證書信息已經由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簽證簿內記載或者存儲在船舶電子信息卡的,可以免於提交。
2、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並審核。
3、對依法不需要申請或不屬於本機構職權范圍,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在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交申請人,並告知不需要申請或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4、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5、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請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向申請人出具《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
6、對申請人遞交的復印件經審查與原件一致,應在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將原件退回申請人。
(二)審核
1、受理人審核同意後,在船舶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准予簽證的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
2、受理人審核不同意,在船舶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不準予簽證的意見和不予簽證的理由、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
(三)辦理與告知
1、由受理人將船舶簽證簿當場交申請人。
2、受理人發現船舶簽證簿內未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的,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照《船舶簽證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船舶簽證簿內校核並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
3、辦理完畢後,受理人應登記,並及時將相關信息發給現場監管部門/人員。。
(四)歸檔
受理人應及時將《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申請材料、《船舶簽證簿》內的《簽證欄頁》等材料進行歸檔。
四、執法主要標准
(一)相關申請材料內容填寫完整、規范。
(二)審查要點:
1、船舶具有齊備、有效的證書、文書和資料;
2、船舶配員符合最低安全配員的要求,船員具備適任資格;
3、船舶狀況符合出港航行、停泊、作業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必要時已按要求制定各項安全和防污染措施或應急預案;
4、載客、載貨符合乘客和裝載技術要求;
5、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裝載情況符合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管理規定;

6、船舶、船隊的尺度和拖帶量符合擬通過的船閘、橋梁、架空設施、淺窄航道的通航規定和要求。需要護航的,已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護航;
7、已按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的要求糾正所存在的缺陷,並已復查合格;
8、已按規定繳納船舶港務費;
9、在本港有違法行為的,已經處理完畢;
10、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強制措施已經依法解除;
11、核動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種類的船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
(三)證書文書審核要點:
1、船舶國籍證書是否合法有效,證書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臨時國籍證書有效期不超過一年;檢查國籍證書中的船舶概況與船舶檢驗證書中是否相符。
2、適航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貨船適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客船適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2年;檢查適航證書中的船舶航區與船舶實際航區是否相符。
3、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和400 總噸及以上非油輪應持有《防止油污證書》。檢查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和是否進行了法定的年度檢驗。證書有效期最長為五年,法定年度檢驗應在證書到期日每周年前後三個月內進行。證書應附有附件。
4、船舶噸位證書長期有效;注意檢查《船舶簽證簿》中所填寫的總噸、凈噸與證書所載是否相符。
5、船舶載重線證書:對於船長小於20M的船舶可免除;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法定年度檢驗應在證書到期日每周年前後三個月內進行。
6、乘客定額證書正常情況下,長期有效。臨時乘客定額證書的有效期為一個航次或最長不超過3個月。
7、適拖證書,單程一個航次。
8、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船員適任證書有效期與國籍證書相同;配員證書的航區限制及航線限制是否與適航證書相對應;按證書核對船舶配員情況,應與船員適任證書、簽證報告單一並檢查,要特別對照GMDSS操作員配備和適任證書的航區、噸位、主機功率、用途,確定是否與實船相符及是否滿足適航證書及配員證書中的要求;定線船舶可以按證書後的備注欄中的要求進行檢查;根據船員服務船舶種類、航區、噸位、功率等實際情況查驗船員適任證書是否適任該船舶,重點查驗證書上的限制項目。
9、「符合證明(DOC)」 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年度審核;「安全管理證書(SMC)」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DOC和中間審核。
10、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檢查船舶上次安全檢查日期距今是否已達六個月、是否符合97安檢規則規定不受6個月限制條件、是否連續兩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機構執行的安檢,以確定是否需要檢查;檢查上次檢查報告中是否有缺陷需在本港糾正或已糾正尚未復查的,以確定是否需在本港復查;
11、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還包括:
①海上船舶防止散裝運輸有毒物質污染證書;
②海上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體適裝證書;
③海上船舶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
④內河船舶散裝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
⑤內河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適裝證書等;
⑥應注意查驗船舶實際所載貨物品名在證書附件內是否載明;
⑦水上拖帶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台的適拖證書或相關檢驗證明;
⑧其他相關文書的檢查:如經審核批準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有效的保險文書和證明文件、水上拖帶作業許可證等。
(四)對已經辦理出港簽證的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出港簽證:
1、船長或者履行相應職責的船員發生變動;
2、船舶結構、有關航行安全的重要設備發生重大變化;
3、改變船舶航行區域、航線;
4、出港簽證辦妥後48小時內未能出港。
(五)船舶由於搶險、救生等緊急事由,不能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船舶簽證的,應當在開航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在任務完成後24小時內補辦船舶簽證。
(六)船舶因避風、候潮、補給等原因臨時進港或者航經港區水域的,免於辦理船舶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船長或者履行相應職責的船員發生變動;
2、上下旅客;
3、裝卸貨物。
(七)拖駁船隊在中途要加解駁船時,加、解的船舶應當申請船舶簽證,拖駁船隊其他船舶不再辦理船舶簽證。
(八)受理員在辦理船舶出港簽證中發現船舶情況可疑的,應及時將該信息傳遞給動態監管部門,發現黑名單上的船舶應將信息傳遞給船舶安全檢查部門。
(九)對船舶簽證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有懷疑或者接到相關舉報的,由受理員組織現場核查。
(十)按規定現場辦理滾裝客船的出港簽證,應注意收存《船長開航前聲明》與《滾裝船舶車輛安全裝載記錄》。在辦理滾裝貨船出港簽證時,應當登輪檢查搭載的乘客(包括車輛駕駛員)數量,使其不超過11人。滾裝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或者限期糾正;開航前仍未糾正影響航行安全的,不得為其辦理出港簽證手續:
1、不符合安全適航條件;
2、船員不符合有關要求;
3、滾裝貨船載客不符合要求的;
4、沒有按照安全管理體系進行有效運轉;
5、未按《海船船員值班規則》實施值班;
6、法律、行政法規和交通部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得辦理出港簽證的情形。
(十一)老舊運輸船舶出港簽證:老舊船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中老舊海船和老舊河船。該類船舶除按一般簽證程序執行外,還應交驗船舶營運證(國內航線)或國際航線運輸批准文件(國際航線),符合特別檢驗的船舶,還應核查特別檢驗情況。
(十二)持IC卡船舶辦理出港簽證
1、首次持卡辦理出港簽證時,船舶應攜帶IC卡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規定的資料申請辦理簽證。受理員需校核IC卡內船舶基本信息,並將船舶證書、船舶配員、安全檢查、進出港等信息錄入IC卡。以後辦理簽證時,船舶需提供船舶IC卡、簽證簿、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辦理簽證。
2、注意事項:
(1)如相關船舶信息發生變化時,還應同時提供相關證書或證明文件;
(2)一艘船舶只能持有一張IC卡,如發現船舶同時持有兩張及以上IC卡的,應立即暫扣IC卡,並立即向上級匯報;
(3)船舶IC卡內信息與簽證簿或相關證書信息不一致時,應查明原因,原則上以簽證簿和證書信息為准;
(4)船舶IC卡或IC卡遺失在補卡期間,可按簽證規則規定要求辦理簽證。
(十三)出港簽證,申請人應當在船舶開航前24小時內辦理。船舶抵港前24小時內已經向擬抵達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情況的,出港簽證可以與進港簽證合並辦理。船舶或者其經營人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方式辦理船舶簽證。
(十四)船舶簽證應當由船舶或者其經營人申請辦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經營人申請,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經營人代為申請。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船舶簽證。
(十五)船舶簽證數據應按規定錄入相關海事業務管理系統。
(十六)出港簽證時,對出港船舶進行必要的氣象海況安全提醒。
(十七)船舶出港簽證當場辦結。
(十八)受理的材料齊全合格,許可的程序符合規范,受理情況登記清楚。
(十九)印章使用正確、規范,台帳記錄、檔案收集完整。
五、執法文書和台帳
(一)《船舶簽證簿》(略)
(二)《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略)
(三)《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略)
(四)《船舶簽證簿》內的《簽證欄頁》(略)
參考資料: http://www.npmsa.gov.cn/E_ReadNews.asp?NewsID=232

5、船舶違規進出港未簽證

進港前得到得到的靠泊計劃,在錨地時將所有的入行手續備妥,報備給交通管制,這個過程就是報港。國內航行船舶進港簽證業務流程一、執法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三十四條(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第十六條(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八)《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九)《關於發布和的通知》二、崗位職責受理人負責船舶進港簽證受理、審核,負責有關材料的歸檔、台帳登記等工作,負責有關信息的傳遞。三、工作流程(一)受理1、受理人收到國內航行船舶進港簽證申請後,應對申請是否屬本機構管轄范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審查,申請材料應包括:(1)《船舶簽證簿》及《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2)船舶電子信息卡(適用的船舶);(3)船舶國籍證書及復印件;(4)船舶檢驗證書及復印件;(5)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復印件;(6)船員適任證書及復印件;(7)防止油污證書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8)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和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符合證明副本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9)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及復印件;(10)船舶港務費繳納或者免於繳納證明;(11)經批準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適用的船舶);(12)船舶營運證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13)委託證明及委託人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託時)。前款第(3)項至第(8)項所列證書信息已經由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簽證簿內記載或者存儲在船舶電子信息卡的,可以免於提交。2、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並審核。3、對依法不需要申請或不屬於本機構職權范圍,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在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交申請人,並告知不需要申請或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4、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5、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請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向申請人出具《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6、對申請人遞交的復印件經審查與原件一致,應在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將原件退回申請人。(二)審核1、受理人審核同意後,在船舶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准予簽證的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2、受理人審核不同意,在船舶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不準予簽證的意見和不予簽證的理由、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三)與告知1、由受理人將船舶簽證簿當場交申請人。2、受理人發現船舶簽證簿內未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的,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照《船舶簽證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船舶簽證簿內校核並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3、完畢後,受理人應登記,並及時將相關信息發給現場監管部門/人員。(四)歸檔受理人應及時將《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申請材料、《船舶簽證簿》內的《簽證欄頁》等材料進行歸檔。四、執法主要標准(一)相關申請材料內容填寫完整、規范。(二)證書文書審查要點:1、船舶國籍證書是否合法有效,證書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臨時國籍證書有效期不超過一年;檢查國籍證書中的船舶概況與船舶檢驗證書中是否相符。2、適航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貨船適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客船適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2年;檢查適航證書中的船舶航區與船舶實際航區是否相符。3、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和400總噸及以上非油輪應持有《防止油污證書》。檢查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和是否進行了法定的年度檢驗。證書有效期最長為五年,法定年度檢驗應在證書到期日每周年前後三個月內進行。證書應附有附件。4、船舶噸位證書長期有效;注意檢查《船舶簽證簿》中所填寫的總噸、凈噸與證書所載是否相符。5、船舶載重線證書:對於船長小於20M的船舶可免除;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法定年度檢驗應在證書到期日每周年前後三個月內進行。6、乘客定額證書正常情況下,長期有效。臨時乘客定額證書的有效期為一個航次或最長不超過3個月。7、適拖證書,單程一個航次。8、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船員適任證書有效期與國籍證書相同;配員證書的航區限制及航線限制是否與適航證書相對應;按證書核對船舶配員情況,應與船員適任證書、簽證報告單一並檢查,要特別對照GMDSS操作員配備和適任證書的航區、噸位、主機功率、用途,確定是否與實船相符及是否滿足適航證書及配員證書中的要求;定線船舶可以按證書後的備注欄中的要求進行檢查;根據船員服務船舶種類、航區、噸位、功率等實際情況查驗船員適任證書是否適任該船舶,重點查驗證書上的限制項目。9、「符合證明(DOC)」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年度審核;「安全管理證書(SMC)」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DOC和中間審核。10、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檢查船舶上次安全檢查日期距今是否已達六個月、是否符合97安檢規則規定不受6個月限制條件、是否連續兩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機構執行的安檢,以確定是否需要檢查;檢查上次檢查報告中是否有缺陷需在本港糾正或已糾正尚未復查的,以確定是否需在本港復查;11、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還包括:①海上船舶防止散裝運輸有毒物質污染證書;②海上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體適裝證書;③海上船舶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④內河船舶散裝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⑤內河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適裝證書等;⑥應注意查驗船舶實際所載貨物品名在證書附件內是否載明;⑦水上拖帶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台的適拖證書或相關檢驗證明;⑧其他相關文書的檢查:如經審核批準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有效的保險文書和證明文件、水上拖帶作業許可證等。(三)船舶因避風、候潮、補給等原因臨時進港或者航經港區水域的,免於船舶進港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船長或者履行相應職責的船員發生變動;2、上下旅客;3、裝卸貨物。3、拖駁船隊在中途要加解駁船時,加、解的船舶應當申請船舶簽證,拖駁船隊其他船舶不再船舶簽證。(四)老舊運輸船舶進港簽證:老舊船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中老舊海船和老舊河船。該類船舶除按一般簽證程序執行外,還應交驗船舶營運證(國內航線)或國際航線運輸批准文件(國際航線),符合特別檢驗的船舶,還應核查特別檢驗情況。(五)持IC卡船舶進港簽證:1、首次持卡進港簽證時,船舶應攜帶IC卡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規定的資料申請簽證。受理員需校核IC卡內船舶基本信息,並將船舶證書、船舶配員、安全檢查、進出港等信息錄入IC卡。以後簽證時,船舶需提供船舶IC卡、簽證簿、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簽證。2、注意事項:(1)如相關船舶信息發生變化時,還應同時提供相關證書或證明文件;(2)一艘船舶只能持有一張IC卡,如發現船舶同時持有兩張及以上IC卡的,應立即暫扣IC卡,並立即向上級匯報;(3)船舶IC卡內信息與簽證簿或相關證書信息不一致時,應查明原因,原則上以簽證簿和證書信息為准;(4)船舶IC卡或IC卡遺失在補卡期間,可按簽證規則規定要求簽證。(六)進港簽證,申請人應當在船舶抵達後24小時內。船舶抵達前24小時內已經向擬抵達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情況的,進港簽證可以與出港簽證合並。船舶或者其經營人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方式船舶簽證,可以採用電報、電傳、傳真、手機信息、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方式報告船舶進港情況,並在船舶航海(行)日誌內作相應的記載。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船舶名稱、種類、尺度、總噸、吃水、客貨載運情況、擬靠泊地點。(七)船舶簽證應當由船舶或者其經營人申請。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經營人申請,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經營人代為申請。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船舶簽證。(八)對船舶簽證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有懷疑或者接到相關舉報的,由受理員組織現場核查。(九)船舶簽證數據應按規定錄入相關海事業務管理系統。(十)進港簽證時,發現船舶存在違法行為的,應按規定程序立案調查處理。(十一)船舶進港簽證當場結。(十二)受理的材料齊全合格,許可的程序符合規范,受理情況登記清楚。(十三)印章使用正確、規范,台帳記錄、檔案收集完整。五、執法文書和台帳(一)《船舶簽證簿》(略)(二)《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略)(三)《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略)(四)《船舶簽證簿》內的《簽證欄頁》(略)國內航行船舶出港簽證業務流程一、執法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三十四條(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第十六條(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八)《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九)《關於執行過程中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函》(十)《關於發布和的通知》二、崗位職責受理人負責船舶出港簽證受理、審核,負責有關材料的歸檔、台帳登記等工作,負責有關信息的傳遞。三、工作流程(一)受理1、受理人收到國內航行船舶出港簽證申請後,應對申請是否屬本機構管轄范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審查,申請材料應包括:(1)《船舶簽證簿》及《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2)船舶電子信息卡(適用的船舶);(3)船舶國籍證書及復印件;(4)船舶檢驗證書及復印件;(5)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復印件;(6)船員適任證書及復印件;(7)防止油污證書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8)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和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符合證明副本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9)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及復印件;(10)船舶港務費繳納或者免於繳納證明;(11)經批準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適用的船舶);(12)船長開航前聲明和車輛安全裝載記錄(適用的船舶);(13)護航申請書(適用的船舶);(14)船舶營運證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15)委託證明及委託人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託時)。前款第(3)項至第(8)項所列證書信息已經由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簽證簿內記載或者存儲在船舶電子信息卡的,可以免於提交。2、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並審核。3、對依法不需要申請或不屬於本機構職權范圍,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在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交申請人,並告知不需要申請或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4、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5、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請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向申請人出具《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6、對申請人遞交的復印件經審查與原件一致,應在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將原件退回申請人。(二)審核1、受理人審核同意後,在船舶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准予簽證的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2、受理人審核不同意,在船舶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不準予簽證的意見和不予簽證的理由、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三)與告知1、由受理人將船舶簽證簿當場交申請人。2、受理人發現船舶簽證簿內未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的,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照《船舶簽證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船舶簽證簿內校核並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3、完畢後,受理人應登記,並及時將相關信息發給現場監管部門/人員。。(四)歸檔受理人應及時將《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申請材料、《船舶簽證簿》內的《簽證欄頁》等材料進行歸檔。四、執法主要標准(一)相關申請材料內容填寫完整、規范。(二)審查要點:1、船舶具有齊備、有效的證書、文書和資料;2、船舶配員符合最低安全配員的要求,船員具備適任資格;3、船舶狀況符合出港航行、停泊、作業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必要時已按要求制定各項安全和防污染措施或應急預案;4、載客、載貨符合乘客和裝載技術要求;5、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裝載情況符合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管理規定;6、船舶、船隊的尺度和拖帶量符合擬通過的船閘、橋梁、架空設施、淺窄航道的通航規定和要求。需要護航的,已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護航;7、已按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的要求糾正所存在的缺陷,並已復查合格;8、已按規定繳納船舶港務費;9、在本港有違法行為的,已經處理完畢;10、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強制措施已經依法解除;11、核動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種類的船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三)證書文書審核要點:1、船舶國籍證書是否合法有效,證書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臨時國籍證書有效期不超過一年;檢查國籍證書中的船舶概況與船舶檢驗證書中是否相符。2、適航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貨船適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客船適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2年;檢查適航證書中的船舶航區與船舶實際航區是否相符。3、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和400總噸及以上非油輪應持有《防止油污證書》。檢查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和是否進行了法定的年度檢驗。證書有效期最長為五年,法定年度檢驗應在證書到期日每周年前後三個月內進行。證書應附有附件。4、船舶噸位證書長期有效;注意檢查《船舶簽證簿》中所填寫的總噸、凈噸與證書所載是否相符。5、船舶載重線證書:對於船長小於20M的船舶可免除;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法定年度檢驗應在證書到期日每周年前後三個月內進行。6、乘客定額證書正常情況下,長期有效。臨時乘客定額證書的有效期為一個航次或最長不超過3個月。7、適拖證書,單程一個航次。8、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船員適任證書有效期與國籍證書相同;配員證書的航區限制及航線限制是否與適航證書相對應;按證書核對船舶配員情況,應與船員適任證書、簽證報告單一並檢查,要特別對照GMDSS操作員配備和適任證書的航區、噸位、主機功率、用途,確定是否與實船相符及是否滿足適航證書及配員證書中的要求;定線船舶可以按證書後的備注欄中的要求進行檢查;根據船員服務船舶種類、航區、噸位、功率等實際情況查驗船員適任證書是否適任該船舶,重點查驗證書上的限制項目。9、「符合證明(DOC)」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年度審核;「安全管理證書(SMC)」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DOC和中間審核。10、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檢查船舶上次安全檢查日期距今是否已達六個月、是否符合97安檢規則規定不受6個月限制條件、是否連續兩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機構執行的安檢,以確定是否需要檢查;檢查上次檢查報告中是否有缺陷需在本港糾正或已糾正尚未復查的,以確定是否需在本港復查;11、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還包括:①海上船舶防止散裝運輸有毒物質污染證書;②海上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體適裝證書;③海上船舶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④內河船舶散裝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⑤內河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適裝證書等;⑥應注意查驗船舶實際所載貨物品名在證書附件內是否載明;⑦水上拖帶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台的適拖證書或相關檢驗證明;⑧其他相關文書的檢查:如經審核批準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有效的保險文書和證明文件、水上拖帶作業許可證等。(四)對已經出港簽證的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出港簽證:1、船長或者履行相應職責的船員發生變動;2、船舶結構、有關航行安全的重要設備發生重大變化;3、改變船舶航行區域、航線;4、出港簽證妥後48小時內未能出港。(五)船舶由於搶險、救生等緊急事由,不能按照規定程序船舶簽證的,應當在開航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在任務完成後24小時內補船舶簽證。(六)船舶因避風、候潮、補給等原因臨時進港或者航經港區水域的,免於船舶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船長或者履行相應職責的船員發生變動;2、上下旅客;3、裝卸貨物。(七)拖駁船隊在中途要加解駁船時,加、解的船舶應當申請船舶簽證,拖駁船隊其他船舶不再船舶簽證。(八)受理員在船舶出港簽證中發現船舶情況可疑的,應及時將該信息傳遞給動態監管部門,發現黑名單上的船舶應將信息傳遞給船舶安全檢查部門。(九)對船舶簽證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有懷疑或者接到相關舉報的,由受理員組織現場核查。(十)按規定現場滾裝客船的出港簽證,應注意收存《船長開航前聲明》與《滾裝船舶車輛安全裝載記錄》。在滾裝貨船出港簽證時,應當登輪檢查搭載的乘客(包括車輛駕駛員)數量,使其不超過11人。滾裝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或者限期糾正;開航前仍未糾正影響航行安全的,不得為其出港簽證手續:1、不符合安全適航條件;2、船員不符合有關要求;3、滾裝貨船載客不符合要求的;4、沒有按照安全管理體系進行有效運轉;5、未按《海船船員值班規則》實施值班;6、法律、行政法規和交通部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得出港簽證的情形。(十一)老舊運輸船舶出港簽證:老舊船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中老舊海船和老舊河船。該類船舶除按一般簽證程序執行外,還應交驗船舶營運證(國內航線)或國際航線運輸批准文件(國際航線),符合特別檢驗的船舶,還應核查特別檢驗情況。(十二)持IC卡船舶出港簽證1、首次持卡出港簽證時,船舶應攜帶IC卡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規定的資料申請簽證。受理員需校核IC卡內船舶基本信息,並將船舶證書、船舶配員、安全檢查、進出港等信息錄入IC卡。以後簽證時,船舶需提供船舶IC卡、簽證簿、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簽證。2、注意事項:(1)如相關船舶信息發生變化時,還應同時提供相關證書或證明文件;(2)一艘船舶只能持有一張IC卡,如發現船舶同時持有兩張及以上IC卡的,應立即暫扣IC卡,並立即向上級匯報;(3)船舶IC卡內信息與簽證簿或相關證書信息不一致時,應查明原因,原則上以簽證簿和證書信息為准;(4)船舶IC卡或IC卡遺失在補卡期間,可按簽證規則規定要求簽證。(十三)出港簽證,申請人應當在船舶開航前24小時內。船舶抵港前24小時內已經向擬抵達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情況的,出港簽證可以與進港簽證合並。船舶或者其經營人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方式船舶簽證。(十四)船舶簽證應當由船舶或者其經營人申請。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經營人申請,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經營人代為申請。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船舶簽證。(十五)船舶簽證數據應按規定錄入相關海事業務管理系統。(十六)出港簽證時,對出港船舶進行必要的氣象海況安全提醒。(十七)船舶出港簽證當場結。(十八)受理的材料齊全合格,許可的程序符合規范,受理情況登記清楚。(十九)印章使用正確、規范,台帳記錄、檔案收集完整。五、執法文書和台帳(一)《船舶簽證簿》(略)(二)《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略)(三)《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略)(四)《船舶簽證簿》內的《簽證欄頁》(略)參考資料:/E_ReadNews.asp?NewsID=232

6、船舶取消簽證在什麼時侯

交通運輸部8月1日起擬取消船舶簽證
發布時間:2014-07-14 16:23
在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說白了,
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簽證簿; (二)船舶電子信息卡(適用的船舶); (三)船舶國籍證書; (四)船舶檢驗證書; (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六)船員適任證書; 。就需收取港務費。等證書辦理齊全船員登記入緒後再進行簽證。這是上海海事局繼電子報港成功實施後。
採用電話、傳真、網路等遠程電子數據傳遞方式完成數據採集、數據識別、數據審批、數據反饋過程進行海事業務受理的一種新模式, 。07年新的簽證規則規定: 船舶抵港前已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情況的, :出港簽證辦妥後48小時未能出港,船舶簽證是行政許可行為 行政許可行為, 3、簽證時必須有繳納規費的費單或免予繳納的證明。
經依法審查,進出港簽證可以合並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船舶電子簽證,一、公路管理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4、《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規定》(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
據介紹,
此路本不是你來, CAPTAIN WANG。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需要重新申請出港簽證。
開此路有你在,1、不管簽證不簽證都需要交納海事部門的港務費;外籍船舶到港有發生裝卸貨,船舶或者其經營人申請辦理航次船舶簽證,大哥,簽證簿是記載船舶進出港簽證信息的法定文書,就是改變原有人工現場受理船舶簽證模式,留下買路財。想打此路過, 2、證書不全或者過期等情況下只繳費不簽證,就是用條例想方設法強車主的錢。
國內航行船舶進港簽證業務流程 一、執法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三十四條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財綜[2012]97號文件里規定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徵的與船舶相關的只有:船舶停泊費(各省區市)這一項。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
船舶進出港口應當辦理簽證。2013年8月1日還沒到呢~~~~ 關於船舶收費的,

7、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定在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應該是200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

8、海事能給上協查與黑名單的船舶簽證嗎

海事不給上協查與黑名單的船舶辦理簽證。
「黑名單」,即「重點跟蹤船舶名單」,是對有嚴重違法行為的船舶的監管措施。對列入「重點跟蹤船舶名單」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會每港必查。海事局並未限制「重點跟蹤船舶」的簽證,符合條件,應當予以簽證。「重點跟蹤船舶名單」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網站查詢。具體規定,請查閱海船舶〔2013〕32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於印發《重點跟蹤船舶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

國內航行船舶進港簽證業務流程
一、執法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三十四條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第十六條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
(八)《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九)《關於發布<船舶IC卡管理規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二、崗位職責
受理人負責船舶進港簽證受理、審核,負責有關材料的歸檔、台帳登記等工作,負責有關信息的傳遞。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國內航行船舶進港簽證申請後,應對申請是否屬本機構管轄范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審查,申請材料應包括:
(1)《船舶簽證簿》及《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
(2)船舶電子信息卡(適用的船舶);
(3)船舶國籍證書及復印件;
(4)船舶檢驗證書及復印件;
(5)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復印件;
(6)船員適任證書及復印件;
(7)防止油污證書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和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符合證明副本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及復印件;
(10)船舶港務費繳納或者免於繳納證明;
(11)經批準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適用的船舶);
(12)船舶營運證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
(13) 委託證明及委託人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託時)。
前款第(3)項至第(8)項所列證書信息已經由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簽證簿內記載或者存儲在船舶電子信息卡的,可以免於提交。
2、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並審核。
3、對依法不需要申請或不屬於本機構職權范圍,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在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交申請人,並告知不需要申請或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4、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5、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請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向申請人出具《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
6、對申請人遞交的復印件經審查與原件一致,應在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將原件退回申請人。
(二)審核
1、受理人審核同意後,在船舶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准予簽證的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
2、受理人審核不同意,在船舶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不準予簽證的意見和不予簽證的理由、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
(三)辦理與告知
1、由受理人將船舶簽證簿當場交申請人。
2、受理人發現船舶簽證簿內未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的,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照《船舶簽證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船舶簽證簿內校核並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
3、辦理完畢後,受理人應登記,並及時將相關信息發給現場監管部門/人員。
(四)歸檔
受理人應及時將《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申請材料、《船舶簽證簿》內的《簽證欄頁》等材料進行歸檔。
四、執法主要標准
(一)相關申請材料內容填寫完整、規范。
(二)證書文書審查要點:
1、船舶國籍證書是否合法有效,證書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臨時國籍證書有效期不超過一年;檢查國籍證書中的船舶概況與船舶檢驗證書中是否相符。
2、適航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貨船適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客船適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2年;檢查適航證書中的船舶航區與船舶實際航區是否相符。
3、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和400 總噸及以上非油輪應持有《防止油污證書》。檢查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和是否進行了法定的年度檢驗。證書有效期最長為五年,法定年度檢驗應在證書到期日每周年前後三個月內進行。證書應附有附件。
4、船舶噸位證書長期有效;注意檢查《船舶簽證簿》中所填寫的總噸、凈噸與證書所載是否相符。
5、船舶載重線證書:對於船長小於20M的船舶可免除;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法定年度檢驗應在證書到期日每周年前後三個月內進行。
6、乘客定額證書正常情況下,長期有效。臨時乘客定額證書的有效期為一個航次或最長不超過3個月。
7、適拖證書,單程一個航次。
8、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船員適任證書有效期與國籍證書相同;配員證書的航區限制及航線限制是否與適航證書相對應;按證書核對船舶配員情況,應與船員適任證書、簽證報告單一並檢查,要特別對照GMDSS操作員配備和適任證書的航區、噸位、主機功率、用途,確定是否與實船相符及是否滿足適航證書及配員證書中的要求;定線船舶可以按證書後的備注欄中的要求進行檢查;根據船員服務船舶種類、航區、噸位、功率等實際情況查驗船員適任證書是否適任該船舶,重點查驗證書上的限制項目。
9、「符合證明(DOC)」 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年度審核;「安全管理證書(SMC)」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DOC和中間審核。
10、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檢查船舶上次安全檢查日期距今是否已達六個月、是否符合97安檢規則規定不受6個月限制條件、是否連續兩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機構執行的安檢,以確定是否需要檢查;檢查上次檢查報告中是否有缺陷需在本港糾正或已糾正尚未復查的,以確定是否需在本港復查;
11、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還包括:
①海上船舶防止散裝運輸有毒物質污染證書;
②海上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體適裝證書;
③海上船舶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
④內河船舶散裝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
⑤內河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適裝證書等;
⑥應注意查驗船舶實際所載貨物品名在證書附件內是否載明;
⑦水上拖帶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台的適拖證書或相關檢驗證明;
⑧其他相關文書的檢查:如經審核批準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有效的保險文書和證明文件、水上拖帶作業許可證等。
(三)船舶因避風、候潮、補給等原因臨時進港或者航經港區水域的,免於辦理船舶進港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船長或者履行相應職責的船員發生變動;
2、上下旅客;
3、裝卸貨物。
3、拖駁船隊在中途要加解駁船時,加、解的船舶應當申請船舶簽證,拖駁船隊其他船舶不再辦理船舶簽證。
(四)老舊運輸船舶進港簽證:老舊船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中老舊海船和老舊河船。該類船舶除按一般簽證程序執行外,還應交驗船舶營運證(國內航線)或國際航線運輸批准文件(國際航線),符合特別檢驗的船舶,還應核查特別檢驗情況。
(五)持IC卡船舶辦理進港簽證:
1、首次持卡辦理進港簽證時,船舶應攜帶IC卡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規定的資料申請辦理簽證。受理員需校核IC卡內船舶基本信息,並將船舶證書、船舶配員、安全檢查、進出港等信息錄入IC卡。以後辦理簽證時,船舶需提供船舶IC卡、簽證簿、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辦理簽證。
2、注意事項:
(1)如相關船舶信息發生變化時,還應同時提供相關證書或證明文件;
(2)一艘船舶只能持有一張IC卡,如發現船舶同時持有兩張及以上IC卡的,應立即暫扣IC卡,並立即向上級匯報;
(3)船舶IC卡內信息與簽證簿或相關證書信息不一致時,應查明原因,原則上以簽證簿和證書信息為准;
(4)船舶IC卡或IC卡遺失在補卡期間,可按簽證規則規定要求辦理簽證。
(六)進港簽證,申請人應當在船舶抵達後24小時內辦理。船舶抵達前24小時內已經向擬抵達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情況的,進港簽證可以與出港簽證合並辦理。船舶或者其經營人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方式辦理船舶簽證,可以採用電報、電傳、傳真、手機信息、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方式報告船舶進港情況,並在船舶航海(行)日誌內作相應的記載。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船舶名稱、種類、尺度、總噸、吃水、客貨載運情況、擬靠泊地點。
(七)船舶簽證應當由船舶或者其經營人申請辦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經營人申請,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經營人代為申請。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船舶簽證。
(八)對船舶簽證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有懷疑或者接到相關舉報的,由受理員組織現場核查。
(九)船舶簽證數據應按規定錄入相關海事業務管理系統。
(十)進港簽證時,發現船舶存在違法行為的,應按規定程序立案調查處理。
(十一)船舶進港簽證當場辦結。
(十二)受理的材料齊全合格,許可的程序符合規范,受理情況登記清楚。
(十三)印章使用正確、規范,台帳記錄、檔案收集完整。